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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断的过程,它强调事物变化的量的积累,以量变导致质变;他强调在处理社会和组织发展变动时,不以引起动荡的变革来突然地改变,而是逐步对政策加以修改并最终政变政策。

6.有限理性决策:赫伯特·西蒙提出了满意标准和有限性标准,用“社会人”取代“经济人”,大大拓展了决策理论的研究领域,产生了新的理论——有限理性决策理论。它认为人的理性是处于完全理性和完全非理性之间的一种有限理性。

7.X理论:道格拉斯·麦格雷戈在《企业的人性方面》这篇文章是他的代表作,在这里他提出了著名的“X理论”,X理论阐释了独裁式的管理风格,X理论假设人对工作的基本评价是负面的,即从本质上来说,人都是不喜欢工作的,并且一有可能就逃避工作,一般人都愿意被人指挥并且希望逃避责任。对大多数人都必须实施强迫、控制以及指挥,甚至要以惩罚相威胁,才能使他们尽到自己的努力。

8.Y理论:道格拉斯·麦格雷戈在《企业的人性方面》这篇文章是他的代表作,在这里他提出了著名的“Y理论”,而Y理论是则阐述了民主式的管理风格。Y理论对于人性假设是正面的,假定人性本善,假设一般人在本质上并不厌恶工作,只要循循善诱,雇员便会热诚工作,在没有严密的监管下,也会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而且在适当条件下,一般的人不公愿意承担责任而且会主动寻求责任感。

9.专职化原则:中央政府组成人员必须是专职的,禁止兼职和从事任何其他职业或行业,大多数西方国家都规定了这个原则。西方国家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从制度上保证较高的服务效率,减少权力滥用的可能。

10、立法参与权:立法权本来是属于代议机构(议会)的,但从20世纪初以来,政府逐渐取了立法参与权。 11、议会至上:在内阁制度政府制度下,议会处于国家的政治活动中心,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拥有立法、组织内阁和监督内阁的权力。内阁由议会产生,并向议会负责。内阁首脑和部长(大臣)需定期向议会报告工作,并接受议会监督。

12、总统制:总统制中央行政制度是由总统担任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的一种行政制度。它是西方国家的一种比较典型的中英行政制度形式。总统制强调总统在政府中的至高权位和作用。但是,在与国家的其他政权机关的关系上,它们是平等的。

13、半总统制:半总统制中央行政制度是一种介于总统制政府制度与内阁制政府制度之间,兼有内阁制特点的总统制政府制度。

14、合议决策:在委员会制政府制度下,联邦委员会中的每个委员虽然分别担任某一个部的部长,但无权对本部的重大问题单独做出决定,必须作为议案由联邦委员会指定的有关三人小组(均为联邦委员)研究决定。

15、联邦制:是指由若干享有相对主权的完整的政治实体(共和国、邦、州、省等)组成的统一国家。作为一种政治制度,联邦制并不涉及立法、行政、司法机构的相互关系,而是界定国家“整体”与“部分”相互关系的一种政治制度。

4.联邦制国家:是由若干个成员国联合组成一个统一国家,联邦政府是国际法的主体。联邦制国家的各个成员国政府则享有由宪法规定的自治权。

5. 委员会制:又称合议制,是指国家最高行政权不是集中在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一人手中,而是由议会产生的委员会集体行使的一种政权组织形式。

16、分权化:成为所有国家行政改革的一种趋势和一项重要内容。分权改革主要有几种方式:一是将权力由中央转移到地方政府。二是中央政府在保留责任和权力的同时,把某些职能下放到各地区和地方。三是地方政府把某些职能和职责一起转移到民间,由非政府组织或社会其他组织承担,形成地方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合理分工。上述三种分权形式都是为了提高地方政府的行政效力,并构建一种中央、地方和民间的合作机制。

17、政府行政过程:是指行政主体及其他行政参与者(如立法机关、政党、利益集团、大众传媒、公民等)行使各自的权力(或权利),相互影响,相互作用,设定并最终实现政府公共政策目标的活动过程。 18、利益集团:当某个群体提出一项政治要求时,政府行政过程就开始了,这种提出要求的过程称为利益表达,利益表达的主体称为利益集团。

