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学名著选读思考题总结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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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70度。因为技术上的必然,装置对三个人只能有同一个温度,于是对这个装置将有变动范围的冲突说明人们对于不同的事物拥有不同于他人的利益价值观,当二者的利益价值观不同时,就容易产生冲突。人们的喜爱受信念的束缚。个人所拥有的那套信念,先于利益的估价技机能,也就是说只有在信念合理的范围内,对喜爱东西的估价才是中肯的。我们容易接受不同的人对相同事物的不同估价,可是不容易接受不同的信念。因此关于不同的信念就存在潜在的冲突的可能。

倘若三个人的喜爱或利益似乎是合理的单峰的,那末简单的多数决定将产生中项价值的结果或65度装置。这个结果实际上是一种妥协,一种似乎合理地可接受

的冲突的价值(利益、喜爱)的调解,如此而已。对于不同的利益观我们并不会歧视和贬低他人。因为它产生于决策规则,根据设想,这种规则是在为政治制定规则的某个法制阶段被同意的政府的作用范围就应仅限于“私人的价值(或利益)的不同空间”发生潜在的冲突的地方。政治学的机能之一就是建立起“道路规则”,有了它使怀有各种不同利益的个人和团体能追求差异极大的目标而不会出现公然的冲突。在这个制订规则的职能中,政治用制订明显和适当的界限的办法来消弥利益与价值中间的冲突,在这些界限之内个人可以行动,以达到自己的目标。

法律代表广泛持有和普遍共有的道德价值的政治的转化。在许多方面,这样的价值看来类似科学的真理。但是,从这里强调的批判意义上说,即使是普遍共有的价值在范畴上依旧与真理不同,因为他们只产生于个人而且不是独立存在的。恒温箱的温度并没有独一无二的“真理”价值,可是为了降低冲突,政府的作用就是找到一种真理价值,并在塑造历史的过程中确定下来。这样在人们进行决策时,就会减少冲突。

4.布坎南如何比较和评价20世纪80年代美国和日本?(第十一章第9~11节)

美国:80年代的美国,很少有扩展到国家单位范围的道德社会,国家单位具体表现为政治实体的中心工具,即联邦政府的所有权力和机构。个人往往与大于他们自己和直系家庭较大的社会发生关系和表示一致,但是这些社会的成员往往在地理上和人数上都是次国家规模的。所以,中央政府不可能号召或利用真正“国家利益”或“国家目标”的强烈意识。那些本身充当“统治者”的人,也没有多少“国家利益”思想,而且在“被统治者”眼中他们不具有这样的“利益”。那些掌握政权者和不居官位的追随者一样,如果说他们真的以任何恰当方式依附道德社会的话,他们认同的是各种不同的次国家团体。美国作为单一的社会不是主要依靠或沉重依靠它的公民之间的国家道德社会。它的历史传统说明,这个社会之所以有活力是由于它的公民在行为上坚持道德秩序的准则。自觉坚持政府制订的法律和规则十分普遍,包括自觉支付所得税。除了少数,政府不需要用强迫手段。但是几十年来,我们的道德秩序处于被侵蚀过程中。越来越多的人看来变成道德无政府主义者,他们似乎正在失去彼此互尊的思想,失去遵守普遍规则和行为典则的责任感,在一定程度上这样的侵蚀在继续或加速,美国国内社会安定必然在恶化。在美国,传统道德秩序的消蚀,政府本身也有一部分责任。由于中央政府试图在本世纪承担更全面的任务,这种任务必然含有或假定含有某种“国家利益”的性质,它在上边讨论过的社会公有观念中不可能得到道德上的支持。说起来有点矛盾,由于我们的传统道德秩序没有能力保证社会安定,即使在政治上要求资源份额继续增加,政府对普通公民生活的于预继续扩大,美国还是变得越来越难治理了。

日本:根据我的三个模式,日本显然比美国较少个人主义、较多社会公有意识。关于在现代日本的国家和地方的道德社会的相对重要性可能引起争论。当然,在一定程度上日本人的社会公有意识限制在对次国家的团体,特别是对雇佣他的公司,但是,无论如何,有许多理由清楚地表明,的确存在适当的国家道德社会。日本人共有一种使他们的行为犹如一个人的价值观念。“日本,结成一体的”这句话有真实的含义。日本那些不再与国家认同的个人和团体,他们的态度和行为有可能

