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的证据认定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二 文章职务犯罪的证据认定更新完毕开始阅读57bf5689680203d8ce2f245d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属于言词证据,是职务犯罪案件中非常重要的证据。它的获得客观上以会议记录、帐本中的记录等书证、物证为前提。而在言词证据中,口供是否相对稳定与变化对认定犯罪产生重大影响,有些情况下还会起到关键性和决定性作用。因此,研究职务犯罪案件的证据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应重点研究口供问题。

口供作为一种言词证据,它既有言词证据的共同特征,又有自己的个性特征。因其作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人,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案件情况所做的口头表达,由于受到多方面的心理作用的支配和案情变化的影响,会不断发生变化,有趋于真实的变化,也有的是虚假的变化。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中始终处于不利地位,所以,压力大,情绪往往变化无常。环境条件好时可能是一种说法,环境条件不好时还会有另外一种说法;自由受限程度大小也会影响口供的真假。此外,讯问的方式方法对口供的形成也有一定影响。在客观实物证据不充分的前提下,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特有的心理作用,很难如实供述而且还有翻供的可能。

从当前司法实践看,由于诸多因素的影响,被告人口供失真情况很普遍。被告人当庭推翻庭外供述的现象不断增多,口供变化的几率大大增加,同时也给我们鉴别庭上和庭外口供的真假带来了难度。职务犯罪口供的常见变化往往围绕着特定的要件做文章,使口供在诉讼过程中由有罪向无罪、罪重向罪轻方面发生变化。当然,职务犯罪的口供变化尽管充满变数,但也是有规律可循的,是可以鉴别的。在公诉职务犯罪过程中,需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全面审查证据;认真赛选证据;复核关键证据;解决矛盾证据;固定可变证据;完善瑕疵证据;补强薄弱证据。具体到口供的审查,要从主客观相一致规律、从时间、空间相一致规律、从非言词证据的相对不变性和大量的隐秘细节中去鉴别口供变化的真伪。以李某受贿案为例,行贿人崔某证实,一天晚上,他同司机一道到了李某家里,给李送了3万元,临走时,李某老婆送给他一捆山野菜。侦查阶段,李某老婆、崔某及崔某司机均证实过这一细节。审查起诉时,李某不承认这天崔某去送过钱,前后供述虽有变化,但回送野菜这个细节从某种意义上将对反驳李某的翻供有一定的证明作用。在该案例中,回送的野菜就是一个隐秘细节。每一个犯罪案件都必然具有自身的特殊之处。通过犯罪过程的细节,就能把犯罪案件与犯罪人密切地联系在一起,并对其翻供产生制约作用。所以,一般认为,对犯罪案

件细节掌握与否,可以作为检测被告人是否是犯罪人的基本手段,也是防止其翻供的一道障碍。同样,由这些细节“制造”出的间接证据往往能够成为反驳被告人口供变化的有力证据。所以,要十分重视这些细节的变化。

司法实践中既要重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这种证据,又不能“唯口供论”。对这种证据的认定,应注意以下问题:(1)考察其认罪的态度、悔罪的表现以及供述是否符合情理,以确定其可靠性;(2)以犯罪案件中的帐目、受贿的款、物等实物证据及其他证据作为佐证,检验口供的真实性。 (3)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同步录音录像,即对“口供”的收集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通过前后庭审口供的对比,进行验证。(4)实行庭审质证制度,通过控辩双方的交叉讯问、质证确定其真实性。(5)审查证据的获得的程序是否有非法取证的情况。 3、关于“再生证据”的审查判断问题。

职务犯罪案件中有较多的再生证据。所谓再生证据,是指在犯罪行为实施完毕以后,行为人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进行一系列反侦查活动中产生的,能够证明犯罪事实存在或原生证据存在的证据。司法实践中的再生证据主要有四种:一是串供、订立攻守同盟;二是隐匿、销毁凭证;三是转移赃款、赃物;四是收买、威胁证人等。对职务犯罪客观方面证据的认定要善于运用再生证据。再生证据与原生证据相互印证,形成一些证据连结点,有时其证明力非常强。如王某受贿案。某局建宿舍楼时,某装饰公司负责人李某为承揽装饰工程,到该局局长王某办公室行贿一万元。王某接受现金后,又担心事后败露,对李某说:“就算我借你的。”并当场给李某写了借款条。至工程结束三年后案发,王某从未还过钱。李某送钱的目的是承揽工程,得到工程后即毁掉了借款条。至案发时,李某从没有产生过要回借款的动意,王某的借款实质上是逃避打击的借口。本案中,李某得到工程后即毁掉了借款条及案发时李某从没有产生过要回借款的动意等证据,都是一些再生证据,可有力地证明王某的受贿事实。特别是毁掉了借款条这一证据事实,因为书写借款条的目的就是证明借款的事实,再未得到偿还“借款”前就毁掉了借条,这与情理不符,这间接地证明了王某、李某之间不是借贷关系。

