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近代学派综述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日 文章刑事近代学派综述更新完毕开始阅读554f9c1652d380eb62946d2f

应当注意社会政策的研究,提出“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

二、刑罚论

1、社会责任论

旧派刑法理论认为,犯罪是基于人的自由意志实施的行为,具有责任能力的人,均具有自由意志;故意、过失实际上对基于自由的意志活动所实施的犯罪的认识要件;基于这种自由意志活动而实施犯罪行为时,才能受到伦理上的非难,对行为人处以作为报应的刑罚才是正当的,这就是建立在犯罪人意志自由基础上的道义责任论。而新派刑法理论则认为,犯罪人之所以要负担刑事责任,不是由于道义上对他应加以谴责,而是为了防卫社会的需要。所谓责任,是对社会有危险的人,被社会科处作为社会防卫手段的刑罚的法律地位;犯罪是人的素质与环境的产物,犯罪人并不具有选择犯罪行为与适法行为的自由,因此就犯罪行为对犯罪人进行非难是不可能的;刑法是对犯罪人将来再犯罪的可能性即性格的危险性,进行社会防卫的手段;正因为犯罪人在性格上具有危险性,所以处于承受社会的地位,这就是责任。8因此,新派建立的是以社会防卫为中心的刑罚理论。基于此,新派学者对旧派的道义责任论展开了批判,如龙布罗梭认为,犯罪是现实社会不可避免的现象,同样的,为了保护社会,刑罚也是不可避免的,刑罚存在的唯一根据就是防卫社会;加罗法洛认为,道义责任论不能解决以下问题:如果犯罪行为是永久病态或内心冲动的结果,如果犯罪行为是由暴力引起的,或者甚至是不可抗力的,而这种情况有可能再次发生在同一人身上,那么有什么理由来废除社会防卫呢?相反,为了反对那些因明显完全缺乏自由意志而不能控制自己或者抵制邪恶冲动的人,社会需要增加防卫而不是放松防卫。他得出的结论是:道义责任的原理只能导致刑事遏制的目的失败;菲利则认为:刑事责任的根据是行为人反社会的危险性格,应受到社会防卫处分的是行为者,而不是行为。犯罪者一般是对社会实施有害行为的具有危险性格的人,为了保卫社会,社会必须摆脱这种具有危险性格的人的侵害,对具有危险性格者加以防卫处分。刑罚即为防卫而对具有反社会性格的人所采取的必要处分,这种必须承受处分的地位,就是刑事责任;李斯特也认为,责任的本质是防卫社会,责任的基础是行为人的社会危险性或反社会性,与人的自由意志无关,彻底否定了道义责任论所主张的犯罪

8

张明楷著:《刑法的基本立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43页

是因为具有意志自由的人基于自由判断而造成的观点。

2、刑罚的目的

就刑罚的目的而言,近代学派反对古典学派的报应刑主义,认为刑罚不是对犯罪的报应,而是追求一定的目的,刑罚的正当化根据在于目的的正当性。如龙布罗梭否定了古典学派提出的刑罚与已然的犯罪相适应(报应主义),排斥一般预防的传统观点,而代之以刑罚与个别预防的需要相适应,强调特别预防的观点。他认为,根据社会责任论,刑罚不再是对付犯罪的唯一手段,刑罚不可能对“生来犯罪人”产生威吓作用,它只能是改造或消灭犯罪人身体的手段。防卫社会是刑罚的第一目的,而改善犯罪人则是刑罚的第二目的,他强调应该研究和治理具体的犯罪人,而不是抽象的犯罪,并且提出要废除传统的镇压性刑罚体系而代之以纯粹预防性质的刑罚体系,对传统的刑罚制度进行根本性变革。加罗法洛也重视刑罚的特殊预防功能,并把它作为刑罚的直接目的,认为一般预防只是刑罚的偶然结果,刑罚的公正性在于刑罚适合于罪犯的个性。菲利则否定刑罚的一般预防主义,主张个别预防论,其目的在于对犯罪人进行改造,使其人身危险性逐渐消失,从而不至于危害社会,并且根据其“犯罪饱和法则”,认为刑罚未必是有效的,有必要建立刑罚之外的补充策略,这种补充策略被他称作“刑罚的替代物”。李斯特并不排斥刑罚自身的应有价值,但他也反对刑事古典学派的意志自由论和刑罚报应主义,认为刑罚不是对犯罪行为的事后报复,也不是对其他人的恐吓,而是对那些“危险状态的体现者”采取的预防措施,即防止具有社会危险性的人危害社会。刑罚应当由本能的报应转向国家意志的裁判刑,而且报应观念应被所说的社会防卫的目的刑思想所代替,这就是所谓的保护刑论。他还认为,刑罚的另一个目的在于改造和教育犯人,消除其危险性,使之重返一般市民生活之中。个别预防的重点不是预防不特定的可能犯罪的人,而是预防已处罚的人再次犯罪。

3、保安处分论

如前所述,新派学者建立的是一种以社会防卫为中心的刑罚理论,特别强调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因此在强调刑罚的特殊预防的功能的同时,针对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新派学者提出了保安处分论。所谓保安处分,指以犯罪反复的危险

性为基础,为了社会的保安,作为对刑罚的补足由法院宣告的强制处分。9作为近代学派的先驱,龙布罗梭首先提出了保安处分,其认为应当根据犯罪人的不同情形采取不同的措施,对尚未犯罪但有犯罪倾向的人实行保安处分。菲利则认为,社会存在着不可避免的最小限度的犯罪,因此,刑罚未必是有效的,必须建立刑罚之外的补充策略,这种策略被他称为“刑罚的替代物”,也就是保安处分。李斯特则特别强调保安处分在刑法中的地位,认为对于“遗传之负担”,须以某种作用使之消灭,但不必求之于刑罚本身,与刑罚之外,还有种种方法足以达到同一目的。对于保安处分与刑罚的关系,李斯特承认,他在事实上虽然追随着所谓刑罚同保安处分要加以区别的二元论,但是,刑罚和保安处分作为对犯罪人教育、改造的一个手段来说,其性质是相同的,两者之间具有当然的可替代性,而且作为将来的发展方向来说,应该是转向两者不加区分的一元论。

§3小结

产生于资本主义由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时期的刑事近代学派,首次将科学实证的方法引入刑法学领域,在方法论上对后来者给予了很大的启示,其否认没有原因的自由意志,认为犯罪都是基于某种原因产生的,因此,只是对已经发生的行为进行非难、追究责任就不能防止犯罪,为了防止犯罪就必须研究犯罪原因,而犯罪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其中人的性格是一个重要因素,故犯罪的防止有赖于消除行为人的性格危险性,刑罚是改善性格的一种手段,刑罚的主要目的是预防犯罪人重新犯罪,对于有危险性格的人,不管其有无道义上的责任,基于社会生活的必要,必须令其承担责任,这就是社会的责任。因此,概括起来说,新派主张决定论、行为人主义、社会的责任、改善刑和特殊预防的。可以明显的感觉到,新派一系列理论的产生,都离不开当时特殊的社会环境,在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时期,累犯、常习犯等逐渐增多,这就迫使人们不得不去寻求新的对策,以人身危险性为研究重点的近代学派理论恰好有力的解决了这一问题,在当时来说应当是具有进步意义的,但是,不可否认,近代学派的理论也存在着很多缺陷,这在前面关于近代学派的历史进步意义当中已经有所论及,在此就不做赘述。最后得出的结论乃是,理论的产生,离不开特定的历史环境,没有亘古不变的真理。

9

马克昌主编:《近代西方刑法学说史》,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6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