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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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深圳市委 深圳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深发[2011]23号 (2011年10月26日)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粤发[2011]13号),有效控制和减少各类安全事故总量,预防和遏制较大以上事故发生,打造“深圳质量”,建设现代化国际化先进城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1.总体要求。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明确各级党委、政府和各相关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职责,落实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更加切实的政策措施,实施更加有力的安全监管,实行更加严格的企业安全管理,建设更加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落实更加严密的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建立和完善与深圳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新体制和新机制。

2.目标任务。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力争全市各类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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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事故数量明显下降,安全生产各项相对指标控制水平处于全省、全国前列,较大以上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在全国大中城市中率先建成安全发展型城市,实现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 二、建立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的责任体系 3.推行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一岗”是指领导干部职务对应的岗位;“双责”是指领导干部既要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又要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是党政领导干部的职责所在。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认真履行本辖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要对本地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对本地亿元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控制负重要领导责任。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并对本辖区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控制负重要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具体承担本辖区安全生产综合协调和统筹指导职责,并对分管行业或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其他分管负责人是分管行业或领域的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对分管行业或领域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负重要领导责任。

4.强化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各级党委负责同志特别是“一把手”要经常过问安全生产工作,积极支持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监督职责。各区区委常委(新区党工委)会议每半年、各街道党工委会议每季度至少要专题研究一次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安全生产形势,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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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新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原则上由区政府(管委会)常务副职担任;各街道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原则上由办事处排名第一的副职担任。

5.加大党委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支持和监督力度。党委各工作部门要把安全生产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之中,并适当加大安全生产工作在考核中所占权重,共同推进安全发展。组织部门要配齐配强安全监管部门领导班子,对长期工作在安全监管战线并作出积极贡献的同志在选拔任用、评先评优、教育培训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宣传部门要建立健全安全事故新闻发布机制,协调新闻媒体加强对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安全知识和安全生产工作举措、先进典型、经验等的公益宣传。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依照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有关规定,严肃责任追究,督促有关部门查处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参与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调查和处理,严肃查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

6.落实政府各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安全生产“谁主管、谁负责”和“抓生产经营必须抓安全”的原则,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必须由班子成员担任,具体负责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协调和落实;分管其他工作的副职,对分管领域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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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生产工作负具体责任。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严把安全生产准入条件,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实施严格监管,有效打击各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7.加强安全生产综合协调和指导督查。充分发挥各级安全管理委员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宏观指导、统筹协调和监督监察作用,完善安全生产指标控制体系,强化责任考核制度、警示约谈制度、联合执法制度、事故查处制度、挂牌督办制度和应急管理制度,加强对本级政府相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安全生产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督促其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监管责任。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

8.强化政府绩效评估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导向作用。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工作在政府绩效评估体系中的权重,完善评估考核办法,更好地发挥其对安全生产工作的促进作用。

9.完善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制度。市委、市政府每两年组织一次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考核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区(新区)党政领导班子及其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履职情况。各区(新区)也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制度。

10.建立安全生产表彰奖励制度。对安全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具体表彰奖励办法由市安委办会同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委、市人力资源保障局研究制定。各级组织、宣传、综治、机关工委、人事、工会等部门,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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