更客易发生转变。倘若这种一致性真的失去,这样的个人可能直接变成道德无政府主义者。倘若这样的场景真的展开,似乎不再存在明显的办法,通过它

日本可以不出现可能的国际冒险而重获国家道德社会的意识。 5.第十二章论述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在该书中我主要关心的是表明,在初始和法前阶段,契约协定会涉及在一个共同体中人们之间的权利和所有权分配的界定、保证和实施。我关心的是表明,这种权利和所有权的分配必然先于市场过程所包含的简单交易和复杂交易,这个市场经济过程最后决定最终项目或产值即最终商品与劳务的分配;现在我直接进入这个指定题目,并提出这个个人化问题:我现在拥有的对收入和财富的名义所有权是“公平”的吗?我有权利拥有这些允许我把价值转变成经济中其他人生产的商品、劳务和真正资产的可测量数量的所有权吗?当然,这些问题之所以是最古老和最深奥的,是因为它们最难获得满意的解答。在任何这种战斗或冲突中,“公平”问题必然变得混淆不清,并同纯粹个人利益混合起来。你也许要想抢走我的钱包,因为你需要钱。这完全独立于任何对权利或占有公平的考虑之外。如果你不能直接抢去这些占有物,你非常愿意让政府机构替你去做。我要保住我的占有物,因为我要保住它们,我相当乐意允许政府不让你通过暴力拿去这些占有物。在潜在冲突的双方,“公平”都完全不必介入。你的效用函数指出,你想将我的钱置于任何可想像的分配下;但由于受法律约束,你也许不去抢夺这些占有物。可是,如果法律直接或间接地失去效力.除非有附加的约束出现,否则你将抢走这些钱。在这些附加约束中,就有你对我占有物的“公平”的态度。因此,我们回到协定上来。什么是决定你是否赞同我的占有是“公平”的。我对这些占有物的权利是优于其他人的条件或特征呢?当然,有多种解答这个问题的方式,但我要把注意力集中在我们所说的契约论者的答案上。在竞争者们的待定态度被辨识之前,一项“公平规则”是一项推进竞争的竞争者们一致赞同的规则。审慎地注意这个定义的含义:如果竞争者们赞同,一项规则就是公平的,这就是说,公平是由协定来定义的协定不取决于某种客观决定的公平。分配结果中的随机因素,从政治化混合经济中抽象出来的市场经济 ,出身、运气、努力和选择,复活节搜寻彩蛋竞赛:一个市场模拟,作为公平规则的障碍,禀赋、才干和能力方面存在可证明和被公认的差别,执行的问题 ,转让税,公立教育 ,公平参与机会,产品分配 ,竞争市场、前市场状况和后市场分配,政治规则中的公平 。

6.布坎南对福利国家的观点是什么?(第十六章)

在本世纪中期,所有西方国家均出现完全成熟的福利国家。普遍同意有许多后果是意料不到和不合要求的。如果现在就应该采取步骤取消那种称为现代福利国家的社会制度。这种推断出来的主张要比仅仅对它进行非实际执行的历史上的估价更会引起人们的争论。例子:一个男人或女人得出结论认为结婚是做了一件错事;如果从来没有结婚,事情“就会好得多”。可是,这个男人或女人可能同时决定,既已经结了婚,离婚就不是合理可行的办法认为既然错了就把过去建立的制度取消,换一套新的制度,便会弄糟学者和实干家提出的建设性理论论述。初步建议:我要分清社会主义国家和福利国家的区别。社会主义国家具体表现为集体所有制 和经营生产性企业。福利国家从它的单纯形式说,没有这种所有制和活动。它是在私人所有制和市场指导经济的作用下实行一套集体决定的强制性的收入和财富转移办法。要把所有的转移,好象它们在功效上相同和在改革时有同样困难,就全都加以论述是不可能的,因此,我将把直接论述的范围限于现代福利国家中单个最重要的转移,就是从经济中正在生产的成员转移给当前不生产的成员,主要是年金的领取人。改革标准:倘如一个现存的制度结构真正低效,必然存在某种改变或改革这种结构的方法,以使社会中全体人员或团体受益。维克塞尔提出的概念一致的试验为评价改革建议提供唯一站得住脚的规范标准(专业的经济学家承认维克塞尔标准和人们较熟悉的帕累托标准相类似。我宁愿使用维克塞尔标准,因为它把重点集中在潜在的一致意见和制度构成的变化上,而不是集中在更为形式的分配必要条件上)。现代税收转移制度的合计净负债长期一直上升,因为没有一个这样的制度曾经得到或有希望得到稳固的平衡。建设性改革的一个重要原则必须是,合计净负债应该在目前的水平,必须避免再增加“隐蔽的国债的发行”。我建议对持有权利的那些人,用本金个别地“付清”。我并不建议支付的负担加在当代纳税人身上。我建议为满足在这个制度内的个人权利的资金,可以用公开发行普遍认购的国债来筹措。这笔国债的长期的利息负担,由向现在和所有今后世代平均地征税来支付。他们付款直接进入一个基金组织,再由它最后提供他们自己的退休金。这些真正的“退休税款”应在种类上与

