《刑事侦察学导论》自考考试大纲- 湖北省教育考试院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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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侦察学导论》自考考试大纲

课程名称:刑事侦察学导论 课程代码:00382(理论)

第一部分 课程性质与目标

一、课程性质与特点

此课程属于侦查学专业的课程,是一门实践性非常强的学科,一门以实现刑法任务为目标的学科,通过教学使学生能从法律公正性角度正确理解我国侦查的任务、目的、程序,把学生培养成为合格的人民警察。

二、课程目标与基本要求

通过教学使学生比较全面、系统的掌握侦查学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案件的侦查方法,成为适应新时期公安工作实践需要的、掌握一定侦查学专业知识和实践能力的应用型人才。

教学中,要把理论知识与当前的刑事犯罪、侦查实际工作相结合,引导学生既重视书本知识,更注意联系实践活动。侦查学基本理论与侦查破案的程序规定和法律要求要进行详细的课堂讲授,分析使用过程中应掌握的基本方法和运用技巧。并组织必要的演练,通过实验教学和模拟操作,使学生不仅能理解和掌握侦查学的基础理论,还能具备一定的动手能力。

三、与本专业其他课程的关系

此课程在本专业中处于核心地位,本专业最重要的专业课程。学习此课程前应先学习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犯罪学等相关课程。这三门课程是学习侦查学总论的基础,便于相关知识的理解。除此外,本课程与现场勘查、侦查措施、刑事案件侦查有密切关系,这些课程共同形成完整的侦查学知识体系。

第二部分 考核内容与考核目标

第一章 侦查学的研究对象及其体系

一、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学生应掌握侦查的定义、侦查学的研究对象,侦查学的研究方法;理解侦查的定义包含的基层意思,侦查学的学科性质,侦查学的体系,侦查学与相关学科的关系;了解侦查学的产生与发展。

二、考核知识点与考核目标

(一)侦查的定义、研究对象、研究方法(重点)

识记:侦查的定义:侦查是指公、检等机关以刑事案件为目标,依法采取公开和秘密的方法,收集、审查、核实、运用证据,以查明案情、查获犯罪嫌疑人的专门活动。

侦查学的研究对象:侦查学的研究对象是侦查活动及其规律。

侦查学的研究方法:1.经验总结法;2.案例分析法;3.科学实验法;4.比较借鉴法。

理解:侦查的定义包含以下几层意思:1.侦查活动的主体。侦查是一项专门的刑事诉讼活动,它必须由特定的主体--侦查机关来进行;2. 侦查活动的客体。客体是主体认识和实践的对象,侦查客体就是侦查活动的对象,更具体地说就是指刑事案件。3. 侦查活动的方法。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侦查方法应包括专门调查手段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两大方面。当然,这两大方面的方法从公开程度上可分为公开的侦查方法与秘密的侦查方法两种形式,而无论是哪一种形式的侦查方法,或哪一种具体侦查行为的实施,都要以时间、地点、条件为转移,都存在运用上的技巧性和艺术性。因此,从这个意义上可将侦查方法分为侦查措施、侦查手段与侦查谋略三个大的种类。侦查措施是指公开的侦查方法,侦查手段则是指秘密的侦查方法,而公开侦查方法和秘密侦查方法的策略性运用就是侦查谋略;4.侦查活动的目的。证据问题是侦查的中心问题。收集、审查、核实、保全证据,查明案情,查获犯罪嫌疑人是侦查活动的最直接目的;5. 侦查活动的性质。侦查作为刑事诉讼活动的最初的、重要的阶段,具有司法性质,侦查权从根本上讲是一种司法权。侦查活动的任务除为适用法律作准备外,还包括维护社会秩序的内容,因而这种活动具有社会管理的特征,且从侦查权能的手段

内容上看,大多与行政调查的手段一脉相承而异于法庭调查等纯粹意义上司法手段。从当今世界各国的情况看,侦查主体与治安主体两者密不可分,既有历史的原因,更是由于侦查权能的实现必须以行政管理职能为基础的缘故。因此,从一定角度上理解,侦查权又具有行政权的某些属性。

侦查学的研究对象:1. 把侦查学的研究对象抽象为侦查活动及其规律,从整体的角度对侦查学的研究对象进行了全面概括;2. 把侦查学的研究对象概括为侦查活动及其规律,揭示了侦查学研究对象的特殊性。

(二)侦查学的研究体系、侦查学的学科性质(次重点)

