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电气设备及运行管理规定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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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电气设备及运行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气设备及运行管理工作(以下简称电气管理工作),提高管理水平,保障电力系统安全、可靠、稳定、经济运行,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设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设备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和所属生产、销售直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其他企业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电力系统是指企业内部的发、供、输、配电系统的总称。 第四条 根据企业生产、发展的需求,在国家有关政策指导下,按照安全性、经济性并重和技术合理的方针,同步落实技术、组织措施和项目资金,不断优化电源配置,完善电网结构,不断提高电气设备装备水平和自动化水平,确保电力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稳定性和经济性。

第五条 建立健全有效的电气管理体系,实行电力系统及设备从规划、设计、选型、制造、购置、安装、使用、维护、修理、改造、更新直至报废的全过程管理,做到产权清晰,权责明确,优化资产配置,落实设备实物和价值综合管理工作,保证设备资产的安全完好和经济有效使用,为企业生产经营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

第六条 电气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安全经济并重原则,确保电力系统及电气设备的安全、可靠、稳定、经济运行。

(二)遵循电力系统的客观运行规律,积极开展安全可靠性分析、风险评价、电气设备状态评估工作,持续开展电气隐患治理,及时消除设备缺陷,避免扩能改造项目不合理依托原有系统。

(三)坚持设计、制造与使用相结合,维护与检修相结合,修理、改造与更新相结合,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

(四)坚持可持续发展,努力保护环境,促进节能降耗。 (五)坚持技术进步、科技创新,推广先进的管理理念,应用先进、成熟的电气技术和信息化技术,提高专业管理水平,实现电气管理的科学、规范、高效、经济。 第七条 企业要制定年度电气管理工作计划,纳入企业的经济责任制体系,定期检查和考核。

第八条 企业电气管理以安全发、供、用电为中心,经济运行为重点,建立健全电气管理网络,统一调度,分级管理,严格执行“三三二五”制和总部的有关规定、制度,不断改善和提高企业电气设备的技术、装备水平。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范围

第九条 集团公司有关部门按《设备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管理职责,指导企业不断改进和加强电气管理工作,提高电气管理工作水平。

第十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电气设备及运行管理体系,明确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企业分管电气管理工作的领导,依据《设备管理办法》的管理要求和职责,全面负责企业电气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大中型企业原则上应设置电气副总工程师,在分管设备领导的领导下,全面负责企业电气技术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企业电气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负责贯彻上级部门有关电气管理制度,制定本企业电气管理细则,组织编制本企业电力系统运行方式、隐患治理方案和计划。组织编制企业电气设备运行、维护、检修等技术规程和标准,并检查执行情况。

(二)按照总部相关要求,充分利用网络技术,会同相关部门加强本企业电气管理数据库的建设;规范、加强基础管理工作。

(三)组织或参与制定企业电力系统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主要技术改造方案。

(四)负责编制或审查新建系统及设备的投运(启动)方案、新建工程中间交接项目的《中间交接电气管理规定》,并监督实施。

(五)负责组织本企业电力系统安全可靠性分析、风险评价和电气设备状态评估工作,为电力系统的运行、规划、检修、隐患治理等提供理论依据。

(六)组织编制或审核企业主要电气设备检修计划,并组织实施。

(七)负责审查企业电气设备的更新、改造计划。审核企业主要电气设备选型。

(八)组织编制或审核企业主要电气设备检修计划,审核检修及技术改造方案,并组织实施。

(九)加强企业电气技术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电气设备定期检查和评比,抓好电力系统及主要电气设备的运行统计和技术分析工作。

(十)组织或参与企业电气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组织编制设备故障应急预案。

(十一)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做好电力系统综合自动化建设、电气设备信息化管理、状态监测及故障诊断等工作;结合生产中技术难题,开展技术攻关。

(十二)会同有关部门,有计划培养电气专业人员,开展多层次、多渠道和多形式专业技术和管理知识的继续教育。

第三章 电气设备的前期管理

第十三条 设备的前期管理是设备全过程管理中规划、设计、选型、制造、购置、安装、投运阶段的管理工作,是设备综合管理的重要内容。为使寿命周期费用最经济,综合效率最高,必须重视设备的前期管理。

第十四条 热电厂厂址、变电站(所)站址选择总平面及系统设计,应经过技术经济论证,严格按照国家现行标准、规范执行。

第十五条 企业电气主管部门应参与新建、扩建等重大项目的设计审查,负责组织主要电气设备的技术交流、选型、签订技术协议,参与招标、采购、监造、进厂验收等。

第十六条 集团公司生产经营管理部组织电气专家组参与企业新建、扩建重大电气工程技术方案论证。

第十七条 电气设备购置坚持质量第一、比质比价和寿命周期费用最经济的原则,按有关规定做好设备监造、中间质量检验,严格进厂设备的质量验收。进口设备应有必备的维修配件并按规定进行商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