4、关于“移送证据”的审查判断问题。

职务犯罪案件办理过程中常常涉及到移送证据。其来源有:(1)其他检察机关移送的证据。(2)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移送的证据。(3)人民法院在审查公诉案件过程中移送的证据。(4)纪检、监察部门在审查时发现职务犯罪移送的证据。对上述移送证据,需要检察人员强化证据意识,进行调查研究,去伪存真。笔者认为:人民法院、检察机关、公安机关都是司法部门,法律赋予了调查取证的权力。在法律赋予的侦查权范围内收集获取的证据应当具有法律效力,在诉讼过程中可以直接适用,而不应拘泥于形式。对于检察院在案件初查阶段调取的证据材料如书证、证人证言等,一般在查证属实之后,可以直接作为定案的依据使用。但检察机关在收到随案移送的证据后,应当进行严格审查,从职务犯罪构成的角度来评估这类证据的诉讼效力,当发现证据不能达到职务犯罪构成要件要求时,应及时将这些证据予以排除,并做好补充证据的工作,从而使证据得到完善,具有诉讼效力。纪检、监察机关并非是刑事诉讼法中收集、调取证据的主体,上述机关所形成的材料要作为证据材料使用,需要由检察院进行转换。书证、物证等客观证据可以由检察院注明纪委如何调取、检察院从纪委提取即可作为证据出示;证人证言、被告人交代等言词证据不宜直接在庭上出示,而需要由检察院找相关人员再做一次综合笔录予以替代。 5、关于职务犯罪的证明标准问题

笔者认为不仅在职务犯罪方面,而是整个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证明标准就是一种理想化的、很难达到的证明标准,社会公众不可能允许我们像科学家那样为还原案件客观事实不惜采用一切手段、一切资料长时间的工作,我们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就案件事实作出判断和认定,因此犯罪事实实际上就是证据事实、法律事实,不是客观事实。 对单个证据的认定,并不意味着对整个案件事实都得到了确认。对整个案件事实的证明是否达到了应有的证明要求,这就牵涉到证明标准的判断。证明标准的判断不仅牵涉到对单个证据的审查认定,还牵涉到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关系的分析及全案证据的综合判断。实际上,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单个证据只能确认其合法性、相关性和客观性,而无法确认其真实性。证据的真实性往往要通过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来判断。在司法实践中应遵循供证一致规则。也就是说,能否成为职务犯

罪案件的证据,关键看其能否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而证据效力如何,关键看其对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明程度。所以,确认职务犯罪证据,首先要看其能否做到供证一致。在职务犯罪案件中,供证一致应该包括下列内容:(1)行为发生的时间叙述一致;(2)行为发生的地点叙述一致;(3)行为发生的情节叙述一致;(4)行为发生的原因叙述一致;(5)行为发生的结果叙述一致。其中,后二项属于必须供证一致的范畴,因为它们关系到罪与非罪、罪重与罪轻。

此外,职务犯罪中会议记录、帐本中的记录、票据、来往的书信等书证,在贿赂犯罪案件中的贿赂物等物证,是最重要的犯罪证据。虽然它们属于间接证据,但却是使犯罪分子认罪伏法的最有力的工具。对它们的认定,主要应依靠先进的技术手段、借助于其他证据进行鉴定、甄别、比较、印证。同时可能进行必要的逻辑推理。对于收集到的各种证据更重要的是把它们结合起来,综合判定,通过对比、印证等方法确定各种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即确定证据的证据力和证明力,以及证明力的大小,正确地认定案情,惩罚犯罪,并通过对犯罪的惩罚,起到对他人的警示和教育作用。

职务犯罪是我国当前政治腐败现象的典型表现。治理腐败、防范和遏制职务犯罪是全党和全社会的共同任务,是一项系统工程。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经济结构越来越多元化,职务犯罪的形式、特点、规律也在不断变化,隐蔽性更强。所以,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时,我们必须针对新形势下职务犯罪出现的新特点、新动向,加强调查研究,分析并抓住案件的关键环节和主要因素,从而为案件的成功侦破和公诉找到“钥匙”,准确认定和惩治职务犯罪。

作为一名检察战线上的公诉人,因证明职务犯罪的证据较多,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难以详述,以上仅阐述了一些证据方面认定的重点问题和个人的体会,愿意与大家共同学习和 探讨。参考文献: [1]《人民检察》,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