识记:侦查学的学科体系由理论侦查学(理论研究)、应用侦查学(应用研究)、比较侦查学(比较研究)三个部分共同构成。它们是一个互相联系、互相补充、互相制约、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

理解:侦查学的学科体系: 1.理论研究。侦查学的理论研究所要阐明的是关于侦查学最一般的基本理论,它是整个侦查学各个组成部分及其分支学科共同原理的概括,是侦查学的灵魂。侦查学理论研究的主要内容有:第一,侦查的概念、性质、任务、方针和基本原则;第二,刑事案件的一般规律和特点;第三,侦查学的研究对象、学科体系、学科性质及侦查学与相关学科的关系;第四,侦查学的概念、任务、价值;第五,侦查学的理论基础和方法论;第六,侦查原理,即侦查活动基本客观规律的理性抽象,等等;

2.应用研究。侦查学应用研究的主要内容有:第一,刑事科学技术。它是把自然科学的研究成果创造性地应用于侦查犯罪这种特殊条件下所形成的专门手段和方法;第二,侦查措施。它是侦查机关在侦查犯罪的过程中,依法所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采取的有关强制性措施;第三,侦查手段。它是指在侦查活动中侦查机关所运用的秘密方法的总称;第四,侦破方法。它是指各类犯罪案件的查破方法,即依照各类犯罪案件的规律和特殊犯罪案件的特点,制定侦查方案、作出侦查判断、确定侦查方向、采取具体措施和手段的程序及门路;第五,侦查谋略。它是指在侦查的过程中,根据不同犯罪案件的不同情况,灵活运用侦查技术、侦查措施、侦查手段、侦破方法的计谋和策略;

3.比较研究。侦查学的比较研究就是确认古今中外侦查学理论研究和应用研究的同异关系,它的直接目的就是“古为今用,洋为中用”。侦查学比较研究的

内容有两大部分,一是侦查学对内比较研究内容,即从横向上研究同一时期世界各国或地区侦查的理论、经验、技术和从纵向上研究同一国家或地区不同历史时期侦查的理论、经验、技术;二是侦查学对外比较研究内容,即从学科结合的视角,研究侦查学与其他学科相互渗透的问题。

侦查学的学科性质:侦查学是法学的分支学科:从法学部门角度看,它是与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并列的刑事法学家族中的一员;从认识论角度看,它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应用学科。由此我们认为,侦查学的学科定位应是刑事应用法学。侦查学是研究侦查活动及其规律的刑事应用法学。

(三)侦查学与相关学科的关系、侦查学简史(一般)

识记:国外侦查学的产生与发展:近代侦查学的诞生地是欧洲,首先发展起来的是法医学和毒物学;笔迹鉴定技术也在19世纪的欧洲形成了一门独立的学科。1622年, 意大利人卡米洛·巴尔迪发表了《怎样根据字迹判断写字者的性格和气质》一书。1872年,法国人米尚出版了《笔迹学的体系》和 《笔相学的方法》两本专著,因此,他被后人认为是笔迹学的鼻祖;19世纪中叶,侦查界开始探索人身鉴别方法。法国人贝蒂隆创立了闻名于世的“人体测量学”,开创了世界上科学辨认人犯身份的先河。1900年英国正式建立了以指纹为依据的人身鉴别制度。 在 1914 年的摩纳哥举行的第一次国际警察工作会议上,指纹被确立为鉴别人身的标准方法;法医学、毒物学、笔迹学、“人体测量学”、指纹学等分支学科的创立和发展,为侦查学的诞生作了实践上和理论上的准备。1892年,奥地利人汉斯·格罗斯将前辈和自己在同刑事犯罪作斗争中取得的经验加以总结概括,写成了《犯罪侦查》一书 ( 又译为《侦查工作指南》),书中第一次使用了“犯罪侦查学”这一术语,第一次提出了较为完整的侦查学体系。因此,格罗斯成为近代侦查学的奠基人,《犯罪侦查》的问世也成为近代侦查学诞生的标志。

我国侦查学的产生与发展:1.我国侦查学的萌芽时期。这一时期,大致从1948年至1953年。在这个阶段,我国侦查学的主要任务是,总结解放区侦查工作的经验,为现实斗争服务。它的特点是:学科尚未形成,侦查学的内容仅以萌芽状态存在;2.我国侦查学的创建时期。这一时期大致从1954年至1965年。在这一阶段,我国公安院校的教学和研究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兴起。全国公安院校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