任何强制征收的税收分开,后者征收后是用于支付由于旧制度停止显然有必要发行的国债的利息。改革的执行意味在不同时候出生的人必须不同地对待。在本世纪上半叶出生的人可以允许积累对社会的净正权利。这些权必须付给。但是,在同样相对经济地位中的人,他出生在现存福利国家结构取消以后,不必再为他积累同样的权利。这样一个人是不是有资格在新选择的再分配方案中作为一个净转移接受人,要由改革后阶段的重新估价全部再分配目标以及达到这些目标的费用来决定。从较广范围来说,继续听任现存福利国家结构存在而不作实质性的改革,其代价要大大超过采取我所提出的决断性行动。基本问题在于现代西方国家的政治决策结构有没有能力采取显然是政治上可达到范围之内的决定性的改革。 7.第二十四章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功利主义的计算:现代新古典经济学最后摆脱了由边沁学派功利主义计算强加给它的哲学桎梏。但是不幸,功利主义计算仍旧是最大化的范例,在个人行为模式中占有中心位置,它仍是形成个人“节约”和社会或政治“节约”之间方法论上空白的原因。

工程学的激励:。从最终意义说,所有科学的目的全在控制和支持解决问题;但是至少在学术努力角度上,科学家可以为知识而追求知识。对照起来,工程师在解决问题中找寻他们存在的理由,或者在另一个时候向面临难题的决策者提出解决办法。在这个意义上,现代经济学家普遍直接或间接争取做个被公认的难题解决者、政策倡导者、政府顾问的角色。

名流的心理:为了使现代政治经济学摆脱这种“科学的”心理倾向(与上 边刚刚讨论的较简单的工程学迫切要求略微不同),要求比舍弃功利主义更多的东西。要求的是从根本上改变整个“政治学”学科的研究纲要的面貌,而经济学和政治经济学只是其中的组成部分。

自幼形成秩序的原理:这个原理表明,个人的分散行动将通过包含在执行财产权和契约的法律一政府制度内的互相关联的市场结构进行协调配合。这个原则对社会哲学的意义简单明了,只要个人行动能由必然出现的市场的分散组织来协调,那末用政治力量来协调或调和的必要性就减小了。只要市场发挥作用,就不再需要政府。市场能使人们在有自由和秩序的社会制度中相互作用,政府只要提供法律保护伞就行了。

制度改变的维克塞尔标准:政治经济学家抛弃了功利主义的价值标准,接受了能够辨认出来的个人是价值来源的先决条件,他就不能依照非个人主义,价值尺度排列出不同的制度结构(包括个人权利和要求的分派)。在这一点上克努特维克塞尔提出的契约论的框架显然能有帮助。

正义和现状:我理该强调,承认没有能力以非纯粹个人尺度去估价现状中

真正的再分配的变化,不应解释为向现存的权利分派提供伦理—道德的辩护理由。根据个人的私有价值尺度来衡量,那种现存的分派安排可能比一整套供选择的办法更坏。没有出现自愿的或一致同意的改革的潜势,这只是表明现存的分派安排是方向岐异的个人标量中的唯一存在的一点。 规则、终结状态和契约论的改革:支持体现合乎宪法的再分配的安排的规范论点,产生于同意在宪法或制定规则对话中的这些安排。这种论点不是也不可能来源于外部和超个人主义的价值尺度。 社会哲学中的政治经济学:政治经济学是活跃地讨论社会哲学最终问题的必要的组成部分当然它不一定是充分的。政治经济学家只能间接有助于讨论这些宏大的问题。但是,只有懂得政治经济学的原理,这样的讨论才有深远意义。

