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船税讲解提纲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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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纳税人通过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方式缴纳车船税后需要另外再开具完税凭证的,由保险机构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在办理完税凭证时,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所持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保险单,开具《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并在保险单上注明“完税凭证已开具”字样。《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的第一联(存根)和保险单复印件由税务机关留存备查,第二联(收据)由纳税人收执,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的完税凭证(据了解,我省目前未使用《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税务机关可暂时用《通用完税证》代替,完税证的开具要在缴纳税款的次月,保险机构申报缴纳税款后开具)。

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本年度车船税时均应查验上年度的纳税情况,对于不能提供上年度完税证明的,应向前追溯到能够提供完税凭证年度之后的年度起计算补缴车船税。

由于2007年度从9月1日开始代收代缴,对已按原车船使用税税额标准缴纳了2007年度税款的车辆,纳税人应出具已完税凭证,代收代缴单位应将完税凭证复印存档备查并按差额补收车船税。

鉴于我省车船税2007年前8个月暂未征收,从2008年1月1日起,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车船税时,应根据纳税人提供的前次保险单,查验纳税人2007年度的完税情况。对未纳税和未按新标准补税的车辆,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本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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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应纳税款的同时,还应代收代缴2007年度的未缴税款。

对未按期续保或更换保险地点的,被保险人应当出具上年含有已完税信息的保险单,代收代缴单位应复印并存档备查;不能出具的车辆,应补缴以前年度欠缴的所有税款和滞纳金。

4、开具发票。

目前国家税务总局修改发票的工作尚未完成,在新发票出台前,可暂用目前使用的保险业发票代替。在发票备注栏打印“已按规定代收车船税(大写) 元 ¥: 元作为纳税人报销凭证。

*按照车船税条例规定,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对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税款有异议的,可以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但必须先依照有关规定缴纳车船税。

对于违反车船税政策和相关征管规定的保险机构,地方税务机关要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5、代收税款的解缴。

车船税由代收代缴车船税的保险机构按月并于每月终了后10日内向保险机构所在地县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并向国库报解税款。即代收代缴单位将《车船税代收情况明细表》按规定的格式以电子方式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与代收代缴单位核对无误后,填开《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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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税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上述两表在省局与保监局联合发文中有具体规定)和税收缴款书,由代收代缴单位签字盖章后,解缴税款。

6、对保险中介机构的要求。

保险机构委托保险中介机构销售“交强险”的,必须要求中介机构在销售“交强险”时代收车船税,录入相关信息,保存相关涉税凭证的复印件。中介机构在“交强险”保单签发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保险机构结报税款,并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7、手续费支付

保险机构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根据有关规定在每季终了后一个月内按季及时足额地向代收代缴单位支付代收手续费。手续费具体比例按规定的标准执行(目前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规定给付,以后有新办法按新办法执行)。对未按规定履行代收代缴义务的,税务机关不得支付手续费。

(三)代收税款的退税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辆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应执已完税保险单及相关证明材料到保险机构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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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八、扣缴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扣缴义务人的权利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做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陪偿等权利。(《中华人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经核准延期办理前款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中华人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

3、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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