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应用指南(2018)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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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的数量,则发行方应将该股票期权作为一项权益工具处理。

运用上述“固定换固定”原则来判断会计分类的金融工具常见于可转换债券,具备转股条款 的永续债、优先股等。如果发行的金融工具合同条款中包含在一定条件下转换成发行方普通股的 约定且存在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义务(例如每年支付固定股息的可转换优先股中的转换条 款),该转股权将涉及发行方是否需要交付可变数量自身权益工具或者是否“固定换固定”的判 断。在实务中,转股条款呈现的形式可能纷繁复杂,发行方应审慎确定其合同条款及所反映的经 济实质是否能够满足“固定换固定”原则。

需要说明的是,在实务中,对于附有可转换为普通股条款的可转换债券等金融工具,在其转 换权存续期内,发行方可能发生新的融资或者与资本结构调整有关的经济活动,例如股份拆分或 合并、配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发放现金股利等。通常情况下,即使转股价初始固定,但为 了确保此类金融工具持有方在发行方权益中的潜在利益不会被稀释,合同条款会规定在此类事项 发生时,转股价将相应进行调整。此类对转股价格以及相应转股数量的调整通常称为“反稀释” 调整。原则上,如果按照转股价格调整公式进行调整,可使得稀释事件发生之前和之后,每一份 此类金融工具所代表的发行方剩余利益与每一份现有普通股所代表的剩余利益的比例保持不变, 即此类金融工具持有方相对于现有普通股股东所享有的在发行方权益中的潜在相对利益保持不 变,则可认为这一调整并不违背“固定换固定”原则。如果不做任何调整,也可认为合同双方在 此类工具发行时已在其估值中考虑了上述活动的预期影响。但如果做了调整且调整公式无法体现此类工具持有人与普通股股东在相关事件发生前后“同进同退”的原则,则不能认为这一调整符合“固定换固定”原则。

【例 6】甲公司于 2×17 年 2 月 1 日向乙公司发行以自身普通股为标的的看涨期权。根据该期权合同,如果乙公司行权,乙公司有权以每股 102 元的价格从甲公司购入普通股 1000 股。有关资料如下:

(1) 合同签订日 2×l7 年 2 月 1 日;

(2) 行权日(欧式期权)2×18 年 1 月 31 日; (3) 2×18 年 1 月 31 日应支付的固定行权价格 102 元; (4) 期权合同中的普通股数量 1000 股; (5) 2×17 年 2 月 1 日每股市价 100 元; (6) 2×17 年 12 月 31 日每股市价 104 元; (7) 2×18 年 1 月 31 日每股市价 104 元; (8) 2×l7 年 2 月 1 日期权的公允价值 5000 元; (9) 2×17 年 12 月 31 日期权的公允价值 3000 元; (10) 2×18 年 1 月 31 日期权的公允价值 2000 元。 情形 1:期权以现金净额结算

分析:在现金净额结算约定下,甲公司不能完全避免向另一方支付现金的义务,因此应当将该期权划分为金融负债。

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① 2×17 年 2 月 1 日,确认发行的看涨期权: 借:银行存款

贷:衍生工具——看涨期权

5 000

5 000

② 2×17 年 12 月 31 日,确认期权公允价值减少: 借:衍生工具——看涨期权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2 000

2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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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2×18 年 1 月 31 日,确认期权公允价值减少: 借:衍生工具——看涨期权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1 000

1 000

在同一天,乙公司行使了该看涨期权,合同以现金净额方式进行结算。甲公司有义务向乙公司交付 104 000 元(104×1 000),并从乙公司收取 102 000 元(102×1000),甲公司实际支付净额为 2 000 元。反映看涨期权结算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衍生工具——看涨期权

贷:银行存款

2 000

2 000

情形 2:期权以普通股净额结算 分析:普通股净额结算是指甲公司以普通股代替现金进行净额结算,支付的普通股公允价值等于应当支付的现金金额。在普通股净额结算约定下,由于甲公司须交付的普通股数量[(行权日 每股价格-102)×1000+行权日每股价格]不确定,因此应当将该期权划分为金融负债。

除期权以普通股净额结算外,其他资料与情形 1 相同。甲公司实际向乙公司交付普通股数量约为 19.23 股(2 000/104),因交付的普通股数量须为整数,实际交付 19 股,余下的金额 24 元(0.23×104)将以现金方式支付。因此,甲公司除以下账务处理外,其他账务处理与情形 1 相同:2×l8 年 1 月 31 日:

