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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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4 建筑物山墙面向道路 多层2 围墙面向道路 1.5 2 2 1.5 1.5 1.5 1.5 注:居住区道路的边缘指红线;小区路、组团路及宅间小路的边缘指路面边线。当小区路设有人行便道时,其道路边缘指便道边线。

第四十一条 城市主次道路交叉口的建筑物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应按主要道路在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3米以上距离(自城市主次道路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的连接点算起)。 第四十二条 立体交叉口四周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按详细规划、城市设计执行或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核定。 第四十三条 交通流通较大的建筑基地出入口,其通道连接城市主次道路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距城市主次道路交叉口的距离(自道路红线交点量起)不应小于80米。

(二)距非道路交叉口的过街人行道(包括引道、引桥和各类地下出入口)最边缘线不应小于6米。 (三)距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应小于10米。

(四)距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等建筑物的出入口不应小于20米。

第四十四条 新建影剧院、展览馆、体育馆、游乐场、车站、码头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及高层建筑裙房,其基地至少有两个以上不同方向通向城市道路的出入口,主要出入口应避免直对城市主要干道的交叉口,建筑退让道路的红线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30米,绿化面积和停车场面积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相关规范确定。

第四十五条 沿穿越村镇、城镇的公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可按村镇、城镇规划进行管理,但建筑退让公路隔离带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退让公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

在村镇、城镇范围以外的公路规划红线两侧应划定隔离带,除规划另有规定外,隔离带宽度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高速路、国道两侧各不宜小于50米; (二)一级公路两侧各不宜小于20米;

(三)二级及以下等次公路,两侧各不宜小于10米。

公路规划红线的隔离带内,不得新建、扩建、改建任何建筑物,但可耕种或绿化造林,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批准,也可开挖沟渠、埋设管道、架设杆线、开辟服务性车道等。

第四十六条 建筑后退蓝线、绿线的距离,除退红线距离应大于第三十九条规定要求且满足有关规划另有规定外,按下列要求确定: (一)建筑高度在24米(含)以下的建筑后退距离不应小于5米。 (二)建筑高度在24米~100米(含)的建筑后退距离不应小于10米。

(三)建筑高度在100米以上的建筑宜适当加大后退距离,具体标准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四)对于南湖、芭蕉湖、东风湖、大桥河等城市景观特殊地段,其建筑离岸距离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景观要求另行确定。

(五)沿岸线如需(已)修建驳岸,现有驳岸或驳岸与建筑同步实施的,建筑物后退驳岸顶沿水一侧边线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6.0米,驳岸延后实施的,最小不得小于10米。 (六)在设防洪堤的河道两侧,建筑物后退蓝线距离还应符合防洪有关规定。

第四十七条 严禁建筑物的围墙、基础、台阶、管线、阳台、雨棚及其附属设施逾越道路红线。

第四十八条 地下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按第三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执行。在规定的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内,不得设置临时或零星建筑物。 第四十九条 建筑后退铁路距离按下列要求确定:

(一)高速铁路两侧建筑与最外侧轨道中心线距离不应小于50米。

(二)铁路干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最外侧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20米。

(三)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最外侧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 (四)铁路两则的围墙与最外侧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围墙高度不得大于3米。

(五)铁路两侧的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和厂房与最近一股轨道中心线的距离须经铁路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 (六)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的,须符合铁路道口管理的有关规定。

(七)铁路弯道处兴建建设工程与最近一股轨道中心线的距离,须满足行车视距要求并经铁路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 第五十条 建筑后退电力线的距离应满足电力设施保护有关规定,并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一)在电力线保护区(高压走廊)范围内不应新建建筑。

(二)建筑距各级高压架空线路的最小水平距离,按下表规定值控制,且不宜应小于其最小安全距离。

架空电力线路边导线与建筑物之间的安全距离控制表

线路电压(KV) 1~10 35~110 150~220 330~500 安全距离(m) 5 10 15 20 第五十一条 在风景名胜、文物保护单位周边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的退离要求,有详细规划的按详细规划执行,无详细规划的,应先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 第五十二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的货运装卸泊位应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设置,或设于建筑物底层。

第六章 建筑物的高度控制

第五十三条 建筑物的高度除必须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城市景观、文物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五十四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高度按下列规定控制。

(一)沿路一般建筑的控制高度(H)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加建筑后退距离(S)之和的1.5倍,即H≤1.5(W+S); (二)沿路高层组合建筑的高度,按下式控制(计算方式详见附录二附图)

A≤L×(W+S)

式中:A——沿路高层组合建筑以1:1.5(即56.3°)的高度角在地面上投影的总面积; L——建筑基地沿道路红线的长度; W——道路规划红线宽度;

S——沿路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

第五十五条 建筑物临两条以上道路的,可按较宽的道路规划红线计算控制高度,建筑物所临道路的另一侧为广场、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在计算高度时,广场、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1/2宽度连同道路红线宽度一并计算,但风景旅游区的河道除外。

第五十六条 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它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及其技术影响范围内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