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国家审计的产生和发展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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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家审计的产生和发展

我国审计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大体上可分为六个阶段;

西周初期初步形成阶段;秦汉时期最终确立阶段;隋唐至末日臻健全阶段;元明清停滞不前阶段;中华民国不断演进阶段;新中国振兴阶段。

我国西周国家财计机构分为两个系统:一是地官大司徒系统,掌管财政收入;二是天官家宰系统,掌管财政支出。天官所属中大夫司会,为主宦之长.主天下之大计,分掌王朝财政经济收支的全面核算。《周礼》记载:“凡上之用,必考于司会。”即凡帝王所用的开支,都要受司会的检查,可见司会的权力很大。而且还说:“以参互考日成,以月要考月成,以岁会考岁成。”即司会每旬、每月、每年都要对下级送上来的报告加以考核,以判断每一个地方官吏每月和每年所制的报告是否真实、可靠,再由周王据此决定赏罚。我国政府审计的起源,基于西周的宰夫。《周礼》云:“宰夫岁终,则令群吏正岁会。月终,则令正月要。旬终,则令正日成。而考其治.治以不时举者,以告而诛之。”即年终、月终、旬终的财计报告先由宰夫命令督促各部门官吏整理上报,宰夫就地稽核,发现违法乱纪者,可越级向天官家宰或周王报告,加以处罚。由此可见,宰夫是独立于财计部门之外的职官,标志着我国政府审计的产生。

秦汉时期是我国审计的确立阶段,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初步形成了统一的审计模式。秦汉时期是我国封建社会的建立和成长时期,封建社会经济的发展,促进丁秦汉时期逐渐形成全国审计机

构勺监察机构用结合、经济法制与审计监督制度相统一的审计模式。秦朝,中央设“三公”、“九卿”辅佐政务。御史大夫为“三公”之一,执掌弹劾、纠察之权,专司监察全国的民政、财政以及财物审计事项,并协助丞相处理政事。汉承秦制,西汉初中央仍设“三公”、“九卿”,仍由御史大夫领掌监督审计大权。二是“上计”制度日趋完善。所谓“上计”,就是皇帝亲自参加听取和审核各级地方官吏的财政会计报告,以决定赏罚的制度。三是审计地位提高,职权扩大。御史制度是奏汉时代审计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秦汉时代的御史大夫不仅行使政治、军事的监察之权。还行使经济的监督之权,控制和监督财政收支活动,勾稽总考财政收入情况。

隋唐时代是我同封建社会的鼎盛时期,宋代是我国封建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时期。隋设置比部,隶属于部官或刑部,掌管国家财计监督,行使审计职权。唐改设三省六部,六部之中,刑部掌天下律令、刑法、徒隶等政令,比部仍隶属于刑部,凡国家财计,不论军政内外,无不加以勾稽,无不加以查核审理。唐代的比部审查范围极广、项目众多,而且具有很强的独立性和较高的权威性。宋代设置“审计司”,隶属于太府寺,后改称为“审计院”。宋审计司(院)的建立,是我国“审计”的正式命名,从此,“审计”一词便成为财政监督的专用名词,对后世中外审计建制具有深远的影响。

元代取消比部,户部兼管会计报告的审核,独立的审计机构即告消亡。明初设比部,不久即取消,洪武十五年设置都察院,以左右都御史为长官,审察中央财计。清承明制,设置都察院,职掌为“对君

主进行规谏,对政务进行评价,对大小官吏进行纠弹”,成为最高的监察、监督、弹劾和建议机关。虽然明清时期的都察院制度有所加强,但其行使审计职能,却具有一揽子性质。由于取消了比部这样的独立审计组织,其财计监督和政府审计职能严重削弱,与唐代行使司法审计监督职能的比部相比,后退了一大步。

中华民国1912年在国务院下设审计处,1914年北洋政府改为审计院,同年颁布了《审计法》。国民党政府也于1928年颁布过《审计法》和实施细则,次年还颁布了《审计组织法》,审计人员有审计、协审、稽察等职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后,国家没有设置独立的审计机构。对企业的财税监督和货币管理,是通过不定期的会计检查进行的。我国1982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建立政府审计机构,实行审计监督,并于1983年9月成立了我国政府审计的最高机关——审计署,在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设置各级审计机关。1985年8月发布《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1988年11月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1995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实施,这从法律上进一步确立了政府审计的地位,为其进一步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