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发改收费〔2005〕1881号《河南省机动车存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一 文章豫发改收费〔2005〕1881号《河南省机动车存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更新完毕开始阅读562c541cfc4ffe473368ab4e

(三)机动车存放服务收费计时单位,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可以分别实行按次、小时、天、月或

年为单位计费;也可以根据车位的供求关系实行累进或递减等差额计费办法。

实行按天计费的停车场,同一车辆在同一天内多次进出存放,只能按一天收一次费。

第九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免收停车服务费:

(一)进入居民住宅区停车场停车在30分钟以内的;

(二)进入机场、码头、车站、旅游景点、体育场、图书馆、医院等露天或地下配套停车场,学校内部

停车场对外提供存放服务的停车场在20分钟以内的;

(三)进入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停车场在30分钟以内的;

(四)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和殡葬车。

上述(一)至(三)款的具体时限由各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第十条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涉及面广和调整有争议、社会反应强烈的部分停车场收费标准,必要时可召开听证

会,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

第十一条

机动车存放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经营者应当按照《价格法》和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

码标价的规定》,在机动车存放场所及收费地点醒目位置设置明码标价牌,标明存放车辆类型、服务内容、

计费单位、收费标准和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停车场收费人员应当佩戴明显标志。

第十二条

机动车存放服务收费实行车辆存放时交费和车辆离开时交费两种交费办法。机动车存放服务实行凭证式管

理,经营者应当向车辆存放人发放停车看管凭证,车辆看管人员凭停车看管凭证向车辆存放人收取停车看

管费,车辆存放人凭停车看管凭证提车、交纳停车看管费,以及车辆损坏索赔等。停车看管凭证应载明停

车时间、车辆类型、车辆牌号等信息。

车辆看管人员没有发放停车看管凭证的,不得向车辆存放人收取停车看管费;对丢失停车看管凭证的,

车辆看管人员除查看车辆存放人有效证件外,还应做好详细登记,并将登记表格上交停车场管理机构。

第十三条

机动车停车场收取存放服务费必须使用合法票证。收费人员无正当理由不给付发票的,机动车存放者有权

拒付机动车存放看管服务费。

第十四条

机动车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维护场内车辆存放秩序和行驶秩序,杜绝事故隐患,防止车辆丢失、损坏。机

动车停车场因保管不善造成车辆丢失或损毁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一)属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未按规定申报,擅自定价或未按核定标准收费的;

(二)未在收费场所明码标价的;

(三)收取停车看管费,不给车主合法票据的;

(四)不按规定出具停车看管凭证,强制收费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乱收费行为。

第十六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加强对机动车存放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对社会反应强烈、明显不合理的机动车

存放服务收费,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应及时纠正;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未及时纠正的,上一级价格主管部

门有权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

自行车存放服务收费参照本办法执行。具体办法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