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实施细则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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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经字〔2010〕13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村合作经济组织

会计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经管站:

为加强我市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实际情况,对《北京市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实施细则》(农经字〔2005〕32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北京市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从2010年7月1日起执行。各区县经管站要认真做好《北京市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实施细则》的培训和实施工作,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上报市经管站。

附件:1、北京市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实施细则

2、北京市村合作经济组织新旧会计科目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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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村合作经济组织 会计核算 通知

抄送:市委农工委、市农委、市农研中心。

(共印30份)

附件1:

北京市经管站办公室 2010年4月28日印发

北京市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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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适应新时期村合作经济组织以经济发展为主,同时兼有部分社区管理职能的实际情况,全面核算、反映村合作经济组织经营活动和社区管理的财务收支,促进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规范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会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按村或村民小组设置的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以及实行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后的村合作经济组织等(以下简称村合作经济组织)。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也执行本细则。

第三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应按本细则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

第四条 为适应双层经营的需要,村合作经济组织应实行统一核算和分散核算相结合的两级核算体制。凡是作为发包单位的村合作经济组织发生的收支、结算、分配等会计事项都必须按本细则的规定进行核算。村合作经济组织所属实行单独核算的各承包单位,所发生的经济业务不记入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账内。

第五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应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也可以按照民主、自愿的原则,实行会计委托代理。

第六条 本细则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七条 本细则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制,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角、分”。 第八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在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2、村合作经济组织应当按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

3、村合作经济组织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能够反映与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关的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项,以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4、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会计核算方法前后各期应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内容和理由等,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5、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6、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7、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会计核算和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使用。 8、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9、村合作经济组织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收入与其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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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会计核算应当合理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界限。凡支出的效益仅及于本会计期间(或一个营业周期)的,应当作为收益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及于几个会计年度(或几个营业周期)的,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

第九条 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是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的业务主管部门。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会计工作要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 本细则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章 资 产

第十一条 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并由村合作经济组织拥有或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村合作经济组织带来经济利益。

第十二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资产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

第十三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流动资产是指预计在一个正常营业周期中变现、出售或耗用的资产。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非流动资产包括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第十四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货币资金管理和使用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村合作经济组织应严格执行账款分别管理制度,建立岗位责任制。配备现金出纳员,负责办理库存现金的收支和保管工作。现金出纳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非现金出纳员不得管理现金。

村合作经济组织向单位和农户收取现金时手续要完备,使用统一规定的收款凭证,并及时入账。不准以白条抵库,不准坐支,不准挪用,不准公款私存。应严格遵守库存现金限额制度,库存现金不得超过规定限额。

村合作经济组织必须建立健全现金开支审批制度,严格现金开支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开支,不准付款;对不合理的开支,经办人有权向有关部门反映。

村合作经济组织要及时、准确地核算现金收入、支出和结存,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会计员与出纳员要定期核对现金及存款账。

第十五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要加强对银行存款的管理,定期与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核对账目。支票和印鉴不得由同一人保管。

第十六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短期投资指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的有价证券等投资,包括股票、债券、基金等。

短期投资取得时的初始投资成本,是指村合作经济组织为取得短期投资时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但不包括在取得一项短期投资时,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和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

第十七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应收款项包括应收单位和个人的应收及预付款项。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按照下列原则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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