三、《社会成本问题》

1.运用文中案例说明庇古《福利经济学》的相关观点。

A某工厂的烟尘给临近的财产所有者带来的影响的解决方法无论是要工厂主对其损害赔偿或根据排放的容量及其带来的损失金额征税或是责令工厂搬出居民区B是否值得去限制糖果制造商采用的生产方法并以减少产品供给的代价来保证医生的正常工作C牛的走失与产物产量的减少哪个更有利,a在对损害负有责任的定价制度下在牛引起损害且养牛者愿意支付赔偿费的情况下,赔偿费超过农夫使用土地的支出是令人满意的,在完全竞争条件下,考虑边际替代效应,完全竞争会带来产量最大化有必要知道损害方是否对损害负责因为没有这种权利的初始界定就不存在权利的转让和重新组

合的市场交易,如定价制度的运行毫无成本,产量最大化不受法律制度影响b在对损害不负责任的定价制度下将牛群规模从两头增加至三头养牛业产值的增加大于不得不支出的附加成本包括三美元谷物损失费牛群规模将扩大,D鱼类的损失的价值与带来河流污染的产品的价值的权衡 企业是通过市场交易来组织生产的替代物政府是一个超级企业通过行政影响生产要素的使用 福利国家多半扩大了免除赔偿损害的范围 2.作者对庇古《福利经济学》的态度是怎样的?

A政府在经济格局中不干预使产量最大化,国家行动改变自然趋势,铁路公司对火灾负责,社会净成品与私人净产品的区别,庇古分析错误,应比较社会总产品而不是私人产品和社会产品 无报酬的服务与无赔偿的损害

私人产品来自特定商业活动追加的产品的价值,社会产品等于私人产品加无赔偿的其他地方价值的下降

就私人产品与社会产品的差异而言把分析集中在制度中的具体不足之处,用机会成本来比较要素的既定结合带来收益与替代的商业安排,应考虑安排在各方面的总效应第二,通过比较自由放任状态和一些理想世界的比较来分析,这种方法导致思维的松散,所比较的替代对象的性质从来就不清晰,应将分析出发点定在实际存在的情况来审视政策变化的效果,对个人权力无限制的制度实际上就是无权力的制度,应将生产要素视为一种权利行使一种权利的成本就是这种权利是他人蒙受的损失,各种社会格局的运行成本市场机制或政府管理机制,转变成一种新制度的成本 3.科斯定理1的内容?运用文中案例说明科斯定理1?

(提示:定理1:如果交易成本为0,不管权利如何进行初始配置,当事人之间的谈判都会导致使这些财富最大化的安排。)

交易成本指外部性当事人建立交易关系,进行讨价还价、订立契约并督促执行所花费的成本。交易成本为零,意味着交易中上述几个方面的活动可以无成本地完成,这是新古典经济学隐含的一个基本假设。科斯文中,交易成本被称作“运用价格机制所需的成本”。

。在农夫和养牛人的例子中,该假设意味着:农夫和养牛人的权利都界定清晰,或者农夫拥有公共权利,养牛人无权让牛损害谷物,或者养牛人拥有公共权利,农夫无权阻拦牛群损害谷物。科斯第一定理在此表现为:如果养牛人和农夫之间谈判等一系列交易活动的成本为零,则不管权利的初始安排如何,从效率角度看,农夫和养牛人之间关于“公共权力”的交易行为都可以使产权的配置达到最优。

在没有外部性和市场充分竞争等有关的“经典”假设条件下,养牛人和农夫的私人决策能够实现资源的最有效配置。

不存在外部性情况下,养牛的社会成本与私人成本完全一致

存在外部性问题情况下,由于牛群对谷物的损害,养牛人的私人成本和社会人成本不再一致。这时,养牛的社会成本包含两个部分,一是养牛人需直接承担的私人成本,一是牛群对谷物所造成的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