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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

一、刑事诉讼法概述主体:

1、专门机关:公检法

2、诉讼参与人:当事人:公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自诉自诉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原被告

3、其他诉讼参与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

二、基本原则:1、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情形:轻罪赦告死他没事 酌定不起诉: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盲聋哑、防卫避险过当、预备犯罪、中止、协助犯、胁迫...

证据不足不起诉:经过二次补侦,仍然证据不足应当不起诉,经一次补正,仍然证据不足,可以不起诉。在发现新证据时可以再次起诉。(不管诉不诉均由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

不起诉的救济:被不起诉人:向原决定机关申诉 公安:向原机关复议,向上级检察院复核。

被害人:上级申诉仍 不起诉向法院起诉、或直接起诉法院。

2、审查起诉阶段处理:公安侦查案件--不起诉--建议重新侦查

检察院自侦案--退回本院侦查部门--建议撤销案件

判决和裁定只能由法院作出,检察院公安只能做决定 三、管辖: 立案管辖

(法院立案管辖)

自诉:1告诉才处理案件:侮辱诽谤虐待侵占(职务侵占由公安管辖、无论侵占有多严重,均属于自诉案件)暴力干涉婚姻自由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轻微案件(3年以下):遗弃、妨害通讯、重婚、非法侵入住宅、故意伤害(轻伤)、侵犯知识产权、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可以自诉、也可以公诉、自诉转公诉--证据不足或可能3年以上

的由公安立案)法院直接报给公安或告知被害人报公安

3公诉转自诉:侵犯个人人身财产案有证据证明曾提出控告而公检不予追究的案件可以自诉。(不得调解、不得反诉) (检察院立案管辖):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企领导渎职由公安)如:故意\\过失泄露国家秘密、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不解救\\阻碍被拐卖妇女儿童罪(不包括聚众阻碍解救妇女儿童罪)、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报复陷害、(非法拘禁、非法搜查、破坏选举特殊主体由检察院侦查,一般主体由公安侦查) (公安立案管辖):国有公司负责人渎职、涉税案、商业贿赂、行贿、职务侵占等

审判管辖--级别管辖:中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被国安盯上后很恐怖将死无葬身之地)

--地域管辖:刑事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两个同级法院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初受理的法院管辖,必要时可移送被告主犯罪地法院管辖。

--移送管辖:上可以审下,下不可以审上。指定管辖只能定同级以上的法院管辖,不能再降。(检察院管辖权可以下放,法院不能下放。分州市检管辖权下放应当报上级检察院批准)

指定管辖:管辖不明(管辖争议)管辖明确(不宜管辖)

---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争议法院应当在审理期限内解决,协商不成层报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与级别管辖:上级法院可以指定下级法院将其管辖的案件移送其他下级法院审判。

---案件材料原路返回(洗衣机)自诉案件直接转移特殊案件的管辖:领域外的中国船舶、飞机内犯罪由最先停泊或降落的法院审理。

漏罪:正在服刑的罪犯,判决宣告前还由漏罪,由原审地法院管辖。 新罪:服刑期间又犯罪的由服刑地法院管辖,脱逃期间犯罪的,由服刑地法院管辖,但在犯罪地抓获的,并发现再逃脱时犯罪的,由犯罪地法院管辖。

回避:申请回避应当提交证据。(请客吃饭送礼、会见、推荐介绍律师、

借钱、要钱行为申请人需举证)

程序一次原则:1、参加过本案侦查、审查起诉的人员调到法院工作后不得再担任本案审判员 2、曾经参与过本案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得再参与本案的其他程序

3、原审法院发回重审,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按照第一审程序审判。

4、例外:发回重审案件,第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或死刑复核的,原第二审或死刑复核程序的组成人员不受程序一次限制。

申请回避的主体: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无权申请)

回避的审查与决定:谁的人谁决定回避,谁聘请谁决定。(院长--审判委员会,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同级检察院检委会) 回避期间不停止侦查。

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申请回避被驳回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不符合法定回避情形的由法庭当庭驳回,不得申请复议。

辩护与代理(辩护三层次:1、基本人权2、犯罪人权3、辩护律师权) 律师不受被告人意志左右。人数一般为1~2人

不得担任辩护人:1绝对排除:被国家、大自然抛弃的人(犯罪人、限制人身自由人、无人、限人) 2相对排除(被告人近亲属除外):公检法、国安、监狱现职人员(不含司法行政机关)。人民陪审员(没有本院二字)、外国人或无国籍人。

3法检工作人员离任两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辩护人。离任后(本人、配偶、父母、子女)终身不得再原任职法检代理案件(被告人监护人近亲属除外)

侦查阶段只能请律师做辩护人(维护诉讼权利,合法权益)。(采取强制措施、第一次讯问时可请律师) 律师与非律师的区别(矮半截):1、阅卷权--律师自移送审查起诉起可

以阅卷--诉讼文书、证据材料和技侦批准文书,(合议庭、审委会讨论记录不得查阅)

2、会见通讯权:时间--侦查阶段,三证会见--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但是国安恐怖特别重大贿赂(50万以上)会见需要批准,特别重大贿赂案件在侦查终结前应当允许会见一次。会见时不被监听, 律师 要求会见,看守所应及时安排,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

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证据 3、调查取证权--律师①亲自收集:律师需要经有关单位个人同意可以收集。②向控方证人取证:需经法检和被害人或近亲属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证据。被害人或近亲属提供的证人不同意的,法检认为有很必要调查取证的应当自行调查取证,律师可以在场。③律师申请法院取证条件:1法院认为有必要2律师执行取证确实有困难或不宜3应当同意(律师可以在场)

4、提出意见权:审查起诉阶段和对未成年人审查批捕、起诉的应当听取辩护人意见(直接听取无需要求)。 5、律师涉嫌犯罪的,法检应当报请同级或上级承办,不得给下级。

6、律师在代理中发现被代理人正在或预备(曾经犯罪的无需告知)实施国安、公共、暴力等犯罪的应当告知司法机关。

辩护的种类:1委托辩护: 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时,检察院收到移送审查起诉材料3日内,法院受理案件3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2指定辩护:应当指定情形--盲聋哑半疯傻未成年永远拿枪打、积极困难+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公检法均有责任指定)但是强制医疗程序中只有法院才有责任指定

3拒绝辩护:指定辩护--可以指定的情形只要拒绝辩护就应当允许。

--应当指定辩护的情形--拒绝辩护--查明原因,理由正当应允许,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没有另行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