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法规重点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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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保证担保的当事人包括:债权人、债务人、保证人。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决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担保法》规定的担保形式有5种,即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三)建设工程纠纷的处理

·民事纠纷的处理方式分别是:和解、调解、仲裁、诉讼。 ·仲裁指发生争议的当事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根据其达成的仲裁协议,自愿将该争议提交中立的第三者进行裁判的争议解决的方式。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仲裁裁决一经仲裁庭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这使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能够迅速得以解决。

·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构,仲裁机构之间也无隶属关系,仲裁庭独立进行仲裁。 ·调解的形式:

民间调解 民间调解达成的协议不具有强制约束力。 行政调解 行政调解达成的协议也不具有强制约束力。

法院调解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仲裁调解 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证据的种类: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形式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物证,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物证以物质的存在、外部特征和属性等对案件事实起到证明作用。

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和其他密切关系的人虽然可以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但由于上述关系的特殊性,其证言的证明力一般要小于其他证人的证言。

·勘验笔录,是指人民法院审判人员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现场就地进行分析、检验、测量、勘察后所作的记录。

·证据保全: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 ·《仲裁法》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谁主张,谁举证。

·举证责任的倒置是为了弥补一般原则的不足,针对一些特殊的案件。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包括:合议制度、回避制度、公开审判制度、两审终审制度 ·地域管辖主要包括: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通常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即以被告住所地作为确定管辖的标准。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授权委托书与委托代理权限

委托权限分为一般授权与特别饿授权。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仅有程序性的诉讼权利。特别授权可以行驶实体性的诉讼权利,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财产保全的种类有两种,即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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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起诉前,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有关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 ·诉讼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保证将来生效判决的顺利执行,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采取的强制措施。采取诉讼财产保全, 应符合下列条件:

1.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案例。 2.须在诉讼过程中应当事人提出申请,或者必要时法院也可依职权作出。 3.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7条,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书面裁定先予执行:

1.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2.追索劳动报酬的

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的时间为15天;对判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期限为10天。只有当双方的上诉期都届满,均未提起上诉的,裁判才发生法律效力。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其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在民商事仲裁中,仲裁协议是仲裁的前提,没有仲裁协议,就不存在有效地仲裁。 ·仲裁协议法律效力表现为 1.对双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 2.对法院的法律效力 3.对仲裁机构的效力

·合法有效地仲裁协议应当具备以下法定内容: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仲裁事项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方式: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当事人既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

1.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

2.约定的仲裁事项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

4.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该仲裁协议无效

5.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对此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组成仲裁庭:1.仲裁庭形式的确定2.仲裁员的产生。

合议仲裁庭仲裁员的产生: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制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制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如果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可以缺席裁决。

·合议仲裁庭审理的案件由3名仲裁员集体做出仲裁裁决。当仲裁庭成员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按多数仲裁员的意见做出仲裁裁决;在仲裁庭无法形成多数意见时,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做出裁决。 ·在裁决履行期限内,若义务方不履行仲裁裁决,权利方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机关根据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权,在当事人的申请和参加下,按照行政复议程序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和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裁决解决行政侵权争议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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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事项应按规定的纠纷处理方式解决,而不能提起行政复议: 1.行政机关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2.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行政复议机关一般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起诉的期限: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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