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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的证据认定

记者: 贺玲玲 稿源: 每日甘肃—法治频道 2010-09-14 15:35

摘要:职务犯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进行的犯罪,它的本质特征是权力商品化,犯罪人利用社会公共权力进行“权钱交易”。当前,职务犯罪作为一类特殊的犯罪现象,案件不断攀升,腐败问题日益突出。预防腐败、打击职务犯罪已成为当前司法工作的重要任务。证据是司法机关定罪判刑的依据,是查明和认定案件事实、惩治犯罪的基础和前提。而在司法实践中正确审查、认定证据是惩治职务犯罪、及时高效地审理好职务犯罪案件的关键。 一、职务犯罪的概念及其特点

职务犯罪并非我国刑法上的专门术语,而是司法部门和法学理论界提出的一个概念。总的来说,职务犯罪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职务犯罪是指有职务的人利用职务进行的犯罪;狭义的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滥用职权,或者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破坏国家对职务行为的管理活动,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依照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的总称。从大量的已被揭露出来的职务犯罪的案例来看,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职务犯罪在整个犯罪中占有相当的比例,比较突出的如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罪等等。

职务犯罪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刑事犯罪,具有其他犯罪的共同特征,如犯罪主体必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和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犯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或过失等等。其最本质的特征是以权谋私、权钱交易。其主要特征有:1.主体的特殊性。职务犯罪的行为人必须具有“从事公务”的身份,才能构成职务犯罪的主体。“从事公务”是职务犯罪的身份特征。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从事公务”的人员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人员:(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具有经营、

管理职责或者监管单位财物职责的人员;(3)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4)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等。2.犯罪行为与职务的关联性。职务犯罪与行为人的职务具有一定的关联性,这是职务犯罪的行为特征。如果行为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但这种犯罪行为与自己的职务并无关联,则不是职务犯罪行为。职务犯罪行为与职务关联有以下三种形式:一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实施犯罪行为;二是滥用职权;三是不正确履行职权。3.明显的行业性。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对市场经济行使调控职能的金融部门、房地产开发部门、海关部门和基建工程行业等部门成为犯罪的热点。4.手段的智能化。作为职务犯罪主体的从事公务的人员,一般都具有较高的文化水平和智能水平,并且熟悉与其职务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法律、法规,为实施智能化犯罪行为奠定了基础。

二、职务犯罪主要证据审查和认定问题

由于社会生活的纷繁复杂,职务犯罪各案件的情况千差万别,不同的职务犯罪乃至同一犯罪的不同案件,其证明对象亦存在差异。但职务犯罪的证明对象仍存在一定的共性。根据刑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以及职务犯罪的犯罪构成,将职务犯罪犯罪构成的证明对象确定如下:证明对象可分为定罪的证明对象和量刑的证明对象。定罪的证明对象可分为犯罪构成四要件的证明对象和排除行为违法性、可罚性的证明对象;量刑的证明对象可分为从轻、减轻、从重、加重、免除刑事处罚等方面的证明对象。 证据的认定即证据的审查确定是进行证明的关键。对于刑事案件的证据认定问题,要求是证据的唯一性,刑事证据之间的证明结果是唯一的,证据之间要形成一个链条,一环套一环,任何一个环节不能相互印证,达不到结果的唯一性,那么证据支持的罪名就不能认定。在职务犯罪中,其证据的特点决定了在职务犯罪证据体系中言词证据、文书证据的地位突出。案件事实主要通过证人证言、会议记录、帐本中的记录(书证)以及犯罪嫌疑人的口供等证据予以证明,如贪污犯罪案件中的帐目、交待所贿赂犯罪案件中的行贿、受贿双方的口供等言词证据,渎职犯罪案件中有关知情人或有关文书对犯罪嫌疑人职务行为是否正当的回忆和记载,等等。也就是说,职务犯罪认定的主要证据是证人证言、书证、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通过各种方式调查收集的证据,总是鱼龙混杂。司法人员在诉讼中必须按照证据的本质

