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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的,法院另行指派律师。重新开庭后再次拒绝的不予允许。 委托辩护:当庭拒绝辩护,要求另行指派辩护人的合议庭应当准许,没有另行指派的应当宣布休庭,仍有辩护人的可以继续庭审。 公诉案件(被害人、法代、近亲属)、自诉案件(自诉人、法代)、附带民诉(原被告、法代)有权随时委托代理人

公诉案件被告人一般只能委托辩护人,只有强制医疗程序才有委托代理人。

--多名被告部分拒绝辩护后,没有辩护人,可以对该被告人另案处理,对有辩护人的继续进行。

--再次拒绝,可以允许但不得再次委托,需自行辩护。

律师拒绝为被告人辩护的应当允许。另行委托辩护人的自案件宣布休庭之日起15天为准备辩护期,记录审限。

刑事证据---证据是证明材料。基本原则①证据裁判②自由心证 证据的基本属性: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主体、手段、形式)。 行政机关收集证据的效力:行政机关(纪委)执法过程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证据可以做证据使用,言辞证据不能直接使用。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庭前会议只查明不做排除证据处理。

法庭调查阶段,法官决定查不查,什么时候查非法证据。当事人申请个调查非法证据的应当提供证据,可以申请法院让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或者侦查人员主动出庭。

法庭调查中检察院可以要求侦查机关证明证据合法性提供相关材料,必要时可以自己调查(审判员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让公诉人证明证据合法性,不能证明的可以休庭或延期) 公诉人的证明责任:法院可对证据合法性进行审查,检察院应针对性的播放讯问录音录像,通知有关侦查人员出庭,公诉人提交的说明材料应签名盖章,否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二审程序中的非法证据排除 物证、书证:区别看以什么角度证明,先看罪名。

排除:1真伪不明2来源不明3不能解释 补正:没有注明、说明、签名

证人证言:单位不能做证人①证人不可代替性②证人优先原则(既是法官又是证人,证人优先) 应当保护证人:国安、恐怖、黑毒应当保护证人(一般案件,申请才保护)

排除:1没有个别询问2没有核对确认3聋哑人没有懂手语的人在场4询问方言文字人的没有懂方言的人。

补正:1没有填写姓名、时间、地点2地点不符合规定3没有告知权利义务4在同一时间段,同一讯问人员询问不同证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排除--1没有核对确认2聋哑人没有懂手语的人在场3询问方言文字人的没有懂方言的人。 补正--1讯问笔录填写有误2询问人没有签名3没有告知相应权利义务

鉴定意见:只有排除、没有补正,有问题的直接排除。专门知识人拒不出庭作证(可以通知行政管理部门,不给鉴定费),检验报告不得作为定罪量刑参考。

勘验检察笔录:只有排除、没有补正,有问题的直接排除。

辨认:排除--1不是侦查人员支持 补正:1主持人数量少于二人

2辨认前相互见到 2没制作笔录或没有签名盖章 3没有个别进行 4辨认数量不符合规定 5明显暗示

6不能确定辨认笔录真实性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排除--真伪不明、来源不明、

证据的分类:

1原始证据:直接来源案件事实,未经复制转述。传来证据:不是直接来源案件事实,经过复制转述。 2直接证据:能够单独反映案发过程(什么人干了什么事或没干什么事)。间接证据反映案发片段,一般是多个。

没有直接证据,只有间接证据时:?证据查证属实?相互印证不存在疑问?形成体系?排除合理怀疑,结论唯一可认为有罪

3言词证据--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实物证据:书证、勘验检查笔录

证明对象:免证1常识(当地人免证、外地人需证)2判决裁定文书3法律法规4规律定律

证明责任:?只有检察院、公安有证明责任?自诉人承担证明责任?法院不承担任何证明责任

证明标准:1立案--有犯罪事实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2逮捕--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系犯罪嫌疑人所为,证据已有部分查证属实。

3侦查终结、提起公诉、定罪量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证据收集程序合法,排除合理怀疑。

刑事证据规则:补强证据规则(真实独立来源)最佳证据规则(原始证据规则)

强制措施:1、扭送不是强制措施(现行犯、在逃犯、通缉、越狱、追捕的可以扭送)

2、拘传:决定机关、执行机关均为公检法。法院据传对象只有被告人。传唤在民诉上是拘传的必经程序,在刑诉上不是,异地拘传应通知当地司法机关协助,可以拘传到指定地点,一次不得超12小时,特别重大不得超过24小时,两次拘传间隔不得少于12小时。(会见至迟48H,拘传不超12H,其他均为24H) 3、取保候审:适用对象-:(累犯、主犯、自杀、暴力犯罪不能取保)累、主、自、爆不取保除非病孕或超期。犯罪嫌疑人不能自行选择保证方式(人保或财保 )

程序:被告方申请(嫌疑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

决定:公检法。 执行:公安。方式:人保、物保。

期限:12月(下一个办案机关决定继续取保的,应重新作

出取保决定,期间重新计算。不变更重收保证金额)

处理:判决裁定生效后应解除取保候审、退还保证金,保证金属于个人财产的法院可通知公安移交法院,退赔被害人、附带民事原告,剩余部分退还被告。凭借解除取保通知书去银行退钱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

1未经执行机关(公安机关)批准不得离开居住地市县。(经

检察院法院同意)

2住址工作单位变化的应在24小时内报告执行机关。 3传讯及时到案、不得干扰作证、伪造毁灭证据。

(选择性义务)1不得进入特定场所、回见特定人、从事特

定活动

2护照、驾照应交执行机关。

违反义务的处理:

1保证金的收取:根据社会危险性收取1000以上的保证金(未成年人500以上)

2违反义务的:执行机关(公安)没收全部或部分保证金、变更强制措施(可以先行拘留)

3取保期间涉嫌犯罪的:暂扣保证金,等判决生效后据顶是否没收保证金,故意犯罪的应没收(一般由县公安局长签发没收决定书,超过5万的由市公安局长签发),过失犯罪的应退还保证金。

保证人保证:1适用情形:没钱、未成年或老年

2保证人条件:与本案无关、有能力履行、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有固定住所收入。 3违反义务处理:责令悔过、重新人保、财保或监视居住、逮捕。

4对保证人的处理:(没收罚款均由公安处理)罚款、追究刑事责任、保证人承担民事部分赔偿的连带责任,以原告起诉数额为限。

5、保证人的义务:?监督?报告 监视居住:(本来需要逮捕但有病怀孕不能自理,或取保没人没钱) 1适用情形:?符合逮捕条件+有病、怀孕、生活不能自理(人道)羁押期限届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