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细干粉灭火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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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 贮存容器

5.2.1.1 贮压或非贮压悬挂式超细干粉灭火装置的贮存容器由超细干粉贮存容器、悬挂支架(座)等组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超细干粉贮存容器应符合GA 602的规定;

b) 贮压悬挂式超细干粉灭火装置的贮存压力为1.2MPa,其超细干粉灭火剂的充装系数不宜大于0.45kg/L。

5.2.1.2 贮压悬挂式超细干粉灭火装置的驱动介质宜采用氮气。氮气含水量应符合GB/T 8979中合格品的规定。

5.2.1.3 非贮压悬挂式超细干粉灭火装置的驱动介质应符合GA 602的规定。 5.2.1.4 灭火装置悬挂支架(座)应能承受5倍的灭火装置质量。在灭火装置喷射过程中悬挂支架(座)不得产生变形或脱落。

5.2.1.5 灭火装置宜避免阳光直射,与热源、不能自动关闭的通风口的距离不宜小于2m,并不宜设置在容易碰撞处。

5.2.2 喷头和检漏装置

5.2.2.1 贮压悬挂式超细干粉灭火装置的喷头宜采用铜合金、不锈钢等耐腐蚀的材料制造。 5.2.2.2 贮压悬挂式超细干粉灭火装置喷头的喷孔直径不得小于10mm,其前端应设有溅粉盘。

5.2.2.3 贮压悬挂式超细干粉灭火装置的检漏装置可采用压力指示器或压力信号反馈器。压力指示器应符合GA 602的规定。压力信号反馈器应能在灭火装置喷射后或驱动气体泄漏到规定值时,提供可靠的反馈信息。

5.2.2.4 非贮压悬挂式超细干粉灭火装置的喷射部件,可采用密封板或密封膜结构,其性能应符合GA 602的规定。 6 控制与操作

6.1 管网灭火系统的控制与操作

6.1.1 管网灭火系统应设有自动控制、手动控制和机械应急操作三种启动方式。当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用于经常有人的保护场所时,可不设自动控制启动方式。 6.1.2 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灭火系统的自动控制应在收到两个独立的火灾探测信号后才能启动,并应延迟喷放,延迟时间不应大于30s,且不得小于超细干粉贮存容器的增压时间。

6.1.3 管网全淹没灭火系统的手动启动装置应设置在防护区外邻近出口或疏散通道便于操作的地方,并能在一处完成系统启动的全部操作;管网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手动启动装置应设在保护对象附近的安全位置。

6.1.4 在紧靠手动启动装置的部位应设置手动紧急停止装置,其安装高度应与手动启动装置相同。手动紧急停止装置应确保灭火系统在喷放灭火剂前的延迟阶段内中止灭火剂喷放。在使用手动紧急停止装置后,应保证手动启动装置可以再次启动。

6.1.5 预制灭火装置可不设机械应急操作启动方式。

6.1.6 联动控制设备的选用,应符合GB 4717、GB 16806和GA 61等标准的要求。联动控制设备应有紧急启、停功能。

6.1.7 管网灭火系统的电源与自动控制应符合GB 50116的有关规定。 6.2 无管网灭火系统的控制和操作

6.2.1 无管网灭火系统可采用感温元件启动、热引发启动及电引发启动三种方式。系统中灭火装置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同一防护区内,采用单机械感温元件启动的灭火装置不宜超过8具;

b) 采用热敏线联动时,热引发启动的灭火装置一组不宜超过6具,每组至少要延伸两组热敏线与

被保护物充分接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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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采用电引发启动时,无管网灭火系统应设自动控制和手动控制两种启动方式。当局部应用灭火

系统用于经常有人的保护场所时,可不设自动控制启动方式;

d) 对非贮压悬挂式灭火装置实施自动控制,宜通过延时启动器与灭火装置相连接。灭火装置宜顺

次启动。各灭火装置的启动时间间隔应不小于0.2s,且不大于0.6s,同时启动灭火装置的数量不宜多于2具。

6.2.2 采用电引发自动启动的灭火系统,每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应至少设置一个手动启动装置。

