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有关事项的通知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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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文件

海船员【2010】42号

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

则》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 各直属海事局: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的有关规定,交通运输部已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交通运输部2009年第10号令,以下简称《规则》),各海事管理机构要组织学习、深入领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和《规则》的精神,熟练掌握船员培训的管理规定,在工作中予以切实贯彻落实。船员培训是建设“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船员队伍,保障航行安全,防止船舶污染,实现船员强国目标的重要基础工作。各海事管理机构要强化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职能,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履行好船员培训机构管理与日常监督检查职责,保证船员培训工作规范、有序进行,保障船员培训质量,使船员充分得到适岗、适任的专业技术知识与专业技能的培训,维护船员合法权益。为做好《规则》实施的有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船员培训项目申请的受理和现场核查

各直属海事局或省级地方海事局受我局委托对船员培训机构进行现场核验,承担船员培训项目行政许可的实质审核责任。各海事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许可审核工作制度和内部监督制度,明确岗位责任,保证审核工作规范、公正、客观、严谨地进行。 (一)相关海事管理机构在接收培训机构抄送的申请材料时(船员培训机构资质申请表样式见附件1),应立即对材料进行系统审阅。对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构受委托范围的,应立即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告知申请人应当递交材料的机构。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完整或不符合《规则》规定形式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予以补充或更正。

(二)对接收的材料,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内容审查,对需补全或更正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三)在收到申请材料10个工作日内,应制定核验方案,组织审核组到现场实施实质审查。审核组应根据申请材料和《规则》及其附件的标准,对船员培训机构是否具备开展申请开展的培训项目许可条件进行全面核实、客观评价,在现场核验表内进行完整记录,形成现场核验报告。现场核验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1.当面询问申请人及申请材料内容有关的相关人员; 2.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之间的内容进行互相印证;

3.根据海事管理机构掌握的有关信息与申请材料进行印证; 4.调取查阅有关材料,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5.对有关设备、设施、器材、场地进行实地核查;

6.法规、技术资料、教材的配备及教学计划的实用性进行核查;

7.核实教学、管理人员的实际配备情况;

8.船员培训管理制度和安全防护制度的完整程度和可操作性进行核实。

(四)承担现场核验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审核组的现场核验情况及核验报告作出行政许可初步审查意见,并连同核验小组的报告上报我局。对通过实质审核认为符合许可条件的,上报我局做出行政许可;对未满足许可条件建议不予行政许可的,要列明理由。在审查报告中应明确表明“符合”或“不符合”事项,不得使用“基本符合”字句。 (五)培训规模

培训规模的确认,应严格按照《规则》附件1《海船船员培训场地、设施、设备标准》中关于数量的要求和允许同时使用的规模,以及附件2《海船船员培训教学人员要求》中对师资的数量要求。各直属海事局根据现场核验的情况,在初步审查报告中提出各培训项目的培训规模建议。本科、专科(高职)院校开展的两年制航海教育,按照三副、三管轮适任培训进行管理,其培训规模不得超过该校当年招收的全日制驾驶和轮机专业招生人数的50%。

二、现场核验的组织和实施

各局应当制订船员培训机构资质现场核验安排方案(样式见附件2),报我局备案后实施。各局组成的现场核验小组,应使用统一格式的表格(见附件3、附件4)记录现场核验情况。现场核验小组应严格按照《规则》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三款的要求及《规则》附件的标准开展工作,培训机构的各项制度应能保证《规则》第四章的要求得到全面、切实的落实。 (一)内河船舶船员培训项目现场核验

内河船舶船员培训机构现场核验组由1名组长和2名成员组成,组长由船员业务主管局领导或船员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由从事船员业务管理工作人员担任。组长及成员从所在单位到审查地点的往返交通费用由派出单位负责,期间的食宿、交通费用由申请培训许可机构所在地的直属或地方海事局负责。 由于沿长江水域海事管理机构设置的特殊性,为避免该地区

内河船舶船员培训机构重复申报及管理的情况,现明确江苏省、安徽省、江西省、湖南省、湖北省、重庆市申请开展内河船舶船员许可的培训机构受理和现场核验工作由当地一家地方或直属海事局为主进行,进行现场核验的该地方或直属海事局应会同当地直属或地方海事局组成核验组,负责开展现场核验工作。 (二)海船船员培训项目现场核验 现场核验小组由3或5人组成,小组成员由海事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和航海院校教师组成。组长由分管船员管理的局领导或者船员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核验小组的组员应当由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和2年以上船员管理工作经历的船员管理部门人员,以及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并具有所核验培训项目2年以上教学经历的院校教师担任。 三、日常监督管理

各海事管理机构应按照《规则》的要求,建立落实船员培训监督检查制度。要认真履行监督责任,通过监督检查反映船员培训机构从事培训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和实际运行情况,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各海事管理机构要严格按照《规则》的要求,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上报我局并抄送负责船员质量管理体系的海事管理机构。 四、档案管理

