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科机电操作规程汇总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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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防爆检查员在井下检查电气设备时,应与所在地区负责人或维护人员一起检查。

(2)需停电检查设备时,必须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瓦斯浓度在1%以上方准许打开隔爆外壳,经验电、放电后方可进行检查。检查工作守毕后,填写检查卡片或检查记录。

(3)在检查中发现失爆或重大问题时必须责令被检查单位当所处理。检查员在现场监督直至处理完后方可离去。

十、检查出的问题当场不能处理时,可通知有关单位采取临时安全措施。失爆的设备不准送电运行。

十一、继电保护整定不合理的装置,通知有关人员,重新测试调整。

十二、防爆检查员将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向主管人员汇报,并填写检查报告单,送交有关单位限期解决。

矿灯充电工操作规程

一、 矿灯充电和维修人员必须熟知矿灯结构性能和工作原理,能独立操作,经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操作。

二、 矿灯应统一编号,实行专人专灯,固定充电器,集中管理。 三、 日常充电操作较为简单的矿灯可实行自我服务,但矿灯使用人员必须做到。

1、会进行日常充电操作。

2、熟知充电注意事项。

3、发现本规程第10条所列缺陷之一时,应及时报告灯房值班人员进行处理,否则不准入井使用。

四 矿灯充电室内温度应保持在15—25度之间,并应保持干燥、通风良好,并设有安全灭火设备,室内禁止烟火,要有上下水道和耐酸地面。

五、 矿灯使用的硫酸、蒸馏水须经化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严禁以地下水、自来水、锅炉水代替。

六、 矿灯有下列缺陷之一时,不得发出使用: 1、电解液溢漏。 2、灯头、灯盖锁失灵。 3、充电不足。 4、灯头圈松动。 5、玻璃破碎。 6、灯线破损。

7、接触不良形成“眨眼” 七、 收回的矿灯进行下列检查。

1、灯锁、灯圈、玻璃、灯头壳及灯线等有无损坏,灯锁装置是否有效。

2、电池是否有破损、漏液、变形。 3、有无红、灭灯。 八、 日常充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