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渝劳社办发〔2004〕210号)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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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

渝劳社办发〔2004〕210号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后,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停工留薪期应连续计算。

第三条 在国家出台停工留薪期规定标准之前,我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暂按《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试行)》(附后,以下简称《目录》)执行,以后国家或我市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所受伤害未列入《目录》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具体期限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服务机构的诊断证明确定。对停工留薪期的期限有争议的,可报请参保地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第四条 工伤职工应及时将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交所在单位。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服务机构的诊断证明,按照《目录》确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

第五条 多部位、多组织器官受到伤害的工伤职工,以对应的各停工留薪期中最长的期限作为该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

第六条 遭受原发性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根据工伤医疗服务机构的诊断证明,可以在原发性损伤停工留薪期的基础上增加2个月。

第七条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未满,但经工伤医疗服务协议机构证明工伤治愈的,停工留薪期终止。 第八条 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应在停工留薪期满前向参保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书面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并提交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证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确认结论,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的,停工留薪期到期终止。

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对参保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确认结论有异议,可以自接到确认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确认。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确认结论为最终确认结论。

第九条 停工留薪期满或停工留薪期终止,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期间,停发停工留薪期待遇,未能上班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生活津贴,其标准不得低于因病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从评定伤残等级的次月起,按照《条例》和《实施办法》的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第十条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或者尚未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用人单位不得与之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工伤职工旧伤复发,需要重新确定停工留薪期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条例》施行之后至本办法施行之前,有关停工留薪期的问题的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试行)》(略)

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1(试行)

伤害部位 头部浅表损伤S00 头部开放性伤口S01 颅骨穹隆骨折S02.0 颅底骨折S02.1 眼底骨折S02.3 颅骨和面骨骨折S02 颧骨和上颌骨骨折S02.4 牙折断S02.5 下颌骨骨折S02.6 累及颅骨和面骨多发性骨折S02.7 其它颅骨和面骨骨折S02.8 头部的关节和韧带脱位 扭伤S03 头部损伤 S00-S09 颌关节脱位S03.0 鼻中隔软骨脱位S03.1 牙脱位S03.2 视神经经和视路损伤S04.0 动眼神经损伤S04.1 滑车神经损伤S04.2 三*神经损伤S04.3 颅神经损伤S04 展神经损伤S04.4 面神经损伤S04.5 听神经损伤S04.6 副神经损伤S04.7 其他颅神经损伤S04.8 结膜和角膜擦伤S05.0 眼球和眶组织轻度挫伤S05.1 眼和眶损伤S05 眼撕裂伤和破裂,伴有眼内组织脱出或缺失S05.2 眼撕裂伤和破裂,不伴有眼内组织脱出或缺失S05.3 眼穿透性伤口,伴有或不伴有异物S05.4 停工留薪期 1个月 1个月 3个月 6个月 3个月 4个月 4个月 4个月 4个月 6个月 4个月 2个月 一度

4个月 4个月 6个月 6个月 6个月 6个月 6个月 6个月 6个月 6个月 1个月 1个月 6个月 3个月 6个月 烧伤T21.1

1个月

眼球穿透性伤口,伴有异物S05.5 眼球穿透性伤口,不伴有异物S05.6 眼撕脱伤S05.7 眼和眶的其它损伤S05.8 脑震荡S06. 硬膜外出血S06. 颅内损伤S06 创伤性硬膜下出血S06. 创伤性蛛网膜下出血S06. 其他颅内损伤S06. 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2(试行)

伤害部位 头部挤压伤S07 头的部分创伤S08.0 头的部分创伤性切断头部损伤 (S00—S09) 头部其他和未特指的损伤S09 耳鼓膜创伤性破裂S09.2 头部多发性损伤S09.3 颈部浅表损伤S10 颈部开放性伤口S11 第一颈椎骨折S12.0 颈部)损伤(S10—S19) 颈部骨折 S12 第二颈椎骨折S12.1 颈部脊柱多发性骨折S12.2 颈部其他多发性骨折S12.3 颈部水平的关颈部椎间盘创伤性破裂S13.0 S08 头部其他部位的创伤性切断S08.2 头部未特指部位的创伤性切断S08.3 头部血管损伤S09.0 头部肌肉和肌腱损伤S09.1 耳创伤性切断S08.1 6个月 6个月 6个月 3个月 2个月 6个月 6个月 3个月 4个月 停工留薪期 1个月 6个月 3个月 3个月 3个月 1个月 1个月 3个月 6个月 1个月 1个月 6个月 6个月 8个月 3个月 6个月 节和韧带脱位、颈椎脱位S13.1 扭伤 S13 颈部扭伤S13.3 甲状腺区扭伤S13.4 颈部脊髓的震荡和水肿S14.0 颈部水平的神经和脊髓损伤 S14 颈部脊髓神经根的损伤S14.1 臂丛神经损伤S14.2 颈部周围神经损伤S14.3 颈部交感神经损伤S14.4 颈部水平的血管损伤S15 颈部挤压伤S17 乳房挫伤S20.0 胸部浅表损伤S20 胸部挫伤S20.1 胸部多处浅表损伤S20.7 胸部开放性伤口S21 胸部损伤(S20—S29) 肋骨、胸骨和胸部脊柱骨折 S22 肋骨骨折S22.3 肋骨多发性骨折S22.4 骨性胸廓其他部位骨折S22.8 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3(试行)

伤害部位 胸部椎间盘创伤性破裂S23.0 胸部损伤胸部的关节和韧带胸椎脱位S23.1 胸部脊柱扭伤S23.2 肋骨和胸骨扭伤S23.3 胸部脊柱多发性骨折S22.1 胸骨骨折S22.2 胸椎骨折S22.0 颈动脉损伤S14.0 颈部多处血管的损伤S14.1 颈部多发性脱位S13.2 6个月 8个月 2个月 2个月 12个月 12个月 12个月 12个月 12个月 3个月 6个月 1个月 2个月 2个月 2个月 2个月 6个月 12个月 3个月 3个月 4个月 3个月 (S20—S29) 脱位扭伤S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