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细干粉灭火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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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1 管网灭火系统功能验收时,应进行模拟启动试验,并合格。

检查数量:按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总数(不足5个按5个计)的20%检查。 检查方法:按本规范E.2的规定执行。

10.4.2 管网灭火系统功能验收时,应进行模拟喷气试验,并合格。

检查数量:组合分配系统应不少于1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柜式超细干粉灭火装置等预制灭火系统不少于1套。

检查方法:按本规范E.3或按产品样本有关试验的规定执行。

10.4.3 管网灭火系统功能验收,应对设有灭火剂备用量的系统进行模拟切换操作试验,并合格。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按本规范E.4的规定执行。 10.5 无管网灭火系统灭火装置的验收

10.5.1 灭火装置的型号、规格、数量、安装位置、喷口方向、灭火装置与支架的连接应符合本规范第8.4.1条的要求。

检查数量:按灭火装置的5%检查。 检查方法:目测。

10.5.2 灭火装置的电引发器引出线的连接、热引发器引出线的连接、延时启动器的安装应符合本规范第8.4.2条和第8.4.3条的要求。

检查数量:按灭火装置的5%检查。 检查方法:目测或测量检查。 10.6 无管网灭火系统的功能验收

10.6.1 无管网灭火系统功能验收时,应进行模拟启动试验,并合格。

检查数量:按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总数(不足5个按5个)的20%检查。 检查方法:按本规范E.2的规定执行。

10.6.2 无管网灭火系统功能验收时,应进行模拟喷射试验,并合格。

检查数量:按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总数(不足5个按5个)的20%检查。 检查方法:按本规范E.3的规定执行。 11 维护管理

11.1 一般规定

11.1.1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超细干粉灭火系统工程不得投入使用。投入使用的超细干粉灭火系统应进行维护管理。

11.1.2 灭火系统投入使用时,应具备下列文件:

a) 系统及其主要组件的使用、维护说明书; b) 系统工作流程图和操作规程; c) 系统维护检查记录图表; d) 值班员守则和运行日志。

11.1.3 灭火系统应由经过专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的专职人员负责定期检查和维护。 11.1.4 应按规定对灭火系统进行定期检查,检查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并参照本规范附录G填写《超细干粉灭火系统维护检查记录》。 11.2 管网灭火系统的维护管理

11.2.1 每月应对灭火系统进行两次检查,检查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a)对灭火剂贮存容器、释放装置、安全泄放装置、选择阀、喷头、贮气瓶组、瓶头阀、集流管、减压阀、信号反馈装置等系统组件进行外观检查。系统组件应无碰撞变形及其它机械损伤,表应无锈蚀、保护涂层完好,铭牌清晰,铅封等应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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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贮气瓶组内的压力不得小于设计贮存压力的90%; c)预制灭火系统的设备状态和运行状况应正常;

d)火灾报警控制系统组件,不得发生移动、损坏和腐蚀。 11.2.2 每年至少对灭火系统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内容和要求除按月检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a) 防护区的开口情况、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用途及可燃物的种类、数量、分布情况,应符合设计

要求;

b) 贮存装置间的设备、灭火剂输送管道和支、吊架的固定,应无松动;

c) 高压软管应无变形、裂纹及老化。必要时对高压软管进行水压强度试验和气密性试验或更换; d) 各喷头孔口应无堵塞;

e) 灭火剂输送管道有损伤或堵塞现象时,应进行更换或吹扫; f) 对灭火系统进行一次模拟自动启动试验;

g) 钢瓶的耐压试验应按国家现行的《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执行。 11.3 无管网灭火系统的维护管理

11.3.1 每月应对灭火系统进行两次检查,检查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灭火装置及火灾报警控制系统组件,不得发生移位、损坏和腐蚀,保护层完好; b) 贮压悬挂式超细干粉灭火装置压力指示器应指示在绿色区域内; c) 非贮压悬挂式超细干粉灭火装置喷口密封铝膜应无破损。 11.3.2 每年至少对灭火系统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的内容和要求除按月检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a) 防护区的开口情况、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用途及可燃物的种类、数量、分布情况,应符合设计

要求;

b) 灭火装置安装支架的固定,应无松动; c) 对灭火系统进行一次模拟自动启动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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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管道规格及支架间距

表A.1 超细干粉灭火系统管道规格

公称直径 管道规格 DN (㎜) 15 20 25 32 40 50 65 80 G (in) 1/2 3/4 1 1/4 1/2 2 2/2 3

111外径×壁厚 (㎜×㎜) d (㎜) 16 21 27 35 41 52 66 78 D 22×3 D 27×3 D 34×3.5 D 42×3.5 D 48×3.5 D 60×4 D 76×5 D 89×5.5 表A.2 管道附件当量长度(m)(参考值)

DN (mm) 弯头 三通 15 7.1 21.4 20 5.3 16.0 25 4.2 12.5 32 3.2 9.7 40 2.8 8.3 50 2.2 6.5 65 1.7 5.1 80 1.4 4.3 100 1.1 3.3

表A.3 管道支、吊架最大间距

公称直径 (㎜) 最大间距 (m) 15 1.5 20 1.8 25 2.1 32 2.4 40 2.7 50 3.0 65 3.4 80 3.7 100 4.3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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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B (规范性附录) 管网分支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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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