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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着其他矛盾的存在和发展,非主要矛盾的解决也制约、影响着主要矛盾的解决。第二,主要矛盾和非主要矛盾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

(3) 矛盾的主要方面和非主要方面。①一个矛盾的双方力量是不平衡的,其中处于支配地位、起主导作用的方面叫矛盾的主要方面;处于被支配地位的方面叫非主要方面。事物的性质,主要是由矛盾的主要方面决定的。②矛盾的主要方面和非主要方面是互相联系的,并在一定的条件下相互转化。

(4)由于矛盾发展的不平衡性,构成事物的多种矛盾在事物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同:主要矛盾、矛盾的主要方面对事物的发展起决定性作用。因此,在坚持主要矛盾和非主要矛盾、矛盾的主要方面和非主要方面二者辩证统一的前提下,去解决主要矛盾、抓住矛盾的主要方面。

(5)两点论和重点论的统一。① 两点论就是要同时看到主要矛盾和非主要矛盾、矛盾的主要方面和非主要方面的辩证关系,不能只看一方面而忽视另一方面。重点论就是在看到两个方面的同时,必须分清主次,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 ②坚持两点论反对一点论;坚持重点论反对均衡论;坚持两点论中的重点论;重点论以两点论为前提;两点论和重点论是统一的。

(6)掌握矛盾的特殊性,要求我们在实际工作、学习、生活中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质量互变规律:

29、事物存在的质、量、度。 一切事物都是质和量的统一体。

(1)质是一事物区别于他事物的内在规定性。质与事物是直接同一的。质是通过属性表现出来的,属性就是一事物与他事物发生关系时表现出来的质。认识质的重要性在于,认识质是认识事物的起点和基础。认识事物的质是把不同事物区别开来的依据。

(2)量是事物的规模、程度、速度以及构成事物的成分在空间的排列等可以用数量表示的规定性,只有认识量才能更准确的认识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才是全面的认识。认识事物的量是把相同事物区别开来的依据。

(3)度是质和量的统一,是事物保持其质的量的限度或数量界限。认识事物的度具有重要意义:①只有了解事物的度,才能准确的认识事物的质。②在实践中要掌握“适度”原则,才能使工作正常发展,过或不及都是错误的。 30、事物发展的量变和质变及其辩证关系。

(1)量变是一种渐进性的、不显著的变化,是事物发展的连续性。质变是事物根本性质的变化,是事物发展的非连续性,即连续性的中断。

(2)量变和质变是相互转化、相互渗透的辩证关系。①量变和质变是相互转化的:量变是质变的必要准备,质变是量变的必然结果,当量变达到一定程度,突破事物的度,就产生质变。质变又引起新的量变,开始一个新的发展过程。②量变和质变是相互渗透的:在总的量变过程中包含着部分质变;在质变中有量的扩张。③事物的变化是否超出度的范围,是区分量变和质变的根本标志。

(3)坚持量变和质变的辩证关系,反对两种错误倾向:①“激变论”,只承认质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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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认量变。在政治上表现为“左”倾错误。②“庸俗进化论”,只承认事物的量变,否认事物的质变。在政治上表现为右倾错误。

否定之否定规律:

31、事物发展过程中的肯定和否定因素及其相互关系。

(1)肯定和否定是事物的两个方面或两种因素。肯定是保持事物存在,决定事物性质的方面。否定是促使事物的灭亡,向它事物转化的方面。

(2)肯定和否定是对立统一关系。①肯定中包含着否定,在一定条件下肯定就是否定。任何事物在其肯定中都包含否定自己的因素,都包含着必然灭亡的因素。②否定中包含肯定,在一定条件下否定就是肯定。辩证的否定不是对事物的简单抛弃,而是把它的某些积极因素吸收到自身之中,即包含肯定的否定。 32、辩证法的否定观。

