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期末考试重点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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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绪论

SWIFT:环球银行金融电讯协会,一个国际性银行清算机构。 代理行:相互建立委托办理业务的、具有往来关系的银行。

建立代理行的原因:海外业务完全依靠分支行处理无法拓展,某些国家对外资银行制定严格管理条例,对其业务经营做出限定,即使设立分支机构,某些业务仍必须借助东道国银行来完成。在全球普遍设立分支机构不现实。

账户行:代理行之间单方或双方相互在对方银行开设账户的就成为账户代理行。 代理行和账户行的关系:代理行不一定是账户行,账户行一定是代理行。 国际结算以银行为中心原因:①银行资金雄厚、资信优良可为国际贸易结算提供信用保证②银行可提供贸易融资③银行拥有效率高、安全性强的资金转移网络 国际贸易结算:为偿清国际间的债务债权关系而发生在不同国家之间的货币收付活动。①国际贸易结算的信用工具②国际贸易结算的方式③国际贸易结算的单据 第二章 票据概述

票据由出票人签发的并无条件承诺自己或委托他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包括汇票、本票、支票

票据的特性①设权性(前提)②无因性(票据的权利与义务与原因相脱离,具有独立性)③要式性(票据的做成必须具备法定形式才能产生法律效力)④文义性(票据上的一切权利义务均以票据上记载的文字为依据)⑤流通转让性(票据的基本特点,其权利可以背书或交付而转让)特点:①票据转让不以通知债务人为必要②票据受让人取得票据全部权利,即受让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票据上所有当事人起诉,善意的并给付对价的受让人的票据权利优于前手,不受其前手权利缺陷的影响③票据的流通转让性所强调的对受让人的票据权利的保护,在对票据偷窃以后受让人全力保护方面做的尤为突出 票据要式不要因:①所谓要式性是指票据的做成必须具备法定形式才能产生法律效力,即所记载的必要项目必须齐全且合乎规范,各国票据法皆规定票据必须有具备的必要项目,有绝对必要项目和相对必要项目。当事人必须在票据上记载绝对必要项目,否则无效。②票据的权利与义务虽然在一定的原因和基础上产生,但票据一旦做成以后其权利与义务就与其原因相脱离,具有独立性,票据权利与义务产生的原因是否有效,不会影响票据权利的存在。 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补救票据若因灭失、遗失或被盗等原因使持票人脱离了对票据的占有,即票据丧失,行驶票据权利便失去了依据。票据丧失并非基于票据债权人的真实意志,大陆法系国家(意 日)公示催告制度,英美法系普通诉讼制度 我国两个都用

付款请求权:所谓第一次请求权一般被称为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在向主债务人或其他付款义务人请求根据票据上记载的金额付款的权利(付款请求权包括对汇票付款人、支票付款行、本票出票人的请求权)

追索权:第二次请求权成为追索权,指持票人在向主债务人行驶付款请求权未能实现时可以向票据的次债务人请求偿付票据金额及相关费用的权利。追索权包括对所有担保付款义务行为人(背书人、保证人、汇票支票出票人)的请求权。分为初次追索权和再追索权。被追索人在依法清偿追索金额后获得向其他次债务人行驶再追索权。 第三章 汇票

指示性抬头汇票:汇票上有如下记载:pay to the order of B company ,pay to B company or order, pay to B company。指示性抬头汇票有流通转让性,但转

让方式有限制,必须通过背书完成转让。

空白背书:又称不完全背书,背书人在汇票背面只记载背书人名称并做签章,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我国票据法不允许空白背书。作为空白背书的汇票,持票人可以仅凭交付进行转让

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绝对必要项目:1、汇票字样2无条件支付命令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的名称5、收款人的名称6、出票日期 7、出票人签章(我国签字或签章) 第四章 本票支票

