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管理暂行办法(成府发〔09〕6号)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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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的企业,一律不得进行新的投资。 企业不得与资信不佳、资产质量状况较差或明显缺乏投资能力的企业合作投资。 第二十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在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和决策过程中出现下列行为的,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追究企业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按规定上报审批的; 上报审批时谎报、故意隐瞒重要情况的; 未经可行性研究论证和集体研究进行决策的; 通过拆分项目等方式故意逃避审批的; 干预中介机构和专家独立执业并发表意见的; 对应备案事项未及时报告的; 有损害国有出资人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项目责任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导致项目不能达到预期盈利水平或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视情节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子企业投融资管理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市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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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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