在紧靠手动启动装置的部位应设置手动紧急停止装置,手动紧急停止装置应确保灭火系统能在启动后和喷放灭火剂前的延迟阶段内中止。在使用手动紧急停止装置后,应保证手动启动装置可以再次启动。 6.2.3 设置无管网灭火系统的防护区或保护对象宜设置系统启动喷放的信号反馈装置。

6.2.4 联动控制设备的选用,应符合GB 4717、GB 16806和GA 61等标准的要求。联动控制设备应有紧急启、停功能。

6.2.5 无管网灭火系统的电源与自动控制应符合GB 50116的有关规定。 6.2.6 无管网灭火系统选用的电缆应符合GA 306.1和GA 306.2的要求。 7 安全要求

7.1 防护区或保护对象应设火灾声光报警装置;防护区入口处应设灭火剂喷放指示门灯及灭火系统永久性标志牌。

7.2 防护区的出口,必须保证人员能在30s内安全疏散。防护区的出口处,宜设置疏散通道标志,指示紧急出口的方向。灭火剂释放时,疏散通道标志应显亮。

7.3 防护区疏散出口的门,在任何情况下均能在防护区内打开,且能自动关闭。

7.4 防护区或保护对象入口处可设自动、手动转换开关。转换开关安装高度宜使其中心位置距地面1.5m。

7.5 地下防护区,无窗或设固定窗扇的地上防护区,应设置独立的机械排风装置,排风口应通向室外。 7.6 当灭火系统设置在有爆炸危险的场所时,灭火装置及自动控制器件应具备相应等级的防爆功能。 管网等金属件应设防静电接地,防静电接地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

7.7 消防用电设备的金属外壳应有接地保护,接地线应与电气保护接地干线(PE)相连接。 8 系统安装

8.1 一般规定

8.1.1 灭火系统工程的施工单位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承担灭火系统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等级的资质;

b) 施工现场管理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及实施方案、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控制及检

验制度;

c)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按本规范附录C的要求进行检查记录。 8.1.2 灭火系统工程施工应具备下列条件:

a) 经批准的施工图、设计说明书及其设计变更通知单等设计文件应齐全;

b) 预制灭火系统的柜式灭火装置及无管网灭火系统的灭火装置应有产品出厂合格证及国家规定

的市场准入证明;

c) 管网灭火系统的成套灭火装置及灭火剂贮存容器、释放装置、安全泄放装置、选择阀、喷头、

贮气瓶组、瓶头阀、集流管、减压阀、信号反馈装置等系统组件应有产品出厂合格证及国家规定的市场准入证明,灭火剂输送管道应具备有效的材质证明,管道连接件应有产品出厂合格证; d) 系统中采用不能复验的产品,如安全膜片等,应具有生产厂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与合格证; e) 系统及其主要组件的使用、维护说明书应齐全; f) 给水、供电、供气等条件满足连续施工作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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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防护区、保护对象及灭火剂贮存装置间的设置条件与设计相符; h) 系统所需的预埋件及预留孔洞等工程建设条件符合设计要求。 8.1.3 灭火系统工程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施工过程质量控制:

a) 采用的材料及组件应进行进场检验;进场检验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

b) 施工应按批准的施工图、设计说明书及其设计变更通知单等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

c) 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

下道工序;

d) 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认可,并经监理工程师签证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 e) 应对施工过程进行检查并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人员进行; f) 施工过程检查记录参照本规范附录D的要求填写;

g) 灭火系统安装完工后,施工单位按本规范进行调试,调试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

