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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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四章 建筑间距 第五章 建筑退让

第六章 建筑物的高度控制 第七章 市政工程 第八章 建筑基地环境 第九章 附 则

本规定用词说明

本规定在执行条文时,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不可的: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涉及以上用词的条文为强制性内容。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 在执行过程中,超出“宜”、“可”或“不宜”规定的必须经局业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结合岳阳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岳阳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项目。临时建设、不在居民点建设的城乡个人居住用房建设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各项工程建设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或未编制详细规划的,按上层次规划(城市设计或特定地区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 城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R); (二)公共设施用地(C); (三)工业用地(M); (四)仓储用地(W); (五)对外交通用地(T); (六)道路广场用地(S); (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 (八)绿地(G); (九)特殊用地(D)。

第五条 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居住用地分为4类:

一类居住用地(R1)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二类居住用地(R2)指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三类居住用地(R3)指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叉的用地; 四类居住用地(R4)指以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

第六条 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其中:

行政办公用地(C1)指行政机关、党派和社会团体等机构用地;

商业金融业用地(C2)指商业、金融业、保险业、服务业、旅馆业和市场等用地;

文化娱乐用地(C3)指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图书展览和游乐等设施用地; 体育用地(C4)指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医疗卫生用地(C5)指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等设施用地;

教育科研设计用地(C6)指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成人学校、业余学校、残疾人学校、工读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设施用地(纳入居住用地);

文物古迹用地(C7)指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革命遗址等用地。

其他公共设施用地(C9)指除以上之外的公共设施用地,如宗教活动场所、社会福利院等用地。 第七条 工业用地(M)指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工业用地分为3类: 第一类工业用地(M1)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的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第二类工业用地(M2)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的环境有一定的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第三类工业用地(M3)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的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第八条 仓储用地(W)指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仓储用地分为3类: 第一类普通仓库用地(W1)指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

第二类危险物品仓库用地(W2)指储存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第三类堆场用地(W3)指露天堆放货物为主的仓库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