(1)辩证的否定是包含肯定的否定。

(2)辩证的否定是事物的自我否定,是事物自身肯定因素和否定因素矛盾运动的必然结果。

(3)辩证的否定是发展环节和联系环节。否定是发展环节,指发展通过否定实现,没有否定就没有发展,这是发展的非连续性。否定是联系环节,指新旧事物之间通过否定相联系,在否定旧事物时,保留了旧事物中的积极因素,因而否定是把新事物和旧事物联系起来的环节,这是发展的连续性。否定是发展的连续性和非连续性的统一。

(4)辩证的否定是“扬弃”。“扬弃”就是既克服又保留:克服旧事物中的消极因素,保留它的积极因素。

33、否定之否定规律及其意义。

(1)否定之否定的实质是对立面的统一,体现了事物自己运动的深刻内容,包括两次否定,即对肯定的否定、对否定的否定,三个阶段,即肯定阶段、否定阶段、否定之否定阶段。

(2)事物以其内在矛盾为动力,从自我肯定到自我否定,又到否定之否定。从事物发展过程看,经历两次否定,三个阶段,便形成一个发展周期;从内容上看,这是事物自己发展自己、自己完善自己的过程;从表现形态上看,是螺旋式上升或波浪式前进,即曲折前进的过程。

(3)否定之否定规律揭示了事物发展是前进性和曲折性的统一:①事物发展的总趋势是前进上升的。②事物发展的道路是曲折的。 (4)否定之否定规律原理的意义。

否定之否定规律揭示了事物发展的方向和道路,这一原理对于人们正确认识事物发展的曲折性和前进性,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由于事物发展是前进性和曲折性的统一,我们就不能奢望什么事情都是径情直遂、一帆风顺的,要善于洞察事物发展中的各种可能性,充分估计其困难和曲折,经得起困难和挫折的考验,坚定信心,知难而上,开辟前进的道路。

五对基本范畴:

34、必然性和偶然性的辩证关系。

(1)必然性和偶然性是揭示事物产生、发展、灭亡不同趋势的一对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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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必然性和偶然性是对立的有区别的。表现在:①必然性是指在事物发展中一定如此的趋势;偶然性是事物发展中并非必定发生的、不确定的趋势。②必然性是由事物内部的根本矛盾决定的;偶然性是由非根本矛盾和外部条件造成的。③必然性对事物的发展起决定作用,它决定事物的发展方向;偶然性则对事物的发展起影响作用,加速或延缓事物的发展。

(3)必然性和偶然性相互依存,又相互转化。①二者相互依存。必然性存在于偶然性之中,并通过大量的偶然性表现出来。②偶然性一定与必然性相联系而存在,偶然性背后隐藏着必然性,偶然性是必然性的表现形式和补充,偶然性为必然性的发展开辟道路。③在一定条件下,二者是可以相互转化的。 35、本质和现象的辩证关系。

(1)本质和现象是揭示客观事物的内在联系和外在联系相互关系的一对范畴。 (2)本质和现象是对立的,有区别的:①现象是表面、外部的东西,可以直接感知的;而本质是内在的东西,只能通过抽象思维把握。②现象是个别的、片面的东西;本质则是一般的、共同的东西。③现象是易变的;本质是相对稳定的。

(3)本质和现象又是统一的。任何本质都会通过现象表现出来,任何现象都表现本质。假象作为现象也表现本质,是从反面歪曲地表现本质的现象。 36、原因和结果的辩证关系。

(1)原因和结果是揭示客观世界中普遍联系着的事物,引起被引起、彼此制约的一对范畴。原因是引起一定现象的现象。结果由于原因作用而引起的现象。

(2)因果关系具有时间顺序性,即原因在先,结果在后。前因后果是因果联系的特点之一,但不是所有先后相继出现的现象都具有因果联系。判断前后相继的两个现象之间是否具有因果联系,其根本标志是看它们是不是引起被引起的关系。 (3)原因和结果的关系是辩证的:①原因和结果的区分既是确定的又是不确定的,是确定性和不确定性的统一。如果把两个具有因果联系的现象从普遍联系中抽出来加以考察,原因与结果的区分是确定的,如果把它们放在世界无限发展的链条中去考察,那么原因和结果的区分则是不确定的。同一个现象是在一种关系中是结果,在另一种关系中则是原因,反之亦然。②原因和结果相互作用、相互转化、互为因果。 (4)正确把握事物的因果联系是自觉的实践活动的必要条件。“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正确认识因果联系,可以提高实践的预见性。 37、可能和现实的辩证关系。

