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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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网络通讯评审实行匿名制。评审专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独立评审,提出是否立项的建议并简要说明理由。

(二)会议评审公开进行。评审专家在经过充分评议后,进行无记名投票,获三分之二及以上多数票通过方能立项。

(三)对涉及国家机密或需要紧急决策的国家特殊目的的项目,由省教育厅另行规定评审立项程序。

第十一条 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项目评审贯彻公平竞争、择优资助的原则。评审的基本标准是:

(一)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鼓励面向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理论和现实意义的项目研究,鼓励理论联系实际、研究新情况、总结新经验、回答新问题的理论探索和研究。

(二)具有学术前沿性,预期能产生具有创新性和社会影响的研究成果。鼓励深入的基础理论研究和有针对性的应用研究,鼓励新兴学科、边缘学科研究和跨学科的交叉综合研究。

(三)研究方向正确,内容充实,论证充分,拟突破的重点难点明确,研究思路清晰,研究方法科学、可行。

(四)申请人及参与人对申报的项目有一定的研究基础,有相关研究成果和资料准备,有完成项目研究所必须具备的时间和条件。课题组成员结构合理。

(五)申请经费及经费预算安排合理。 第十二条 完善评审制度,严格评审纪律。

(一)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项目实行同行专家评审制度。省教育厅建立并及时更新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必须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熟悉被评项目所在的学科专业领域,承担过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重点项目或省部级以上人文社科研究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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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项目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评审专家组由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分别来自不同的单位(不含申报者所在学校),且不得是被评项目的参与人。

(三)建立专家信誉保证制度。评审专家必须廉洁自律,评审期间,不泄漏本人作为评审专家的身份,不与项目申请人私下接触,不接受项目申请人任何宴请或礼物,不泄露与评审有关的情况。项目评审结束后,省教育厅对评审情况进行评估,建立专家信誉度档案。

第十三条 省教育厅在正式下达项目立项通知前,对项目评审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项目过程管理

第十四条 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项目实行学校管理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省教育厅委托学校对本校教师承担的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省教育厅在必要时组织检查或抽查。

(一)项目经批准立项后,申请人填报的项目申请评审书即为申请人和学校与省教育厅签订的合同。该合同是进行项目管理的依据,有关各方应严格履行合同的约定。

(二)项目申请人即该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依照合同规定,负责项目总体研究计划的实施,并在批准的计划任务和预算范围内,在不违反本办法和相关财务管理制度的前提下,享有经费使用和项目研究分工的自主权。

(三)学校应加强对项目执行情况的检查,督促课题组成员按合同约定完成项目研究,并承担合同约定的义务。

(四)学校应建立人文社科研究项目管理档案,包括: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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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书、立项通知书、中期检查表、结项审查表、?结项证书?和成果原件或复印件(包括封面、目录、版权页,下同)。

第十五条 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项目实行中期检查制度。中期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是否按计划开展;研究进度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阶段性研究成果;经费使用是否合理合法等。

项目的中期检查由各校自行组织,一般应在每年12月进行,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研究周期超过一年的项目应填写?项目进展情况报告书?,报告项目研究的进展等情况。中期检查结束后,各校应撰写年度检查报告,于每年的12月31日前,将?年度检查报告?和?项目进展情况报告书?报省教育厅有关职能部门。

省教育厅在每年第一季度通报项目中期检查情况。对没有进行实质性研究的项目、无故不接受中期检查或中期检查不合格的项目,进行通报并限期改正。

第十六条 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项目经批准下达后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要履行报批手续。

变更项目负责人或依托学校,须由原项目负责人和依托学校提出申请,报省教育厅批准。变更项目研究周期,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由依托学校批准,并报省教育厅备案。学校在审查变更申请时应严格把关。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作撤项处理:

(一)项目实施情况表明,项目负责人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和能力;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或研究项目; (三)没有进行实质性研究、无故不接受中期检查或中期检查不合格,并在规定期间内仍不改正;

(四)在规定的项目研究周期内,未能完成研究任务; (五)项目负责人调离原学校,且不能承诺按照规定完成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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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研究。

凡被撤销的项目,由依托学校追回已拨经费,用于本校自选项目的研究;省教育厅在3年内不受理被撤销的项目负责人的各类项目申报。被撤销的项目负责人调离原学校的,由原学校将撤销项目的通知发送其所在单位。

第十八条 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项目严格遵守下列各项保密规定:

(一)涉及保密内容的项目,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项目研究活动中所使用的未公布数据、内部文件资料仅限于项目内部使用,不得公开。

(三)项目研究活动中有关涉密和敏感问题的专项调查、学术会议和其它学术活动必须经主管部门审批。

(四)涉及保密内容的研究成果要注意保管,使用去向要登记备案;报送有关部门要通过机要渠道。涉密信息不得上网,不得通过互联网传送。

第五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项目经费管理,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教计?2005?20号)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项目经费,由省教育厅根据年度财力和项目申报情况统筹安排。项目依托学校也应根据有关规定安排相应的项目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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