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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冶金等工贸企

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培训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质量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辽安监管四[2011]125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1.08.29 【实施日期】2011.08.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培训管理

办法(暂行)》的通知 (辽安监管四〔2011〕125号)

各市、绥中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现将《辽宁省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培训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辽宁省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培训管理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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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安委〔2011〕4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全省冶金、有色、机械、建材、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以下简称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规范全省安全生产标准化(以下简称标准化)培训工作,保证标准化培训质量,根据《辽宁省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辽安委〔2011〕5号)、《辽宁省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暂行)》(辽安监管四[2011]115号)、《辽宁省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工作管理办法(暂行)》(辽安监管四[2011]116号)等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从事冶金等工贸企业标准化工作的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监管人员,标准化评审专家、评审单位评审员(以下简称评审人员),标准化培训教师及企业标准化自评员的安全培训及继续教育工作。

三、全省冶金等工贸企业标准化培训工作,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统一组织领导,并委托省安全生产协会具体指导和协调,由具有安全生产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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