铸造防尘技术规程 GB8959-2007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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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排烟方式适用手炉盖上无加料孔的电弧炉,炉门均应设排烟罩。

大密闭罩、移动式密闭罩:适于要求冶炼全过程均能控制烟尘、环境要求告、机械化自动化程度较高的电弧炉。 b) 炉内排烟

脱开式炉内排烟:适于10 t及其以下的电弧炉。 c) 炉内外结合排烟:适于10t及其以下的电弧炉。

d) 屋顶排烟:适用于要求冶炼全过程均能控制烟尘,环境要求高的电弧炉,宜与炉内或炉内外排烟方式结合采用。

e) 导流式排烟罩十屋顶排烟:适于30 t及以下电弧炉。 f) 内排烟十屋顶排烟:适于20 t及以上电弧炉。

g) 炉侧连续装料兼炉侧(内)排烟+屋顶排烟:适于大型电炉。

9.1.3 通风除尘系统的设计参数应按冶炼氧化期最大烟气量考虑。排风量宜按不同冶炼期进行调整,宜采取节能的变风量措施。

9.1.4 炉外排烟方式的通风除尘系统,当烟气温度低于120℃时,可不设冷却装置。但采用炉盖排烟罩时,应采用水冷罩或耐热钢罩。

9.1.5 炉内排烟方式的通风除尘系统,应设冷却装置(水冷炉顶排烟罩、水冷风管、风冷风管或其他冷却器等)。

9.1.6 电弧炉的烟气净化设备应采用满足相应标准要求的除尘设备。 9.1.7 炉内或炉内外结合的排烟除尘系统应采取防爆措施。

9.1.8 通风除尘系统应有防止过高烟气温度或灼热颗粒直接进入袋式除尘器措施,当有结露可能时应采取预防措施。 9.2 冲天炉

9.2.1 冲天炉的烟尘净化方式应根据炉型、燃料种类、加料口开敞情况、水源条件、安全防护、职业卫生、环境保护、节能要求及维护管理等条件进行具体分析和综合考虑。 9.2.2 烟尘净化宜采用机械排烟净化设备:如袋式除尘器、电除生器,高效旋风除尘器、滤筒式除尘器等,除尘器的粉尘排放浓度应符合大气排放标准要求。机械通风除尘系统宜采用二级除尘系统。

9.2.3 冲天炉在熔炼阶段通风除尘系统应采取烟气冷却措施:如水冷套管、水冷旋风除尘器、风冷风管、风冷冷却器以及其他冷却器等。当环境质量标准要求高时,应考虑打炉阶段的烟气净化。

9.2.4 冲天炉的设计排风量按炉子鼓风量乘以1.05-1.10系数与加料口进风量之和考虑。加料口的入口风速宜按1.0 m/s—1.2 m/s计算。 9.2.5 冲天炉的烟气处理可不设脱硫装置。 9.3 有色金属熔炼妒

9.3.1 熔铜、熔锌、熔镁、熔巴氏合金的坩锅炉、感应电炉(工频、中频)、电阻炉、反射炉均应设通风除尘系统。熔铝炉只需设排风装置。

9.3.2 有色金属熔炼炉的排风应按炉型、工艺操作及排烟要求采用固定式或回转升降式排风罩、对开式排风罩、炉口侧吸罩、炉口环形罩和整体密闭罩等。在工艺条件允许时,应采用后三种形式罩型。

9.3.3 各种排风罩的排风量应根据冶炼有色金属的种类、炉型及排烟罩形式决定。 9.3.4 在熔炼时,如烟气中有回收价值的粉尘,应予回收。烟气中含有氧化锌时,应采用袋式除尘器。含有氮化锌或其他易潮解的粉尘时,如采用袋式除尘器,则应采用防水防油滤料,并有保温或加热措施。

9.3.5 当熔炼有色金属添加氯化物、氯盐或硫磺作覆盖熔剂时,产生腐蚀性烟气,通风净化系统应采取防腐蚀措施。 9.4 其他窑炉

9.4.1 烘干炉、退火炉、热处理炉等宜采用燃气为燃料或用电加热。若采用天然气为燃料时,应有排烟措施;若用煤作燃料时,应采取机械化加煤和“明火反烧”等措施,并应设通风除尘系统,烟气中硫含位超标时,应设脱硫设施。

9.4.2 原砂烘干用的平板干燥炉、立式干燥炉、卧式滚筒干燥炉、振动沸腾烘砂炉、三回程滚筒烘砂装置赶等均应设通风除尘系统,并应考虑防止结露、粘袋堵塞的措施。 9.4.3 烘模炉装料口应设排风罩,罩口风速0.5 m/s~0.7m/s。砂芯烘干炉的炉门应设排风罩,排风量按罩口风速0.7 m/s计算。