借:衍生工具——看涨期权

贷:股本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银行存款

2 000

19 1 957 24

情形 3:期权以普通股总额结算 分析:在普通股总额结算约定下,甲公司需交付的普通股数量固定,将收到的金额也是固定的,因此应当将该期权划分为权益。 除甲公司以约定的固定数量的自身普通股交换固定金额现金外,其他资料与情形 1 相同。因此,乙公司有权于 2×18 年 1 月 31 日以 102 000 元(102×l 000)购买甲公司 1000 股普通股。 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① 2×17 年 2 月 1 日,确认发行的看涨期权: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权益工具

5 000

5 000

由于甲公司将以固定数量的自身股票换取固定金额现金,应将该衍生工具确认为权益工具。 ② 2×17 年 12 月 31 日:由于该期权合同确认为权益工具,甲公司无需就该期权的公允价值变动作出会计处理,因此无需在 2×17 年 12 月 31 日编制会计分录。 由于该看涨期权是价内期权(行权价格每股 102 元小于市场价格每股 104 元),乙公司在行权日行使了该期权,向甲公司支付了 102000 元以获取 1000 股甲公司股票。

② 2×18 年 1 月 31 日,乙公司行权: 借:现金

其他权益工具 贷:股本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102 000 5 000

1 000 106 000

(三)以外币计价的配股权、期权或认股权证 一般来说,如果企业的某项合同是通过固定金额的外币(即企业记账本位币以外的其他货币)交换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由于固定金额的外币代表的是以企业记账本位币计价的 可变金额,因此不符合“固定换固定”原则。但是,本准则在“固定换固定”原则下对以外币计 价的配股权、期权或认股权证规定了一类例外情况:企业对全部现有同类别非衍生自身权益工具 的持有方同比例发行配股权、期权或认股权证,使之有权按比例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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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金额的任何货币交换固定 数量的该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该类配股权、期权或认股权证应当分类为权益工具。

这是一类范围很窄的例外情况,不能以类推方式适用于其他工具(如以外币计价的可转换债券)。 【例 7】一家在多地上市的企业,向其所有的现有普通股股东提供每持有 2 股普通股可购买 其 1 股普通股的权利(配股比例为 2 股配 1 股),配股价格为配股公告当日股价的 70%。由于该企 业在多地上市,受到各国家和地区当地的法规限制,配股权行权价的币种须与当地货币一致。

本例中,由于企业是按比例向其所有同类普通股股东提供配股权,且以固定金额的任何货币 交换固定数量的该企业普通股,因此该配股权应当分类为权益工具。

(四)或有结算条款 附有或有结算条款的金融工具,指是否通过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进行结算,或者是否以其他导致该金融工具成为金融负债的方式进行结算,需要由发行方和持有方均不能控制的未来不确定事项(如股价指数、消费价格指数变动,利率或税法变动,发行方未来收人、净收益或债务权益比率等)的发生或不发生(或发行方和持有方均不能控制的未来不确定事项的结果)来确定 的金融工具。

对于附有或有结算条款的金融工具,发行方不能无条件地避免交付现金、其他金融资产或以其他导致该工具成为金融负债的方式进行结算的,应当分类为金融负债。但是,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发行方应当将其分类为权益工具:

1. 要求以现金、其他金融资产或以其他导致该工具成为金融负债的方式进行结算的或有结 算条款几乎不具有可能性,即相关情形极端罕见、显著异常且几乎不可能发生。

2. 只有在发行方清算时,才需以现金、其他金融资产或以其他导致该工具成为金融负债的 方式进行结算。

3. 按照本准则第三章分类为权益工具的可回售工具。 实务中,出于对自身商业利益的保障和公平原则考虑,合同双方会对一些不能由各自控制的情况下是否要求支付现金(包括股票)作出约定,这些“或有结算条款”可以包括与外部市场有 关的或者与发行方自身情况有关的事项。出于防止低估负债和防止通过或有条款的设置来避免对 复合工具中负债成分进行确认的目的,本准则规定,发行方需要针对这些条款确认金融负债,除 非能够证明或有事件是极端罕见、显著异常且几乎不可能发生的情况或者仅限于清算事件。例如, 甲公司发行了一项永续债,每年按照合同条款支付利息,但同时约定其利息只在发行方有可供分 配利润时才需支付,如果发行方可供分配利润不足则可能无法履行该项支付义务。虽然利息的支 付取决于是否有可供分配利润,使得利息支付义务成为或有情况下的义务,但是甲公司并不能无条件地避免支付现金的合同义务,因此该公司应当将该永续债划分为一项金融负债。 如果合同的或有结算条款要求只有在发生了极端罕见、显著异常且几乎不可能发生的事件时才会以现金、其他金融资产或以其他导致该工具成为金融负债的方式进行结算,那么可将该或有 结算条款视为一项不具有可能性的条款。如果一项合同只有在上述不具有可能性的事件发生时才 须以现金、其他金融资产或以其他导致该工具成为金融负债的方式进行结算,在对该金融工具进 行分类时,不需要考虑这些或有结算条款,应将该合同确认为一项权益工具。

