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关于发布交通部收费公路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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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发布交通部收费公路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统计资料与统计报表 【发文字号】交公路发[2004]260号 【发布部门】交通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4.05.28 【实施日期】2004.05.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交通部关于发布交通部收费公路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交公路发[2004]2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工程局: 为准确了解全国收费公路基本情况,加强收费公路管理,向社会和公众提供收费公路信息,做好服务工作,根据《公路法》、《统计法》等相关法规,产制定了《交通部收费公路统计报表制度》(以下简称《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02年发布的《交通部公路统计报表制度》(交公路发[2002]210号)中的相关内容同时废止。 2003年的收费公路统计工作按照本制度执行,并请于2004年7月30日前按本制度的规定向部公路司报关有关数据。从2004年开始,部将根据和地上报的相关数据,向社会和公众提供上一年度全国收费公路信息,主要内容包括:路线名称、路线编号、收费路 1 / 3

段、站名、收费部所在行政区划、收费站桩号、收费公路技术等级、管理或经营单位名

称和收费标准等(指标的具体含义参见《制度》)。

请以实施本制度为契机,进一步完善收费公路的管理制度,全面、准确地掌握本辖区收费公路基本情况,切实做好收费公路的管理工作。 交通部

二00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一、为准确了解全国收费公路基本情况,加强收费公路行业管理,做好公路收费站(点)的公众信息服务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是在原《交通部公路统计报表制度》中交公路32-1表、交公路32-2表的基础上修定的,《交通部收费公路统计报表制度》已经国家统计局批准,审批文号为国统函[2004]61号。

三、本制度总体要求如下:

1、收费公路统计报表为年报,调查截止日期为统计年度的12月31日,报部截止时间为次年的2月28日。

2、本制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含“统贷统还”、“年票制”、“燃油附加费”等情况征收车辆通行费的单位,请参见填报说明)组织实施,报部年报必须加盖填报单位公章,以及负责人、填报人签字及联系电话。上报时还须附带EXCEL格式明细表、汇总表、收费标准情况统计表,该电子数据必须与书面年报的数据保持一致,交通部公路司将以磁盘数据作为数据源进行全国汇总,以书面年报作为存档依据。 3、政府还贷性收费公路与经营性收费公路的填报要求相同。

4、对于跨省级行政区域经营收费公路的收费公路公司,应将涉及里程、收费站的相关数据报路段所在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汇总型的相关数据,如还贷余额、各项支出费用等报公司注册地所在省级交通主管部门。 2 / 3

5、报部的文本文件,交公路32表应使用A3纸张,交公路33、交公路34表应使用A4纸

张。

6、严格按照本报表制度中规定的计量单位、数值精度填报。

7、本报表的统计范围、统计指标、数据格式等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中的规定执行。 四、有关单位和统计人员必须按照《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如实填报。 五、本制度由交通部公路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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