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研究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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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技术是继报纸、广播、电视之后出现的重要传媒手段,它的出现广泛影响了社会结构和人们的生活方式,扩大了人类生活的领域。在这个新的信息传播活动过程中,用户可以得到各方面的信息,您可以随时表达自己的言论自由或公共活动,灵活地沟通,相互交换意见。《世界人权宣言》第 19 条也有类似规定: “人人有权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在这里,“任何其它媒介”,或“任何媒介”不仅包括公约列举的媒介形式,还包括广播,电影,摄影,音乐,电子媒体,等等。他们是人民的接受的确立的方法和手段来行使言论自由。3

网络仍然是言语自由的本质,表达自由是传统的在虚拟世界中的自然延伸,只是借由网络这一不同于传统媒体的特殊介质表达出来而已。到目前为止,网络可以被定义为言论自由,表达经由表达在外面的网络自由,包括在网络上收集网上他们的主要观点,意见,看法,感受或信息自由,接入,言论自由和了解各种传播自由的某些事实和意见。

作为第四媒体的网络,打破舆论媒体的相对垄断,创造了信息传播的开放环境,呈现出显著区别于传统媒体的特点。

第一,网络公开性导致高度传播性,网络的虚拟性、言论的高度公开性和易复制性等特点决定了网络言论的发布、传播速度极快,某些热点网贴,,在几十分钟甚至几分钟内,浏览量可达几十万人次。言论一旦经网络公开,将以几何级速度向外传播,瞬间传播到全世界。虚拟的网络,语音的开放性和便于复制等特点决定了网络特性,例如语音的发布,传播速度快,一些热门网贴,在几十分钟甚至几分钟内,浏览量可达几十万人次。一旦由网络公布言论,分布将以指数加速,瞬间传遍世界各地;第二,表现形式多样导致煽动性强载体和丰富的内容,使网上言论多样性,煽动性强,如果负面宣传将在一段很短的时间内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易造成大面积的社会恐慌。统计数据显示,中国的网络用户是文化不高,法律意识,有近70%的网络用户在本科以上学历或更低,这也使得用户容易受到大量的虚假信息,缺乏一个非理性的判断,冲动混淆;第三,辨识的间接和滞后导致其真伪难辨在浩瀚的信息网络,谁就能吸引眼球谁就能名利双收。巨大的诱惑让许多人故意散布不负责任的言论,发布半真半假的信息,或者被扭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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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蒋永福著.信息自由及其限度研究[J].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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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夸张的信息。讲话的真实性需要时间来测试网络,往往需要通过间接手段证明,这给网络的存在和传播谣言提供了充足的空间和时间,以及一些虚假的陈述往往有很强的迷惑性,在得不到足够的真实信息时,人们常常会信以为真。4 (二)滥用网络言论自由的弊端

网络言论自由对人类文明,经济发展,社会进步起到了巨大推动作用,给人类社会的带来了许多正面价值,但基于开放的网络,匿名性和有限的政府监管,使得网络上的一些用户放松自己的道德标准和法律规定,滥用言论自由,带来社会上的一些负面影响,引发了一系列的权利冲突。

1.网络言论自由滥用危及国家安全、危及社会的公序良俗

因为现代社会依赖信息,网络信息传播的程度基于越来越高的传播速度,实时交互,而不限制和隐藏功能的通信,已经超越了所有传统媒体,成为传递信息,人们的主导模式太依赖于网络信息,影响越来越多的网络民意。一些主要的论坛,如“强国论坛”,“新华言论”等,每天将收集到用户数以万计的观点,讨论当前社会热点等,形成舆论的网络往往是言辞激烈,极端的观点。由于大量的信息和虚拟网络,使公众无法通过网上信息,再加上与开放性和交互性程度高的网络之一进行验证,任何网站可以生成和发布信息,这就为所有传播信息者开辟了一个几乎不受限制的空间。借助于网络,公民得以更为及时全面的接触到有关政府的信息,并得以方便的表达自己的意愿,从而更有效、更便捷的参与到国家管理的进程中去。此外,网络所提供的便利使得每一种观点都能够得到充分的讨论,从而能够更有力的推动重叠共识的形成,并最终推动协商民主的发展进程。一些网络和移动电话技术还结合运营商的促销活动,给一些不法分子谋取利益提供了赚钱的新方法。通过短信发送大量的网络诈骗信息,陆续骚扰人们的生活。5 2.侵犯个人名誉、隐私等的网络言论对社会道德环境构成威胁