【例 8】甲公司拟发行优先股。按合同条款约定,甲公司可根据相应的议事机制自行决定是否派发股利,如果甲公司的控股股东发生变更(该事项不受甲公司控制),甲公司必须按面值赎 回该优先股。

本例中,该或有事项(控股股东变更)不受甲公司控制,属于或有结算事项。同时,该事项的发生并非“极端罕见、显著异常且几乎不可能发生”。由于甲公司不能无条件地避免赎回股份的义务,因此,该工具应当划分为一项金融负债。

(五)结算选择权

对于存在结算选择权的衍生工具(例如,合同规定发行方或持有方能选择以现金净额或以发行股份交换现金等方式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发行方应当将其确认为金融负债或金融资产;如果可供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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择的结算方式均表明该衍生工具应当确认为权益工具,则应当确认为权益工具。

例如,为防止附有转股权的金融工具的持有方行使转股权而导致发行方的普通股股东的股权被稀释,发行方会在衍生工具合同中加入一项现金结算选择权:发行方有权以等值于所应交付的股票数量乘以股票市价的现金金额支付给工具持有方,而不再发行新股。按照本准则规定,发行方应当将这样的转股权确认为衍生金融负债或衍生金融资产。

(六)复合金融工具本准则规定,企业应对发行的非衍生工具进行评估,以确定所发行的工具是否为复合金融工具。企业所发行的非衍生工具可能同时包含金融负债成分和权益工具成分。对于复合金融工具, 发行方应于初始确认时将各组成部分分别分类为金融负债、金融资产或权益工具。企业发行的一 项非衍生工具同时包含金融负债成分和权益工具成分的,应于初始计量时先确定金融负债成分的 公允价值(包括其中可能包含的非权益性嵌入衍生工具的公允价值),再从复合金融工具公允价 值中扣除负债成分的公允价值,作为权益工具成分的价值。

可转换债券等可转换工具可能被分类为复合金融工具。发行方对该类可转换工具进行会计处 理时,应当注意以下方面:

1. 在可转换工具转换时,应终止确认负债成分,并将其确认为权益。原来的权益成分仍旧保留为权益(从权益的一个项目结转到另一个项目,如从“其他权益工具”转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可转换工具转换时不产生损益。 2. 企业通过在到期日前赎回或回购而终止一项仍具有转权的可转换工具时,应在交易日将赎回或回购所支付的价款以及发生的交易费用分配至该工具的权益成分和负债成分。分配价款和交易费用的方法应与该工具发行时采用的分配方法一致。价款和交易费用分配后,所产生的利得 或损失应分别根据权益成分和负债成分所适用的会计原则进行处理,分配至权益成分的款项计入权益,与债务成分相关的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例 9】甲公司 2×17 年 1 月 1 日按每份面值 1 000 元发行了 2 000 份可转换债券,取得总收入 2 000 000 元。该债券期限为 3 年,票面年利息为 6%,利息按年支付;每份债券均可在债券发行 1 年后的任何时间转换为 250 股普通股。甲公司发行该债券时,二级市场上与之类似但没有转股权的债券的市场利率为 9%。假定不考虑其他相关因素。甲公司以摊余成本计量分类为金融负债的应付债券。 分析: 本例中,转股权的结算是以固定数量的债券换取固定数量的普通股,因此该转股权应归类为权益工具。具体计算和账务处理如下:

(1) 先对负债成分进行计量,债券发行收入与负债成分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则分配到权益成分。负债成分的现值按 9%的折现率计算,见表 1。

表 1

本金的现值:

第 3 年年末应付本金 2000000 元(复利现值系数为 0.7721835)

利息的现值: 3 年期内每年应付利息 120000 元(年金现值系数为 2.5312917) 负债成分总额 权益成分金额 债券发行总收入

(2)甲公司的账务处理: ①2×17 年 1 月 1 日,发行可转换债券: 借:银行存款 2 000 000

应付债券——利息调整 151 878 贷:应付债券——面值 2 000 000

其他权益工具 151 878

③ 2×年 12 月 31 日,计提和实际支付利息 计提债券利息时: 17 借:财务费用

单位:元

1 544 367 303 755 1 848 122 151 878 2 000 000

166 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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