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试行)(苏发改规发[2011]1)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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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发改规发【2011】1号

各市、县发展改革委:

为了贯彻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从源头上抓好能源节约,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我委制定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试行)》,经委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望遵照执行。

附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试行)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以下简称“6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管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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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按照科学、合理、高效和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分别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报告表)或者填写节能登记表: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至3000吨标准煤(不含3000吨,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200万至50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至10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至100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

(三)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在前两项规定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填写节能登记表。

第五条 节能评估报告书(报告表)的编制内容、要求和深度,以及节能登记表的填写内容,分别按照6号令的附件1、附件2和附件3的格式文本执行。

第六条 达到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标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报告书,应当由具有相应专业和服务范围的乙级及以上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其中: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项目以及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项目,其节能评估报告书(报告表)应当由具有相应专业和服务范围的甲级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达到本办法第四条第(二)项规定标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报告表,应当由具有相应专业和服务范围的丙级及以上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节能登记表,由项目单位自行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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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权限,向有关发展改革部门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含外商投资项目,下同)时,应当一并提交节能评估报告书(报告表)或节能登记表一式五份,并附电子文档一份。

第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时,未按规定一并提交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报告表)或者填写节能登记表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不予受理;未依法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不得审批或核准。

实行备案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属于市、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权限的,按照项目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属于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权限的,其节能评估审查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收到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报告表)或节能登记表后,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形式审查,并在收到节能评估报告书(报告表)或节能登记表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项目单位需要补充、更改的内容。

第十条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项目以及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项目,省发展改革委在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进行初审时,一并对其节能评估报告书(报告表)或节能登记表进行初审;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项目,市、县级发展改革委在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进行初审时,一并对其节能评估报告书(报告表)或节能登记表进行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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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受理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报告表)后,应当委托具有相应专业和服务范围的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或者市级及以上具有节能评估能力的专业服务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承担评审工作的机构,其资质和专业服务能力不得低于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报告表)的编制机构。

节能评审机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受委托的节能评审机构应当在委托评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组织节能评审,提交节能评审意见,并对评审结果承担责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意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节能评估依据是否正确适当;

(三)节能评估报告书(报告表)的内容和深度是否符合要求;

(四)项目用能分析是否全面客观准确,评估方法是否科学,评估结论是否正确;

(五)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节能设计标准及规范,项目用能总量、用能种类和结构是否合理,单位能耗指标是否满足国家或地方规定的能耗定额或限额;

(六)项目主要设备和工艺是否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和节能新技术,耗能结构、主要用能工程节能设计是否合理;

(七)有无采用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

(八)各项节能措施是否科学、合理、可行;节能措施效果评估是否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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