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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研讨会议纪要的通知

(水保函[2007]30号)

各技术评估单位:

2007年11月8日,水利部水土保持司在北京召开了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研讨会议,对近期技术评估工作的进展情况进行了全面总结,对技术评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足和改进措施进行了认真研讨,统一了技术评估工作有关要求。现将研讨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研讨会议纪要提出的各项要求,努力提高水土保持设施技术评估质量,促进技术评估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附件: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研讨会议纪要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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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技术评估研讨会议纪要

2007年11月8日,水利部水土保持司在北京主持召开了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研讨会议,参加研讨的有水利部水土保持监测中心、水利部水土保持植物开发管理中心、江河水利水电咨询中心、中国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咨询公司、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流域水土保持监测中心站、黄河水利委员会黄河水利科学研究院、中国水电顾问集团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等7家技术评估单位的代表。会议总结了近期技术评估工作的进展情况,交流了各评估单位的做法和经验,对技术评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足和改进措施进行了认真研讨,强调了水土保持设施技术评估工作的地位和作用,统一了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的具体要求,现纪要如下:

一、会议强调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是水利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代表水利部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进行的技术预验收,是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行政管理的延伸。会议认为,半年来各技术评估单位高度重视和十分珍惜承担技术评估的工作机遇,认真贯彻执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法规、规范和标准,组织强有力的技术力量,共开展国家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工作l00多项,总体上操作比较规范、评估质量比较高,推动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的全面开展,起到了为水利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进行技术把关的作用。会议进一步要求各有关单位加强评估质量管理,建立评估质量控制体系,确保评估质量,切实起到代水利部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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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验收的作用。

二、会议进一步强调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的基本要求:(1)评估单位在合同洽谈阶段要通过水利部的审核;(2)技术评估费用估算要符合有关政策和规定;(3)承担技术评估任务后,评估单位要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4)要组织符合要求的评估工作队伍参与技术评估工作,要加强队伍的素质、数量、能力建设;(5)技术评估中,资料查阅的范围和数量应满足规范的要求;(6)水土保持设施(包括工程措施、植物措施)核查的范围、数量、方法应符合规范的要求;(7)评估结果要与建设单位进行充分沟通,提出的完建、改建要求要以正式文件送达建设单位;(8)评估结果要征得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机构的同意,并通报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三、会议进一步明确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评估的主要内容:(1)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组织机构,包括落实责任、明确职责情况;(2)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管理情况,包括水土保持工程的管理责任是否落实、维护管理的经费是否有稳定的来源、是否有明确的水土保持工程维护管理机构和人员等;(3)水土保持方案制度的落实情况(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情况);(4)水土保持初步设计、施工设计情况,包括主体工程规模变更、主体工程设计变更、水土保持设计变更等;(5)水土保持监理情况,包括监理单位资质、监理方式、监理实施、质量控制、监理效果等;(6)水土保持监测情况,包括监测单位资质、监测计划、监测方法、监测实施、监测结果、监测效果等;(7)水土保持措施完成情况;(8)水土保持工程质量;(9)水土流失防治效果,特别是建设过程中的水土流失防治效果;(10)工程施工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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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新技术应用、水土保持新理念等;(11)水土保持报告制度落实情况;(12)落实水行政主管部门整改意见情况,包括流域机构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次数、内容和整改要求;(13)存在遗留问题的数量、重要程度、解决方法和可完善程度,并对遗留问题提出明确的完建改建意见;(14)生产运行过程中的水土保持管理落实情况;(15)提出评估结论,包括水土保持措施数量、工程质量、水土保持投资、水土流失防治效果、后续管理可靠性,总结水土保持防治的经验与教训,明确后续应解决的问题及对策。

四、会议统一了评估中一些重点问题的处理方式。

1、关于水土保持工程(措施)数量(包括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单元工程)。依据工程设计、工程标段、工程监理和水土保持技术标准(规范)分析确定。

2、关于水土保持设施质量。以工程的自查初验和监理验收等为基础,结合验收评估过程中的抽查、检验结果,经分析研究后评定。对涉及工程安全(特别是渣场、尾矿、高陡边坡、泥石流、滑坡等防护工程)的,要慎重作出结论。

3、关于水土保持措施设计变更。水利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是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的依据,允许经批准或备案的设计变更。水土保持措施设计可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的总体框架基础上有所修改、增减,但不得低于原技术标准和防护要求;如有水土保持措施重大设计变更,应按规定进行备案或报批。

4、关于取料场、弃渣场的设计变更与移交。5万立方米以上的料(渣)场的地点变更和挡墙等重要防护措施变更应作为重大设计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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