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财综[2009]74号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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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住房保障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核拨所需资金;要加强土地出让收支预算执行管理,对于未列入土地出让支出预算的各类项目,包括土地征收项目,一律不得通过土地出让收入安排支出。

省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市县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编制工作的指导,督促市县做好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编制工作。同时,要在市县编制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的基础上,汇总编制本地区土地出让收支预算,并于当年12月31日前连同预算编制说明一并报送财政部汇总。财政部门要将经人大批准的土地出让收支预算抄送同级地方国库部门。

四、加强统计工作,提高土地出让收支统计报表编报质量和编报水平

土地出让收支统计报表,是反映土地市场运行情况和土地出让收支政策执行情况的重要途径,是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的重要依据,也是查找问题、强化日常管理的工作平台。地方各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高度重视土地出让收支统计工作,认真执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立国有土地收支统计报表体系的通知》(财综〔2007〕29号)的有关规定。

市县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在本部门内部指定具体负责统计报表的机构和人员,落实报表填报责任。同时,要加强内部协调与沟通,指定相关机构及时向本部门牵头汇总机构提供土地出让收支报表相关数据。市县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分别做好报表数据审核工作,保障数据准确性,共同做好统计报表填报工作。市县财政部门要及时汇总本地区土地出让收支报表,按时报送省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省级财政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建立统计督查机制,督促市县相关部门及时报送土地收支报表,并及时审核汇总本地区土地出让收支统计报表,按时报送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

五、强化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责任追究制度

省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监察、审计部门要结合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强化对市县落实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政策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政策的严肃性,对于违反规定拖欠土地出让收入,未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未将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已收缴的土地出让收入未按规定及时缴入地方国库,越权减免缓缴或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等行为,要严格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国务院令第260号),以及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联合印发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令第15号)的规定进行处罚,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地方各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监察、审计部门要认真贯彻本通知,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相关政策落到实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财政、国土资源管理、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监察、审计部门要于2010年3月31日前,将本地区贯彻落实本通知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

监察部 审计署

二○○九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