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则》有关建立船员培训档案的规定,按照《海船船员技术档案管理办法》的具体要求,建立辖区内船员培训机构档案。要有效保护和利用船员培训机构档案,充分发挥档案在海事管理工作中的作用,进一步规范船员培训工作,提高船员培训管理工作水平。 五、过渡期安排 (一)已经开展海船船员培训的机构申请《船员培训许可证》的程序

2009年10月1日前已经获准开展船员培训的海船船员培训机构,在按《规则》要求对开展相关项目培训条件进行改进后,将已经获准开展的海船船员培训项目、培训地点和培训规模等情况(附我局批准文件复印件)报送培训机构所在地的直属海事局。同一培训机构开展的培训项目涉及两个直属海事局管理的,由培训机构所在地直属海事局牵头、相关直属海事局参加组成联合核验组,按照《规则》的要求,对这些机构在2009年10月1日前已经获准开展的海船船员培训项目的场地、设施、设备、师资等情况进行现场核验,并将核验报告报我局。由我局根据现场核验的情况直接核发《船员培训许可证》或《不予许可决定书》。各直属海事局应当在2010年12月31日前完成该项工作。

上述机构新申请的船员培训项目,按照《规则》规定的程序办理。

(二)教学人员培训 对于从事基本安全培训、船员专业技能适任培训和特殊培训

的教学人员,我局将选择培训示范点,分期对其进行培训,并将在2010年9月30日前完成。

对于从事船员岗位适任培训的教学人员,我局将继续与有关航海院校联系,分期分批对其进行培训,并将在《船员培训许可证》第一次中间核查之前完成。

对从事内河船员培训的教学人员的培训和考试安排另行通知。 六、教学人员管理

(一)为充分发挥现有船员培训师资的作用,规范船员培训师资在一定地域内有序流动,允许船员培训机构的自有教员在本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不超过2所船员培训机构担任兼职教员(兼职教员仅限讲授《规则》附件中列明的教员可外聘的培训课程)。

(二)鉴于现有船员培训机构的教员在日常教学中承担多个培训项目,为保证培训质量,要求同一教员在同一培训机构不得担任超过3个培训项目(含课程)的教学任务。各局在现场核验时,应当对每个教员承担的培训课程名称进行核查并记录备案。 七、培训证明及相关事宜

船员培训机构应按照《规则》的规定在培训结束后出具《船员培训证明》。《船员培训证明》、《船员培训证明签发情况汇总表》样式见附件5、附件6,由培训机构自行印制。

具有开展全日制航海中专、专科及以上学历教育资格的院校,经我局同意后招收的全日制航海专业学生在未全部完成学校规定的教程并取得毕业证书前,院校可为其出具已完成课程的《船员培训证明》。学生可凭该《船员培训证明》,参加相应科目的理论考试和实操评估。

八、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控制体系

海船船员培训机构应建立并有效运行船员培训质量控制体系。培训机构新增海船船员培训项目时,需要通过质量控制体系附加审核。附加审核与现场核验合并进行,由主管机关授权的审核机构牵头、培训机构所在地直属海事局一同参加。

内河船舶船员培训机构应按《规则》要求建立船员培训质量控制体系,并保证有效运行。目前暂不对其体系进行审核。 九、内河船员培训

各直属和地方海事局要根据本辖区内船员管理的数量和分布以及方便船员的原则,积极引导扶持现有的社会教育机构或培训机构开展内河船舶船员培训工作,并应于2010年3月31日前提交关于本辖区内河船舶船员培训机构设置规划的报告,报告中应对本辖区船员管理的数量和分布以及船员管理机构的设置等情况进行分析,并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提出本辖区内河船舶船员培训机构设置的意见。

经批准的开展三等及以上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培训的培训机构,整个培训过程须在培训机构内进行,不得进行异地培训。针对一些偏远山区河流、封闭水域地区申请开展内河基本安全培训、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和四等及以下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培训

的人员难以集中开展培训等特殊情况,本着方便、服务船员的原则,经我局批准,可由经批准的内河船舶船员培训机构派出培训教师开展异地培训,并应做好培训记录,将每次培训情况报送海事管理机构。

十、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船员培训机构的名称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要求,冠以如“XX学校”或者“XX培训中心”等与船员培训业务相关的名称。

(二)船员培训机构所使用的场地和设施设备原则上应当自有。场地和设施设备如系租用,应提供出租方确保在相当时期(至少5年)保证承租方能够持续使用的证明(如租约或出租方承诺),所租用的场地和设施设备等必须保证由培训机构完全独立地进行使用;不得租用企业仍在用于生产经营的场地以及设施设备。场地的证明材料应为房屋所有权登记或者租赁登记证书复印件。

二O一O年一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船员 培训 管理 通知

校对:李大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