属性进行审查判断,分析研究,审慎地推理证据的客观真实性、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大小等,这样才能运用确实、充分的证据去查明案件事实。 (一)犯罪主体的证明

不同的职务犯罪对犯罪主体的要求不同。对于犯罪主体的证明,主要是采取相关的书证、证人证言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相印证的办法,来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主体身份。其中,相关的书证,尤其是干部履历表、职务任命书、授权委托书、证明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性质的法人执照等,由于是公文书证,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如果能得到相关证人证言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相互印证,即可起到较强的证明作用。当然,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这些书证的证明力提出质疑时,则应该慎重对待,而不能因为是公文书证就片面采信,应该结合案件中的其他证据甚至补充收集相应的证据来加以证明。 (二)犯罪主观方面的证明

职务犯罪主观方面的故意一一不同,主观方面的证明也不尽相同。如贪污罪,主要是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行为人虽然实际占有公共财物,但如缺乏非法占有的目的,则不能构成本罪。因此要查明赃款的去向,是个人据为己有,还是用于单位开支。而受贿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明知自己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而为他人谋利益违反法律规定,或者违反职责上的要求,并决意实施该行为。那么受贿人利用职务便利为行贿人谋取利益的证明是认定受贿犯罪的前提条件,它包括:一是受贿主体是否具有谋取行贿人所要利益的职务便利,要查清受贿主体依法享有的职权及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二是行贿人需要谋取哪些利益;三是受贿人是否利用职务便利为行贿人谋取了利益。而对于渎职案件主观方面的证明,不同的渎职罪其主观方面要求不同,有的是故意,有的是过失。需要收集相应的证据来加以证明。我们以刘某某贪污案为例。刘开始供述自己以虚列支出的手段套出公款占为己有,后来辩称把这笔钱用于单位请客和春节期间向有关领导拜年。侦查环节对此没有核实,审判环节对此进行调查时,对刘的辩解难以否定。本案中,由于侦查人员没有核实刘某某以虚列支出的手段套出的公款的用处和去向,是用于单位,还是据为己有,难以证明刘某某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难以认定刘某某

的贪污事实。

(三)犯罪客观方面的证明

这是职务犯罪案件证明的重点内容。不同的职务犯罪,其客观方面表现不同,需要运用证据来加以证明的内容也有所不同。因此,在收集证据时,应根据各自犯罪客观方面的要求进行。对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方法、具体行为、犯罪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行为人的职责等,应有两个以上的证据在细节上予以印证。职务犯罪案件特点是书证较多,其书证能较客观全面地反映行为人的作案手段、犯罪数额,此外还可证明行为人是否具有主体身份。案件中一般都有会计资料可查,会计资料为主要证据。但很少留下勘验检查笔录、鉴定结论、视听资料、物证等实物证据。所以,对职务犯罪客观方面证据的认定,我们就要特别重视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这两种言词证据和各种形式的书证的审查、判断。我们重点阐述以下几个方面:

1、关于“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问题。

在职务犯罪中,没有利害关系且了解案情的证人很少。证人最大的特点是与案件或犯罪嫌疑人有不同程度的利害关系或亲密关系,即相当一部分证人是案件的知情人,在不同程度上与案件有一定的利害关系。而案件的知情人多是被告人亲属、知己、同事,或者与案件有牵连的人。他们有的对被告人有感恩之心,有的害怕打击报复或业务关系中断,有的怕破了财又被判刑等,加之我国法律无证人强制作证规定,多数不敢或不愿意作证,即使勉强作证,也容易反悔,常出现证人时证时翻的情况。而证人证言有真实的一面,也有虚假的一面。为此,在职务犯罪中查证证人证言时,除按一般原则审查外,要特别注意证人与案件事实上有无利害关系,考查证人作证时的心理、意识状态,是否有可能为袒护他人或因惧怕牵连自身、受打击报复而不如实陈述。同时还应审查司法机关是否有非法手段取证的情况,同时坚持“证人证言”的质证制度,让所有在客观上可以出庭的证人在法庭上接受以交叉询问方式进行的质证,以确定其证言的客观性和真实性。

2、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判断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