19、政策执行偏差:是政策执行主体在执行某项具体的政策过程中,由于各种因素影响而导致的政策执行效果与政策目标的偏离并产生了不良后果的政策现象。

20、民主:定义为:在一定的阶级范围内,按照平等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来共同管理国家事务的国家制度。 (1:在民主体制下,人民拥有超越立法者和政府的最高主权.尽管世界各民主政体间存在细微差异,但民主政府有着区别于其他政府形式的特定原则和运作方式。2:民主是由全体公民——直接或通过他们自由选出的代表——行使权力和公民责任的政府。3:民主是保护人类自由的一系列原则和行为方式;它是自由的体制化表现。4:民主是以多数决定、同时尊重个人与少数人的权利为原则。5:所有民主国家都在尊重多数人意愿的同时,极力保护个人与少数群体的基本权利。6:民主国家注意不使中央政府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力,政府权力分散到地区和地方,并且理解,地方政府必须最大程度地对人民敞开和对他们的要求做出反应。)

21、公务员制度:指的是对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等依法进行科学管理的一系列法规体系和管理体制的总称,它是现代民主,政治发展和行政管理科学化、专业化、法制化、高效化的基本要求和重要保障。

22、政治中立:西方国家既要坚持“政党轮流执政”,又要避免“政党分赃”的腐败现象,因而特别强调业务类公务员得保持政治中立:必须忠于政府,不得带有党派倾向和其他政治倾向,不得参与党派活动,同时其管理也不受政党干预。

23、职位分类:就是按职位的性质把把各种职位分成若干类,在类之下再按职位的责任大小、工作繁简、所需的教育程度、技术精粗划分若干等级,职位分类方案是制订工资方案和实施同工同酬、进行公务员考试,实施考核的基础。

24、品位分类:所谓品位分类是指以人的职务高低、资历深浅和获得报酬的多少为标准进行分类的制度。 25、政府经济职能:是指政府从社会经济生活宏观的角度,履行对国民经济进行全局性的规划、协调、服务、监督的职责和功能。

26、凯恩斯主义:凯恩斯主义(也称“凯恩斯主义经济学”)是根据凯恩斯的著作《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的思想基础上的经济理论,主张国家采用扩张性的经济政策,通过增加需求促进经济增长。 即扩大政府开支,实行财政赤字。刺激经济,维持繁荣。

27、经济体制:经济体制指在一定区域内(通常为一个国家)制定并执行经济决策的各种机制的总和。通常是一国国民经济的管理制度及运行方式。是一定经济制度下国家组织生产、流通和分配的具体形式或者说就是一个国家经济制度的具体形式。社会的经济关系,即参与经济活动的各个方面、各个单位、各个个人的地位和他们之间的利益关系,就是通过这样的体系表现出来。

28、自由市场经济:经济体制的一个极端是完全的自由市场经济,这种经济类型中根本没有政府参与,由经济系统中的个人或公司做出与自身有关的所有经济决策。自由市场经济一般与土地和资产私人所有的经济制度相联系。

29、弗里德曼:弗里德曼,美国经济学家,是新货币主义的著名代表。极力鼓吹经济自由主义,反对国家干预,反对凯恩斯主义。在他看来,理想中的经济制度是自由竞争的资本主义。认为政府在经济中的作用并不是通过经济政策来干预经济活动和市场机制,而是为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不过他们又认为,这个良好的环境,除了法制秩序、基础设施和社会保障外,还包括稳定物价。所以货币主义最终没有彻底否定政府的经济职能和作用

30、政府企业化:政府理念企业化主要是指将顾客至上,讲效率,重质量和绩效导向等企业家精神广泛运用到政府管理中,重塑政府形象。

31、放松管制:是指西方国家在政府过度管制的情况下,为削减财政赤字,刺激经济发展,解除对企业的一些管制措施,通过一些自由化和市场化的手段,对政府职能进行重新定位,对管制手段进行重新设计的行政改革活动。

32、国企私有化:国有企业私有化,是指把原有属于国有的公司或公用事业通过产权转移,拍卖,赠送,发行股票等形式转给私营企业所有或经营。

33.“夕阳法”:所谓“夕阳法”是指国会在批准成立一个新的机构或批准一个机构的计划项目时,规定了该机构或该项目的结束日期。在到结束日期之前,国会对该机构或项目进行审查,以决定它们是否继续下去。“夕阳法”能限制行政机构的膨胀,使行政机构无法拖延。

