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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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建筑容积率(FAR) FAR<2 2≤FAR<4 4≤FAR<6 FAR≥6 注:①建筑间距类区划分见附录一; ②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方法见附录二。

每提供1m2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m2) 1.0 1.5 2.0 3.0 核定建筑容积率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已审定的详细规划或《表二》中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四条 建筑物之间因公共交通需要,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人行通道且符合下列规定的,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范围。 (一)通道内不设置商业设施且全天候对公众无偿开放。天下房地产法律服务网编辑

(二)通道的净宽度不大于6.0米,通道下净空高度不少于5.5米。但穿越宽度小于16米且不通行公共车辆的城市支路的通道下的净空可不小于4.6米。

第二十五条 单个建筑基地的具体建筑容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现状周边情况、区位交通、环境和土地价值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但不应超过《附表二》控制指标的30%。

第四章 建筑间距

第二十六条 住宅建筑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并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抗震、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建筑保护和空间环境等因素确定。

第二十七条 被遮挡建筑为违法建设、临时建设,其日照(间距)不予考虑。

住宅建筑应确定一面作为主朝向,其他朝向为次要朝向,可不考虑其日照要求。在不影响相邻单位合法权益的,可增加另一主朝向。主朝向的采光窗所在的墙面为日照计算墙面。 有日照需求的建筑不宜东西向布置。

遮挡建筑为高层建筑,且被遮挡建筑为住宅时,应对被遮挡的住宅进行日照分析,并应结合本章相关规定确定建筑间距。

两幢建筑夹角小于或等于30度布置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建筑间距控制;大于60度布置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控间制,两幢建筑夹角大于30度小于或等于60度时,其最窄处建筑间距按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

第二十八条 建筑前后的间距,以南向建筑檐口高度(H)及建筑方位角作为计算的基本依据。 居住建筑或一般办公建筑计算间距时,其南向建筑计算高度(H)可按下列标准确定: (一)一般的按附录一建筑高度计算规定确定高度。

(二)南北建筑底层均有层高相等的架空层、商店或其它用房的,可扣除底层高度。 (三)两建筑室外地坪有高差,其南向建筑计算高度可增加(或减去)室外地坪相对高差。 第二十九条 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除外)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间距按下表控制:

间距类区 间 I类地区 距 方 位 Ⅱ类地区 0o~15o 15o~30o 30o~45o 45o~60o >60o 注:①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o)偏东(西)的方位角;

1.0H 0.9H 0.8H 0.9H 0.95H 1.1H 1.0H 0.9H 1.0H 1.04H ②表中H为南向建筑高度,其高度值的确定按第二十八条的各项规定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定; ③一般居住建筑布置方位角不宜>30o;

④建筑高度9米以下的房屋间距不得少于6米。 (二)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间距按下表控制:

间距类区 间 I类地区 距 方 位 0o~15o 15o~30o 30o~45o 0.5H 0.45H 0.4H 0.7H 0.65H 0.5H Ⅱ类地区 45o~60o >60o 0.45H 0.45H 0.65H 0.65H 注:①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o)偏东(西)的方位角;

②表中H为南向建筑高度,其高度值的确定按第二十八条的各项规定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定; ③最小距离为6米。

(三)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间距按下表控制:

间距类区 间 I类地区 距 方 位 a≤30o 30o﹤a≤60o a>60o 注:①表中a指两栋居住建筑夹角;

②表中H为南向建筑高度,其高度值的确定按第二十八条的各项规定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定; ③建筑高度9米以下的房屋间距不得少于6米。

0.7H 最窄处按垂直布置方式控制 最窄处按平行布置方式控制 0.8H II类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