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商务厅关于贯彻落实《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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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商务厅关于贯彻落实《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

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陕商发[2013]23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商务厅 【发布日期】2013.01.11 【实施日期】2013.01.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陕西省商务厅关于贯彻落实《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商发〔2013〕23号)

各设区市(区)商务主管部门,韩城市商务局: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于2012年9月21日发布,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为深入贯彻落实《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备案管理工作,规范我省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行服务和预收资金的管理,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商办秩函〔2012〕1261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备案管理 1 / 4

陕西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的企业法人在陕

西省境内发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的,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备案。全省发卡企业须在2013年1月31日前完成备案。

单用途卡的发卡主体仅限《管理办法》所规定的从事特定行业的企业,使用范围限定在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使用,是兑付货物或服务的预付凭证(包括实体卡和虚拟卡)。超越此使用范围的预付卡均不适用《管理办法》。是否可跨法人使用,不是区别单用途卡和多用途卡的判断依据。单用途卡可在发行企业的单一企业内使用,也可在该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使用,本集团企业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企业可分属不同法人。 (一)发卡企业分类

1.集团发卡企业。指发行在本集团内使用的单用途卡的集团母公司。集团是指由同一企业法人绝对控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2.品牌发卡企业。指发行在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使用的单用途卡,且拥有该品牌的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或者经授权拥有该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排他使用权的法人企业。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是指使用同一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3.规模发卡企业。指除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之外的上一会计年度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的;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的企业。

4.其他规模发卡企业。指除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规模发卡企业之外的企业。

(二)备案机关

1.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陕西省商务厅备案。既属于集团发卡企业、又属于品牌发卡企业的,按备案企业意愿选择一种类型进行备案; 2 / 4

2.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的设区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3.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售卡企业发行在企业或以本企业为母公司的集团中使用的单用途卡,应作为发卡企业另行备案。

(三)备案材料和流程

1.发卡企业应向备案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陕西省单用途卡发卡企业备案申请表》; (2)《单用途卡发卡企业备案表》;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和复印件;

(5)外商投资企业需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6)商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等。

2.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还应向备案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经审计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加盖审计机构公章),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的发卡企业除外,但应于下一会计年度开始补充提交经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加盖审计机构公章);

(2)实体卡样本(正反面)、虚拟卡记载的信息样本;

(3)单用途卡业务、资金管理制度。单用途卡业务制度应包括发行、服务、纠纷处理、系统管理等内容。资金管理制度应包括预收资金的结算、管理、使用等; (4)单用途卡购卡章程、协议;

(5)资金存管账户信息和资金存管协议。

3.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还应向备案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经审计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加盖审计机构公章),工商注册登记 3 / 4

不足一年的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除外,但应于下一会计年度开始补充提交经审

计机构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加盖审计机构公章);

(2)与售卡企业签订的协议文本及售卡企业清单。协议中应明确发卡企业与售卡企业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发卡流程、服务规范、资金结算、纠纷处理、违约责任等; (3)集团发卡企业提交集团股权关系说明,即集团发卡企业与售卡企业之间的持股关系;品牌发卡企业提交企业标志、注册商标所有权或排他使用权证明。其中企业标志、注册商标所有权可提供商标注册证,并须列明使用的有效期;排他使用权证明应列明使用期限。

发卡企业可登录省商务厅网站“在线办事”栏目的“办事指南”,下载《陕西省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备案指南》(以下简称《备案指南》)。仔细阅读《备案指南》,按照备案程序、企业类型等要求,下载相关备案表格,认真准备备案所需材料,务必内容完整,材料真实有效,签、章齐全。备案流程按照《备案指南》中“十、备案流程”的规定和要求执行。 (四)备案审核和编号

各备案机关收到发卡企业提交的备案材料后,要严格审查核对,对符合条件的发卡企业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对备案通过的企业给予编号,并在网上公示。对不符合要求的发卡企业,应及时退回材料,并告知企业补充完善。

集团、品牌和规模发卡企业,由备案机关授予商务部统一编制的备案编号,发放《单用途预付卡企业备案回执单》(见附件2)。

其他发卡企业,由备案机关按省商务厅统一规定的编码规则予以编号,编码由英语大写字母D和一组10位数码组成,具体编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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