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案例分析分析-共16页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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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成为破产债权。但是,破产清算为集体清偿。为便于清算分配起见,需要将非金钱债权折算为金钱债权。

②债权的附条件。

破产宣告不废止债权原附有的条件,不论它是停止条件还是解除条件。因此,破产宣告时条件尚未成就的债权,得作为破产债权参加破产程序,但其权利的行使与存废,受破产清算期间条件之成就与否的制约。具体说,附条件的债权,在最后分配期间,其停止条件未成就的,或者其解除条件已成就的,失去受领分配权。

③债权的终止期限。

破产宣告时尚未终止,而定于破产宣告后的某一时间终止的债权,得成为破产债权。该债权成为破产债权后,其原定的终止期限即行废止。但是,这种废止的效力,不及于破产人的连带债务人。也就是说,债权人对破产人的连带债务人的请求权,于原定终止期到来时,失去对该连带债务人的约束力。

④债权的履行期限。

破产宣告具有废止债权的原定履行期限的效力。所以,破产宣告时,无论债权的原定清偿期是否已经到来,均得成立破产债权。破产宣告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债权。但是,这种视为到期的效力,不及于破产人的连带债务人。也就是说,债权人对破产人的连带债务人的请求权,仍

受原定履行期限的约束。

⑤连带债务人的存在。

破产债权的成立,不因破产人又连带债务人而受影响。在破产人有连带债务人的情况下,债权人有向各连带债务人分别请求全额清偿的权利。这意味着,债权人有权以其全部债权额参加破产程序,并同时以全额向其他连带债务人请求清偿。但是,债权人从各连带债务人处获得的清偿总额,不得超过其债权总额。因此,债权人受领破产分配后,仅可就债权的未足清偿部分向其他连带债务人追偿。反之,债权人受领破产分配前已经由其他连带债务人获得全部清偿的,不得再受领破产分配;已经由其他连带债务人获得部分清偿的,其受领破产分配的数额不得超过债权未足清偿部分的数额。

2、债权人某银行分行申请破产应向法院提交材料: 债权发生的证据; 债权的性质、数量;

有无财产担保,和提供证据;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如停止支付,并呈连续性。 3、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应向法院提交材料: 亏损情况; 会计报表; 财产状况;

债权债务清册; 全民企业上级意见; 其他。

4、债务人申请破产是否要得到他人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8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申请宣告破产。” 这是就国有企业债务人申请破产以上级主管部门同意为条件,因为,国有企业的所有权人是国家,而上级主管部门享有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的权力。

这与非国有企业作为债务人申请破产时需要其所有权人同意是相类似的。例如,我国《公司法》第38条和第10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公司的股东大会,行使对公司解散、清算事项做出决议的职权。公司自愿申请破产,与公司解散一样,是关系公司存亡和股东权益得失的重大事项,也应照此办理。

5、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应于4月5日后的15天内召开,2月10日召开不妥。清算组应于2月11日后15天内成立,3月9日成立不妥。

6、进入破产程序后,个别清偿是否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对部分债权人的清偿无效,但是债务

人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需的除外。”这是关于禁止个别清偿的现行规定。

要构成”债务人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需”这一例外,须同时具备四项条件:第一,债务人仍在从事生产经营;

第二,这种生产经营是正常的,即有利于企业财产保值和债权人的清偿利益;

第三,所为的个别清偿是必需的,即若不实施这一清偿,将有损于企业财产和债权人利益;

第四,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的批准。所以,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2条规定的期间实施的个别清偿,凡不具备这四项条件的,应认定为无效。

7、银行有部分抵押债权,有权优先受偿,理论上属于别除权。或把抵押财产单独拍卖优先尝受银行债务,如果拍卖会使整体财产价值减少,也可以整体拍卖,但是保证抵押债权优先充分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