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0-3岁婴幼儿早期教养机构设置管理办法(试行)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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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柜),以方便家长放置个人物品。有条件的可设乳儿室,以方便母亲哺乳。

6.要有盥洗室、茶水间等,盥洗室应规范化,临近婴幼儿活动区,有流水洗手及防滑设备,厕所应有专供婴幼儿使用的便器。 茶水间要有提供冷热水的饮水机或开水炉且放置在孩子接触不到的地方,配备微波炉、冰箱、消毒柜等设施,方便家长或工作人员为孩子冲调奶粉和加热食物。

7.配备的活动器械和玩教具应遵循0-3岁婴幼儿的身心发育特点,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

8.要配备足够数量的卫生消毒设施,健全和执行消毒管理制度,对室内空气、玩教具以及婴幼儿活动的场所、接触的物品按规定进行消毒并做好记录;定期接受疾控部门的消毒质量检测。 9.配有防暑保暖设备,保证适宜的温度和湿度。

10.配有报警监控设备。使用的技术防范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质量标准。 二、人员配备

11.机构应当配备园长(负责人)、从教人员、保健人员、后勤保障人员等,所有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工作人员应热爱所从事的事业,热爱婴幼儿,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胜任本职工作。

12.工作人员必须身体健康,上岗前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健康检查,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

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并每年体检一次。精神病患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机构内工作,慢性传染病患者治愈后方可上岗。 13.园长(负责人)应具有幼儿教育专业(包括教育管理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取得《教师资格证书》和《育婴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协调能力。

14.从教人员应具有幼儿教育专业(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取得《教师资格证书》和《育婴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定期接受专业培训。

15.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卫生保健人员应当符合卫生部《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要求。

16.每班工作人员与婴幼儿人数之比为:

0—6个月: 1:2 7—12个月:1:4 13—18个月:1:5 19—24个月:1:6 25—36个月:1:7 三、举办经费

17.开办经费由举办者负责筹措,注册资金不低于10万元,举办者必须具有进行早期教养以及维修、扩建、添置必要的设备设施、为工作人员提供保障等稳定的经费来源。

18.按价格部门备案的收费项目、标准收费,收取的费用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四、机构管理

19.0-3岁婴幼儿早期教养机构应当接受当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指导和管理。卫生保健工作接受当地卫生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食堂工作接受当地食品药品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20.机构实行园长负责制,重大事项由工作人员大会民主决议。举办者应遵守国家《劳动法》,保证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以及人员的相对稳定性。

21.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安全、卫生、保健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根据本机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定期监督其执行情况,并定期开展安全教育与演练。建立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及相应的风险防范机制,出现重大意外伤害事故和传染病应及时上报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备案。

22.根据不同年龄段婴幼儿的生长发育特点,提供安全、丰富的成长环境,课程设置和实施应当科学、规范,不得组织有损婴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注重游戏性、生活性和互动性,关注个体差异,促进每个婴幼儿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