9.4.4 熔模铸造的熔蜡炉、焙烧炉应设通风柜或在装出料口设排风罩,应接蜡料种类确定罩口风速。

9.4.5 铁(钢)水包烘炉、塞杆烘炉等应设排风装置。沥青加热炉应设排风净化系统。 9.4.6 用于黑色金属熔炼的感应电炉应设置通风系统。

10 铸造原材料处理的除尘措施

10.1 破碎与辗磨处理

10.1.1 颚式破碎机上部:当直接给料落差小于1.Om时,可只做密闭罩而不排风;如用滴管或格栅给料,落差大于或等于1.O m时,加料口应设置排风密闭罩。

颚式破碎机下部排料至带式输送机;当上部有排风,且下部落差小于1.O m时,下部可只做密闭罩而不排风;不论上部有无排风,当下部落差大于或等于1. Om时,下部应设置排风密闭罩。

10.1.2 双辊破碎机给料口和卸料口均应密闭排风,当给料落差小于1.O m时,密闭较严的小型辊式破碎机,上部可不排风而只在下部排风。

10.1.3 不可逆锤式破碎机加料口应加以密闭,并设置密封阀,卸科口应设置排风密闭罩,并在加料口和卸料口的密闭罩上设置自然循环风管。

10.1.4 球磨机的旋转滚筒应设在全密闭罩内。当用带式输送机向球磨机内给料时,在装料口和球磨机本体之间均应排风,其中2/3的风量由本体排出,1/3由装料口排出。 10.1.5 制备煤粉、黏土粉的轮辗机应设置排风密闭围罩。 10.2 筛选分离处理

10.2.1 平底振动筛上部宜密闭排风,排风量可按罩子开口风速不小于1.0 m/s计算。上部不能密闭时,则可按筛子上方设置排风罩,四周并用橡皮帘封闭,此时排风量应增大一倍。 用于焦炭的平底振动筛可采用密闭小室。

平底振动筛用以处理带有水蒸汽的热旧砂时,排风量应比冷砂增加400%。

10.2.2 滚筒筛和滚筒破碎筛应整体密闭并排风,排风量应按开口风速为滚筒筛的圆周速度的1.50倍计算。若开口面积不易确定时,可按筛子大端断面积2 300 m/(h ·m)计算。 10.2.3 电磁振动筛上部应密闭,本体可不排风,其加料口及卸料口应排风。 10.3 冷却处理

10.3.1 冷却提升机,应采用高效旋风除尘器或袋式除尘器等除尘效率较高的除尘器。 10.3.2 沸腾冷却器和双盘搅拌冷却器的排风量可比其鼓风量大15%--20%计算。在选择除尘设备和布置除尘管道时应采取防止结露和堵塞的措施。 10.4 型砂、芯砂处理 10.4.1 黏土砂处理

10.4.1.1 采用辗轮式或摆轮式混砂机制备型砂及芯砂时,宜将定量装置密闭在本体围罩内并排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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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1.2 辗轮式或摆轮式混砂机密闭围罩的排风量宜按下列情况分别计算: a) 密封较好时,宜按开口处风速0.8 m/s--l.O m/s计算; b) 混制粉尘较多的干型背砂时,排风量应为上述的1. 30~1.40倍; c) 配备冷却鼓风机的混砂机,排风量为鼓风量的1.25~1.30倍;

d) 在辗混过程中散发有可燃性溶剂蒸气时,混砂机的最小排风量应不低于稀释到该溶剂爆炸下限的25% 以下所需的风量,通风设备应采用防爆型,并有可靠的电气安全接地。 10.4.1.3 不同型砂工艺具有不同的粉尘起始浓度,在混砂机除尘设备的毽用时应予以考虑。

10.4.1.4 混砂机密封围罩的排风口应使排风气流方向与辗轮转动方向一致,并远离粉料卸料口,否则应在排风口与卸料口之间装设隔板。

10.4.2 树脂砂连续混砂装置出砂口应设机械排风除尘装置。 10.4.3 旧砂砂再生

10.4.3.1 热法树脂砂再生装置的排风量宜为冷却鼓风量的1.25—1.30倍。

10.4.3.2 树脂砂再生装置应设置密闭罩或半密闭罩,集中采用袋式或滤筒式除尘器除尘。 10.5 物料的输送及卸料处理

10.5.1 采用带式输送机、斗式提升机、螺旋输送机等机械化设备输送铸造用砂时,均应设通风除尘系统,当砂中水的质量分数大于2.5% 且较均匀时,可不设排风。 10.5.2 采用带式输送机输送散粒状干物料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a) 在转运点、末端卸料点应设置局部密闭罩或容积式排风罩; b) 当符合5.2.4.3的情况时,应加大排风量; c) 在转运点分散的情况下,宜采用袋式除尘机组;

d) 采用犁式刮板向多斗料仓卸料,当卸料刮板与局部密闭罩风管阀门连锁时,排风量可按卸料点再加上其他各点的漏风量(按全开的15%--20%计算)来计算;无连锁时,排风量可按各点全开总和计算。当采用自动启闭侧吸罩时,排风量可只按卸料点计算。 10.5.3 采用斗式提升机提升新、旧砂时,应按照下述原则设排风点:

a) 输送常温物料(t<50℃),提升高度h

b) 输送热物料(t=50℃-150℃)时,上、下部均应排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