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XX农村合作银行授信管理办法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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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XX农村合作银行授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XX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本行”)推进统一授信制度,加强对信用风险的控制和管理,促进审慎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浙江省农村合作银行授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本行实际,制定XX农村合作银行授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统一授信是指本行对单一客户、集团客户或关联企业客户统一确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并加以集中统一控制的信用风险管理制度。包括贷款、融资、贴现、透支、保理、拆借和回购,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表内、外信用发放形式的统一综合授信。

第三条 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是指本行在对单一客户、集团客户或关联企业客户的风险和财务状况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确定的能够和愿意承担的风险总量。

第四条 本行实行授信主体、授信形式、授信对象、不同币种统一的授信制度。

(一)授信主体的统一。本行确定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统一审核批准对客户的授信,保证审批授信部门与执行授信部门相互独立,形成健全的内部制约机制,避免本行不同部门分别对同一客户或不同信贷品种进行授信。

(二)授信形式的统一。本行对同一客户不同形式的信

用发放都臵于该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内,即表内业务授信与表外业务授信统一,对表内业务和表外业务进行一揽子授信。

(三)授信对象的统一。本行授信对象是指在总行及下辖分支机构开立结算账户、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客户。不允许对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公司客户授信。

(四)不同币种授信的统一。本行对本外币授信进行统一管理,将本币业务的授信和外币业务的授信臵于同一授信额度之下。

第五条 对由多个法人组成的集团公司客户,本行应确定一个对该集团客户的总体最高授信额度,本行及下辖分支机构对该集团各个法人设定的最高授信额度之和不得超过该集团客户的总体最高授信额度。

第六条关联企业客户的授信,遵照集团公司客户授信执行。

第七条 授信期限。授信按期限分为短期授信和中长期授信。短期授信指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授信,中长期授信指一年以上的授信。客户日常流动资金及周转性贷款实行短期授信,项目贷款原则应实行中长期授信。

第八条 授信方式。存量客户实行滚动式授信,即将到期的授信,应至少提前一个月上报有权机构审批。

第九条对公客户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业务,只对剔

除保证金后的敞口部分进行授信,敞口部分包括信用、保证、抵押、质押等方式。

第二章 授信原则和调整

第十条 本行遵照统一授信、适度授信、分类授信、优先授信、逐步推进的授信原则。

(一)统一授信的原则。支行风险管理小组与总行风险管理小组在授权范围内审批授信并报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备案,其他超越权限的授信,由支行尽职调查并提出建议,报总行风险合规部审核后,经总行风险管理小组核实,报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统一授信。

(二)适度授信的原则。根据授信客户风险程度和本行自身资金可能、风险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对客户的授信额度,防止授信集中度风险。

(三)分类授信的原则。根据客户的经营状况、信誉、产业政策等情况,将客户分为适度支持、逐步压缩、锁定退出等三类。对适度支持类客户,实行增加授信并确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对逐步压缩类客户,给予在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内周转,在周转中逐步压缩授信。对锁定退出类客户,要求取消授信,实行积极清收措施,订出计划,限期逐步退出。

(四)优先授信的原则。对客户授信必须坚持为“三农”服务的宗旨和经营方向,应按照农户、农村工商户、农业产业化经济组织、农村微小中企业、其他客户的顺序进行授信,优先满足农户小额贷款授信。

(五)逐步推进的原则。由于本行自然人客户群体占比

高、流动性强的特点,本行确定自然人客户的授信金额起点为50万元(含),对公客户零起点授信。本行可根据业务发展和风险管理的需要对自然人授信金额起点进行调整,逐步推进对每一个客户都确定一个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第十一条 客户授信方式分为基本授信方式、追加授信、临时授信、变更授信四种。基本授信为基础授信,追加授信、临时授信、变更授信为基本授信的补充。

基本授信,是根据客户上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本年度经营发展打算和本行信贷计划进行的一年一定的授信安排。

追加授信,是基本授信的补充,客户中途经营发生变化而需新增授信额度。

临时授信,是指超过基本授信额度,因客户情况、国家货币信贷政策和市场的变化,需要临时性追加授信额度或特殊项目融资、票据贴现、承兑业务等。临时授信为一次性逐笔授信。

变更授信,指因客户改制、生产经营情况及担保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新情况,需要对授信设臵的条件进行调整的授信。变更授信按照授信审批流程报有权机构审批,不得随意变更,信用、保证额度调整为抵押、质押的除外。

第三章 客户分类

第十二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为适度支持类客户: (一)生产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前景好,借款人生产经营正常,产品有市场,经营有效益,在同行业中有一定的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