验收申请报告申请验收。

8.2 进场检验 8.2.1 一般规定

8.2.1.1 施工前应对系统组件进行进场检验。进场检验参照本规范表D.1或表D.5填写组件材料进场检验记录。

8.2.1.2 进场检验抽样检查有一件不合格时,应加倍抽样;加倍抽样仍有一件不合格,判定该批材料为不合格。

8.2.2 管网灭火系统组件检验

8.2.2.1 灭火剂贮存容器、释放装置、安全泄放装置、选择阀、喷头、贮气瓶组、瓶头阀、集流管、减压阀、信号反馈装置等系统组件的外观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系统组件无碰撞变形等机械损伤;

b) 系统组件外露非机械加工表面保护层完好;

c) 系统组件所有外露接口均设有防护堵、盖,且封闭良好;接口螺纹或法兰密封面完好; d) 系统组件的铭牌清晰、牢固;

e) 灭火剂贮存容器、贮气瓶规格应与设计要求相符合。

8.2.2.2 灭火剂贮存容器、释放装置、安全泄放装置、选择阀、喷头、贮气瓶、瓶头阀、集流管、减压阀、信号反馈装置等系统组件的品种、规格应符合国家现行产品标准及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核查产品出厂合格证和国家法定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

8.2.2.3 灭火剂贮存容器的充装量应不小于设计充装量;贮气瓶充装压力应符合产品样本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核查产品出厂合格证、压力表测量、灭火剂充装时称重测量。

8.2.2.4 管材、管道连接件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或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核查材质证明、产品合格证。

8.2.2.5 管材、管道连接件的外观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a) 镀锌层不得有脱落、破损等缺陷;

b) 螺纹连接管道连接件不得有缺纹、断纹等现象; c) 法兰盘密封面不得有缺损、裂痕。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8.2.2.6 管材、管道连接件的规格尺寸、厚度及允许偏差应符合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每一品种、规格产品按20%计算,不足5件时按1件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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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方法:用钢尺和游标卡尺测量。 8.2.2.7 阀驱动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电磁驱动器的电源应符合设计要求。通电检查电磁铁芯,其行程应能满足系统启动的要求,且

动作灵活,无卡阻现象;

b) 气动驱动装置贮存容器内气体压力不应低于设计压力,气体驱动管道的单向阀应启闭灵活,无

卡阻现象;

c) 机械驱动装置应传动灵活,无卡阻现象。 检查数量:全部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压力计测量。

8.2.2.8 柜式超细干粉灭火装置等预制灭火系统产品应符合下列规定:

a) 产品表面保护层完好,无锈蚀及明显碰撞变形等机械损伤; b) 产品的铭牌清晰、完整、牢固;

c) 产品的品种、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外观、核查出厂合格证。 8.2.3 无管网灭火系统组件检验

8.2.3.1 灭火装置外观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a) 产品表面保护层完好,无锈蚀及明显碰撞变形等机械损伤; b) 产品的铭牌清晰、完整、牢固;

c) 贮压悬挂式超细干粉灭火装置的压力指示器应指示在绿色区域内。 检查数量:按产品20%抽查,不足5具时按1具抽查。 检查方法:目测。

8.2.3.2 灭火装置电引发器的阻值应符合产品样本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产品20%抽查,不足5具时按1具抽查。 检查方法:用万用表测量。 8.2.4 系统控制组件的检验

8.2.4.1 系统控制组件的外观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a)表面保护层完好,无锈蚀及明显碰撞变形等机械损伤; b)铭牌清晰、完整、牢固。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目测。

8.2.4.2 系统控制组件的品种、规格、数量应符合国家现行产品标准及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产品合格证和国家法定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 8.3 管网灭火系统的安装 8.3.1 阀驱动装置的安装

8.3.1.1 气动驱动装置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a) 驱动气瓶组的支、框架或箱体应固定牢靠,并做防腐处理;

b) 驱动气瓶和启动气瓶上应有表明介质名称、对应防护区或保护对象名称或编号的永久性标志; c) 气动驱动管道竖直安装时,应在始端设置防晃支架或采用固定卡固定。水平管道采用管卡固定;管卡的间距不宜大于0.6m。转弯处应增设1个管卡;

d)气动驱动的管道安装后应按本规范E.1规定的方法做气密性试验,并合格。 8.3.1.2 电磁驱动装置的安装应符合以下规定:

电磁驱动装置的电器连接线宜沿贮存容器支框架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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