由于大多数公民个人网络言论传播者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再加上对预先内容的传播知识的不理解,他们无法承受最严格的审查,从而导致网络侵权成为一种普遍的现象,尤其是公民的名誉权和隐私权在这里更易受到威胁。2009“艾滋女事件”《 案例介绍》就是一个典型案例。使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很多网络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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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胡泳.众声喧哗———网络时代的个人表达与公共讨论[M].广西: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 [5](法)古斯塔夫.勒庞:《乌合之众:大众心理学研究》,冯克利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11年,p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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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网上公布,并造成对当事人的实际生活造成严重不利影响。这种滥用言论自由将导致公民名誉权,隐私权受到了严重的损害。网络言论自由的全球性及虚拟性也增大了侵犯隐私权的可能性,从网络言论的新颖性、复杂性来考虑,以法规、规章的形式对网络言论自由的立法规制进行初步的探索应该说是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的; 然而从其规制的对象———言论自由来看,却更应该采取法律的形式。增加了网络侵权的发生率。如何在网络言论自由和公民界限隐私之间划出界限,是立法者,执法者,以及学者们长期努力探索的问题。

3.网络的发展给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造成了冲击

由于网络的存在,使得在网络上传输的信息数据可以非法复制,使用更方便,著作权人是很难知道何时何地被何人所使用,随之而来的网络版权,商标和其他网络侵权案件时有发生。如何处理好权利人与公众利益所带来的利益与网络应用程序之间的关系,已经成为全世界关注的焦点。据统计,2012年,一审法院判决的上海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总结2135件 ,二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441 件,共计2576件 ,同比分别增长43.9 %,41.3 %,43.5 %,在这些案件中,网络已成为多个侵权案件的发生领域。形形色色的网络环境下,令人眼花缭乱应接不暇。在网络时代,如果知识产权权利人不能有效控制这一日益主流的传输网络模式,那么它将不可避免地要受到他人侵犯。这让我们重新思考网络中的临界点,必须得对网络言论自由作一定的限制。6

二、我国网络言论自由权立法现状

我国对网络言论的采取独立的法规进行强制性管制,政府对网络的服务提供者进行全面控制。按照我国现有网络相关的法律的有关规定,从事网络传播活动的单位需具备一定的条件,并经过审批在相关机关备案,否则对其网络传播视为非法活动。从提供网络服务的营业场所到网络出版等一些列网络活动,政府都做了严格的限制。2000年11月7日的《网络从事登载新闻业务暂行规定》的第五条规定:只有中央新闻单位、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新闻单位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及其下属机关所隶属新闻单位之依法建立的网络站,才能经批准后从事登载新闻业务。可以看出,我国对网络信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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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付雅慧.网络言论自由与隐私权、名誉权保护的冲突[J].图书情报工作,2009( 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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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相当严格,属于强行介入管制模式。如 2001年颁布的《网络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网络电子公告服务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从事网络信息服务需向主管部门申请或者备案。由此可知,我国对网络信息服务准入的规定相当严格,属于强行介入管制模式。在网络言论控制方面,我国法律一般采用列举的方式。7根据互联网的特点制定了几部专门的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比较重要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纵观我国几部有关网络的行政法规,在涉及到网络言论的内容限制时其表述的文字几乎都是大同小异的,并未体现出网络自身的特点,而这些文字又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五条、《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条、《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等有关言论自由限制的法律法规的表述存在着雷同的现象。这一点在将来制定相关法律时应引起我们的重视。

在内容控制方面,我国主要采取的是列举的方法。如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信息产业部2005年10月25日联合发布的《网络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19条规定:网络上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登载、发送的新闻信息或者提供的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不得含有下列内容:①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②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③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④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⑤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⑥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⑦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⑧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⑨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⑩以非法民间组织名义活动的和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上述对网络上内容的控制,不仅可以在与网络相关的立法中找到,在对传统传媒进行规范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中,也有大量类似的规定。因此不难看出,我国对网络上信息内容的控制较其他国家来说是相当严格的,在言论自由和公共利益的权衡与选择上,更倾向于保护他人利益和公共利益。

三、我国网络言论自由权立法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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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美]理查德·斯皮内洛.铁笼,还是乌托邦———网络空间的道德与法律[M].李伦等译,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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