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安全动态管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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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安全动态管理

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督促工程各方责任主体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制,提高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水平,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是指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安监机构”)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及其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未履行质量安全责任情况进行量化记分,并采取约谈、公示、对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核查等措施的行为。

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包括:建设、勘察、设计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监理企业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在建房屋市政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下级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质量安全记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单位和人员违规量化记分

第五条 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所承担的在建工程项目中的违规行为,视其情节的轻重程度,每检查项次记分的分值分别为10分、5分、3分,具体记分分值见附表1、3、5、7、11、14。

第六条 对质量安全管理人员的违规行为,视其情节的轻重程度,每检查项次记分的分值分别为10分、5分、3分、1分,具体记分分值见附表2、4、6、8、9、10、12、13。

第三章 量化记分的统计

第七条 一个量化记分周期为一年,从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以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工程项目为计分单元,每个计分单元总分值分别为80分;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总分值分别为50分,以个人在全省范围内承担的所有工程项目计分累计。一个记分周期期满后,记分分值累计未达总分值的,该周期内的记分分值不转入下一个记分周期。

第八条 在每次检查中,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以及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有两项以上违规行为的,应当累计分值。

第九条 实施记分时,如果施工项目多于一名专职安全员、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则对质量安全生产违规行为负主要责任的专职安全员、专业监理工程师实施记分。

第四章 量化记分的执行

第十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质安监机构负责工程质量安全动态记分的执行。

第十一条 记分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或质量安全监督资格的人员执行。执行记分的人员应主动向被记分企业或人员出示工作证件(行政执法证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人员资格证书)。

在执行记分时,执行人员应对违规事实及时收集有关证据和材料。

第十二条 实施记分后,执行记分的人员必须当场向被记分单位(人员)发出《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质量安全违规行为记分通知书》,通知书应当列明工程名称、被记分单位(人员)名称(姓名)、资格证号、记分原因、记分分值、申诉权利等内容。通知书由执行人签名后交被记分人(或代表)签收。

第十三条 记分执行情况实行全省联网信息化管理,各记分执行机构应在实施记分后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录入网络系统。

第十四条 如对记分有异议的,被记分单位(人员)可在送达记分通知书后7个工作日内,向执行记分的机构或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机构(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复审。经查实确属错误记分或记分依据不足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纠正,相应记分记录应予撤

销或变更,复审结论应书面通知申诉单位(人员)和执行记分的机构。

第五章 量化记分的处理

第十五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所承建的任一项目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被记达到60分的,或该单位在省内所有被记分项目平均记分值达到40分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或其委托的主管部门约谈单位负责人。

第十六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所承建的任一项目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被记满80分或该单位所有被记分项目平均记分值达到50分以上的,列为重点监管对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在政务网站或省、市级新闻媒体平台公示其单位名称、工程名称及其记分情况,并对其资质条件、安全生产条件、质量安全管理状况等组织调查,依据调查情况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除企业主要负责人外的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被记达到40分的, 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安监机构对其进行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在任一项目的一个记分周期内被记达到40分或在所属项目的平均记分值达到30分以上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或其委托的主管部门进行约谈。

第十八条 除企业主要负责人外的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被记满50分的,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企业主要负责人在任一项目的一个记分周期内被记满50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