34.市长议会制:是美国实行最早的一种市级管理模式。这种模式基于分权原则,在组织结构上与州或联邦中央类似,实行立法、司法、行政分立。市长由选民选举产生,是市行政部门的首长。市行政机构的其他官员,有的由选民选举,有的由市长任命,有的由议会选举。市议会是市的立法或决策机关,行使州的立法权。

35.委员会经理制:选民以全市为一个大选区,选举一个由5-9人组成的委员会。该委员会是市的立法机构,负责指定规章,决定政策,控制财政并根据市政管理的需要,聘请一个受过专业训练的市政专家为市经理。市经理领导和负责市的行政工作。

36.明治维新:明治维新是日本历史上的一次政治革命,发生于19世纪中后期。它推翻了德川幕府,使大政归还天皇,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等方面实行大改革,促进日本的现代化和西方化。在政治改革的同时,也进行经济和社会改革。明治政府的主要目标是实现工业化。军事工业以及交通运输都得到很大发展。到20世纪初,明治维新的目标基本上已经完成,日本在现代工业国的道路上前进。

37.幕藩体制:17世纪德川家康建立了由幕府和藩国共同统治的封建制度,称“幕藩体制”。在幕藩体制下,将军是日本的最高统治者,幕府是国家的最高的政权机关。幕府统治全国各地的藩国。各藩的统治者是大名,效忠于幕府,幕府对他们实行交替参觐制度。大名仍拥有很大的独立性,他们在自己的领地上拥有行政、司法、军事和税收等权利。全国实行封建土地所有制,各领主的土地均按份地由农民耕种,农民须交地租,履行各种封建义务。(红色字体作为了解)幕府对农民实行登记制度,在政治思想上进行严格控制。

38.行政指导:指行政机关为实现所期望的行政状态而向国民施加的作用。日本《行政程序法》第2条规定:“行政指导,是行政机关在其职权或其所管辖事务的范围内,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要求特定人为一定作为或不作为的指导、劝告、建议以及其他不属于处分的作为。”

39.知事:日本的都、道、府、县是平行的一级行政区,直属中央政府,但各都、道、府、县都拥有自治权。下设市、町、村。其办事机构称为“厅”,即“都厅”、“道厅”、“府厅”、“县厅”,行政长官称为“知事”。每个都、道、府、县下设若干个市、町(相当于中国的镇)、村。(红色字体作为了解)都道府县各级地方行政首长称为知事,知事不能兼任其他职务。

40.研修制度:公务员的在职培训或进修,在日本称为研修。研修制度是为了增进现任公务员,或将要担任或升任较高级职位的公务员的有关知识和技能。

41.责任内阁制:又称议会内阁制,内阁掌握国家的实际权力,在其首脑的领导下,决定并执行国家的内外政策,并向首相和议会负责的“责任制政府”。

42.单选区简单多数制:一个选区选出一名议员,获得该选区本次大选简单多数(即在若干个候选人中得票最多)者当选。这种方法比较简单,容易操作,但最后在下院的议席数不能反映各政党的真正的力量对比。

43.枢密院:原是协助英王处理一切立法、司法和行政的中央政府机构。自从内阁出现后,枢密院已失去了原有的职权。但在法律上,仍是英国的最高政府机构。

44.影子内阁:是指实行责任内阁制的议会反对党组成一个准备上台的执政班子。影子内阁一般由下议院反对党领袖指定本党有影响的议员组成,有的由反对党全体议员选举产生。其任务是领导下议院中本党议员的一切活动。

45.直接预选制:就是由各党的党员直接投票选举各种职务的本党候选人,而不再召开州党代表大会推选。 46.委员会经理制:选民以全市为一个大选区,选举一个由5-9人组成的委员会。该委员会是市的立法机构,负责指定规章,决定政策,控制财政并根据市政管理的需要,聘请一个受过专业训练的市政专家为市经理。市经理领导和负责市的行政工作。