(1)可能性和现实性是对立的。表现在:①可能性是指包含在现实事物之中的、预示着事物发展前途的种种趋势。现实性是包含内在根据的、合乎必然性的存在。②可能性是潜在的尚未实现的东西;现实性则是已经实现了的可能性。

(2)理解可能性区分几种情况:①要分清可能性和不可能性。可能性,是指在现实事物中有内在根据,在一定条件下能够变成现实的趋势。不可能性,是指在现实事物中没有任何根据,在任何条件下都不会变成现实的事情。②要分清现实可能性和抽象可能性。现实可能性是指具备了充分的根据和必要条件,目前就可以实现的可能性。抽象的可能性,是指虽有一定根据,但尚不具备必要条件,当前无法实现的可能性。③要分清在多种可能性中,依照对人是否有利标准划分好的可能性和坏的可能性。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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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分清可能性的大小。

(3)可能性和现实性是相互依赖、相互转化的。①可能性和现实性相互依存,密不可分。②可能性和现实性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

38、内容和形式及其方法论意义。

(1)内容是构成事物一切要素的总和,是事物存在的基础。形式是内容诸要素相互结合的结构和表现方式。

(2)内容和形式是相互依赖、不可分割。

任何事物的内容都有一定的形式,任何形式也都有一定的内容,没有无内容的空洞的形式,也没有无形式的纯粹的内容。事物的内容是无限丰富的,事物的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内容和形式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内容决定形式,形式反作用于内容。当形式适合内容时,对内容的发展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当形式不适合内容时,对内容的发展起着消极的阻碍作用。

(3)在把握内容和形式这对范畴时,既要重视内容,根据内容的需要决定形式的取舍、改造和创新;又要善于运用形式,发挥其积极作用,利用和创造必要的形式,适时地抛弃与内容不相适应的形式。

39、客观辩证法与主观辩证法及其关系。

(1)唯物辩证法是客观辩证法与主观辩证法的统一。

(2)客观辩证法是指客观事物或客观存在的辩证法,即客观事物本身的辩证运动和发展规律。主观辩证法是指人类认识和思维中的辩证法,即认识和思维的辩证运动和发展规律,亦称为概念辩证法。

(3)客观辩证法与主观辩证法的关系:主观辩证法是客观辩证法的反映。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所谓的客观辩证法是在整个自然界中支配作用的、对立中的运动的反映”。客观辩证法与主观辩证法在本质上是统一的。

辩证的思维方法:

40、辩证思维的主要方法。

(1)归纳和演绎的统一: ①归纳是从个别事实中概括出一般概念、结论的思维方法,是从个别到一般的思维运动;演绎是从一般原理、概念推出个别结论的思维方法,是从一般到个别的思维运动。 ②归纳和演绎是统一的。归纳是演绎的基础和补充,没有归纳,演绎的前提就无从产生;演绎是归纳的前导和补充,演绎为归纳提供理论依据和方向。

(2)分析和综合的统一: ①分析的方法是在思维中把事物的整体分解为它的各个组成部分来分别加以研究的逻辑方法。②分析和综合是两种方向相反的思维方法,同时又是相互联系,相互转化,辩证统一的。一方面,分析是综合的基础,无分析就无综合。另一方面,分析离不开综合,综合是分析的完成。二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化。分析到一定程度,思维就转入综合,综合到一定程度,又开始进一步分析。 (3)历史和逻辑的统一:① 历史的东西包括客观世界的历史发展过程和人类认识的历史发展过程。逻辑的东西是指用逻辑方法对历史过程的概括,是历史的东西在理论思维中的再现。 ②历史和逻辑的统一是指,历史从哪里开始,思维进程也应当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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