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应用指南(2018)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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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交易对手披露(三)至(五)所要求的有关金额时,相对于所有交易对手而言单项重要的金额应当单独披露,其余单项不重要的金额可以汇总为一个单列项目披露。

(7)为满足财务报表使用者评估净额结算安排对企业财务状况现实及潜在影响的需要,除按照本准则第四十七条要求披露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抵销相关信息之外,企业还应根据总互抵协议或类似协议的条款提供其他补充信息,如抵销权的条款及其性质等信息。此外,根据本准则第四十七条披露的金融工具可能遵循不同的计量要求(例如,与回购协议相关的应付款项以摊余成本计量,而衍生工具以公允价值计量),因此企业应当披露计量差异的情况。 【例 16】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抵销的相关披露示例如下: (1)抵销的金融资产以及可执行的总互抵协议或类似协议下的金融资产如表 3 所示。

(2)抵销的金融负债以及可执行的总互抵协议或类似协议下的金融负债如表 4 所示。

(三)利润表中的列示及相关披露 本准则第五十五条对利润表中的列示及相关披露作

出了规范,有关说明和举例如下:

1. 企业至少应当按金融工具的不同计量基础分别披露利得或损失。由于金融工具按不同计 量基础分类计量,这一披露要求有助于财务报表使用者更好地理解企业金融工具的经营成果。 2. 企业应披露的利息收入或利息费用为:按实际利率法计算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产生的 利息收入或利息费用总额。

【例 17】某银行利润表利息收入和利息费用披露格式如表 5 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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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企业应分别披露下列手续费收入或支出:

①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不含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产生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即在确定实际利率时未包括)的手续费收入或支出;

② 企业通过信托和其他托管活动代他人持有资产或进行投资而形成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手续费收入或支出。

对应上述①所要求的披露范围取决于企业的业务性质。例如,对于银行发放信用卡的业务,手续费可能包括信用卡的年费收入、处理借贷交易的商户服务佣金、透支手续费等。

(四)套期会计相关披露 套期活动属于企业风险管理活动,在符合套期会计应用条件的前提下,企业可以选择应用套期会计。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以下简称“套期会计准则”)的 规定,对符合条件并选择应用套期会计的套期活动,分别按公允价值套期、现金流量套期及境外 经营净投资套期三种类型进行会计处理,同时按照本准则第五十七条至第七十条规定进行披露, 以便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企业套期关系的性质和这些套期关系对企业当期及未来期间经营成果的影响。

【例 18】针对商品价格风险管理策略的披露示例 本公司从事铜产品的生产加工业务,持有的铜产品面临铜的价格变动风险。因此本公司采用期货交易所的铜期货合同管理持有的全部铜产品所面临的商品价格风险。本公司生产加工的铜产品中所含的标准阴极铜与铜期货合同中对应的标准阴极铜相同,套期工具(铜期货合同)与被套期项目(本公司所持有的铜产品中的标准阴极铜)的基础变量均为标准阴极铜价格。套期无效部分主要来自基差风险、现货或期货市场供求变动风险以及其他现货或期货市场的不确定性风险等。本年度和上年度确认的套期无效的金额并不重大。本公司针对此类套期采用公允价值套期。

企业应当按照风险类型披露相关定量信息,从而有助于财务报表使用者评价套期工具的条款 和条件及这些条款和条件如何影响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金额、时间和不确定性。这些要求披露的 明细信息应当包括:

1. 套期工具名义金额的时间分布; 2. 套期工具的平均价格或利率(如适用)。

【例 19】表 6 列示了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被指定为套期工具的期权合同的到期日和平均 汇率概况。

表 6

单位:万元

0~6 个月 6~12 个月 12 个月以后 美元期权合同名义金额 125 000 105 000 150 000 人民币兑美元的平均汇率 6.85 6.91 6.87 欧元期权合同名义金额 (53 000) (40 000) (35 000) 人民币兑欧元的平均汇率 7.75 7.76 7.80 英镑期权合同名义金额 (82 000) (64 000) (90 000) 人民币兑英镑的平均汇率 8.68 8.77 8.78 对于公允价值套期,企业应当以表格形式、按风险类型分别披露与被套期项目相关的下列金额:

1. 资产负债表中已确认的被套期项目账面价值,资产项目和负债项目应分别列示; 2. 已确认的被套期项目账面价值中所包含的被套期项目累计公允价值套期调整,资产项目和负债项目应分别列示;

3. 被套期项目所属的资产负债表项目(即被套期项目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在哪个项目下, 如“存货”“应付债券”“其他流动资产”);

4. 本期用作确认套期无效部分基础的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

5. 对于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工具作为被套期项目的情况,企业应当根据套期会计准则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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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条要求对被套期项目价值调整进行摊销。若套期关系先于被套期项目终止(例如由于企业风险管理政策变化),则未摊销的价值调整还将保留在资产负债表中直至摊销完。该情况下,企业应当披露保留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公允价值套期累计调整额。

对于现金流量套期和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企业应当以表格形式、按风险类型分别披露与被 套期项目相关的下列金额:

1. 本期用作确认套期无效部分基础的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

2. 根据套期会计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继续按照套期会计处理的现金流量套期储备的余额; 3. 根据套期会计准则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继续按照套期会计处理的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计入 其他综合收益的余额;

4. 不再适用套期会计的套期关系所导致的现金流量套期储备和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中计入 其他综合收益的利得和损失的余额。

企业可以按照表 7 披露此类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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