47.广义的政府:是指依法行使国家权利的一切机关,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

48.直接预选制:就是由各党的党员直接投票选举各种职务的本党候选人,而不再召开州党代表大会推选。 49.法国的《人权宣言》:19世纪后半期,法国爆发了资产阶级大革命,发表了具有世界历史意义的《人权和公民权宣言》(简称《人权宣言》),它不仅是法国大革命时期的革命纲领,同时也是实现资产阶级民主政治的宪章,它反对神权和王权,倡导人权,确立了国民主权,三权分立,公民权利等基本宪政原则,为法国代以来政治制度的建立奠定了理论基础。

50.欧盟委员会:是欧盟的秘书处和最主要的行政领导机构,代表欧洲联盟的超国家利益,负责欧洲联盟的执行机构,也称为欧洲联盟的执行机构,也称为欧洲共同体执行委员会。

51.单一制国家:通常是由若干个行政区域单位构成的单一主权国家。单一制国家实行中央控制,地方政府在法律上只是中央的分支机构。

23、英国的大宪章:1215年,约翰国王被迫与贵族代表签订了〈大宪章〉,该宪章对后世最大的影响就是明确了“法律至上,王在法下”的宪政原则。英国是典型的君主立宪政体,国王是虚位元首,议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内阁是最高的行政机关,首相是政府首脑,政府组织形式是责任内阁制。国家结构形式上实行单一制。在政党上实行两党制。

24、日本的行政指导:行政机关为了一定的行政目的或某种期望,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对公共团体或个人实行的一种非权力性的行政措施(诸如建议、劝导、说服、鼓励等)以取得共识和对方的协助,从而实现行政机关的意图。

25、欧洲投资银行:是根据《罗马条约》第129条创立的欧洲共同体的金融机构,1958年1月1日成立,1959年正式开业,行址设在卢森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欧洲投资银行的成员由欧洲共同体各成员国担任。 26、《意大利宪法》:是1947年由意大利制宪会议通过,1948年1月1 日生效,是反法西斯战争胜利后的产物。1948年、1953年和1967年曾对该宪法进行过部分修改,逐渐形成了意大利现行宪法,构成了意大利议会共和制政治制度和公共管理体制的根本基础和保障。

27、日本的“协治”机制:指一种国民委托政府,指一种政府接受国民的委托,使双方成为如同签约一样的相互牵制关系。

28、法国的第五共和国宪法:是法国的第16部宪法,1958年9月28日公民投票通过,10月4日生效。这部宪法吸取了第三、四共和国宪法在实践中的经验教训,对总统、政府、议会三者权力关系做了重大调整,提高了总统的政治地位,强化了总统的权力,削弱了议会的权力,从而国家权力中心从议会转到总统手里。 29、德国的财政平衡:指在德国社会市场经济体制下,各级政府的收支安排原则上要与各自所承担的社会、经济任务相适应的独特的财政平衡机制。

30、英国的宪章框架:1215年,约翰国王被迫与贵族代表签订了〈大宪章〉,该宪章对后世最大的影响就是明确了“法律至上,王在法下”的宪政原则。英国是典型的君主立宪政体,国王是虚位元首,议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内阁是最高的行政机关,首相是政府首脑,政府组织形式是责任内阁制。国家结构形式上实行单一制。在政党上实行两党制。

31、德国的《基本法》:主要规定了德国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国家政权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制定普通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程序等,规定德国是联邦制国家,外交、国防、货币、海关航空、邮电属于联邦管辖,国家政体为议会共和制,联邦总统为国家元首,联邦总理为政府首脑。

32、欧洲联盟理事会:又称为部长理事会。是一个具有双重性质的机构,既是欧洲主要的决策和立法机构,又是成员国政府间机构。作为立法机构,欧洲联盟理事会的立法已经涉及到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社会、环境等方面,由理事会立法而确立的欧盟广泛的政策领域及其实施构成了欧洲一体化的核心内容。 33、研修制度公务员的在职培训或进修,在日本称为研修。研修制度是为了增进现任公务员,或将要担任或升任较高级职位的公务员的有关知识和技能。

34、责任内阁制又称议会内阁制,内阁掌握国家的实际权力,在其首脑的领导下,决定并执行国家的内外政策,并向首相和议会负责的“责任制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