银行本票:有银行签发的本票,通常被用于代替现金支付。 商业本票:公司、企业或者个人签发的本票。

空头支票: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有款金额 支票的必要项目: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本票的必要项目:表明本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承诺、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为什么要对支票划线:为了有效防止冒领,保障支票存款账户的资金安全。支票划线是指在支票正面划上平行线。划线后的支票只能委托银行委以办理转账,将票款收入计入支票上记载的收款人账户,持票人不能直接提取现金。

支票与汇票的区别:①支票是支付工具,只有即期付款,没有承兑,也没有到期日的记载。②支票的主债务人是出票人,远期汇票承兑后的主债务人是承兑人③支票只能开出一张,汇票可以开出一套④支票的付款人一定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汇票无规定⑤支票可以保证付款,汇票没有保付的做法⑥支票可以止付,汇票承兑后不可撤销⑦支票可划线,汇票无

本票与汇票区别:①基本当事人不同,本票有两个:出票人和收款人,汇票有三个: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②付款方式不同:本票的出票人自己出票自己付款,所以出票人向收款人承诺自己付款,它是承诺式的票据,汇票是出票人要求付款人无条件的支付给收款人的书面支付命令,付款人没有义务必须支付票款。除非他承兑了汇票,所以汇票是命令式的票据。③名称的含义不同:本票英文直译“承诺券”它包含一笔交易的结算,汇票英文直译为“汇兑票”它包含两笔交易的结算。④承兑等项不同,本票不需提示要求承兑,承兑,参加承兑,发出一套;汇票以上四条都有⑤本票不允许出票人与收款人做成同一个当事人,汇票允许⑥主债务人不同,本票是出票人,汇票的主债务人,承兑前是出票人,承兑后是承兑人。

第六章 汇款 顺汇(汇付):是由债务人主动将款项交给本国银行,委托该银行通过某种结算工具的使用将汇款汇付给国外债权人或者收款人,特点:结算工具的流向与资金的流向相同 逆汇:债权人通过出具票据委托本国银行向国外债务人收取汇票金额的结算方式,特点:结算工具的流向与资金的流向相反。 汇出行:接受汇款人委托汇出款项的银行

汇入行:接受汇出行委托,并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银行

预付货款:进口商先将货款的一部分或者全部通过银行汇交出口商,出口商收到货款后按照合约装运货物

货到付款:进口商在收到出口商发出的货物后才按照规定支付货款的方式。他是一种赊销交易或者延期付款交易

售定:当进口商和出口商的交易条件达到一致时,双方在成交合同中明确规定货物的售价和进口商付款时间等条款的贸易和结算方式。

寄售:出口商将货物运往国外,委托国外商人(中间商)按照实现商定好的条件在当地市场上代为销售,带货物出售,国外商人才将扣除佣金和有关费用后的货款汇交出口商的贸易和结算方式。

汇款的基本当事人:未进入流通:汇款人,汇入行(解付行)、汇出行、收款人(受益人);进入流通: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参加承兑人、持票人 汇票的退汇:收款人退汇:在信汇、电汇业务下,收款人若拒收信汇或电汇,就需通知汇入行,汇入行可将支付委托书退给汇出行,再有汇出行通知汇款人前来办理退汇。在票汇业务下,收款人若拒收票汇,就应当将汇票邮寄给汇款人,由汇款人自己到汇出行办理退汇手续。汇款人退汇:在信汇,电汇业务下,汇出行接到退汇申请应立即通知汇入行停止解付,撤销汇款。汇款人退汇只有在撤销通知抵达汇入行时,该行尚未解付款项才生效,若汇入行已经解付汇款款项,则汇入行不能向收款人追索,汇款人也不能要求退汇,而只能直接向收款人交涉退还。在票汇业务下,汇款人在邮寄汇票之前可由汇款人持该汇票到汇出行申请办理退汇,汇出行应发函通知汇入行将有关汇票通知书注销寄还。若汇款人已将汇票寄出,汇票款项已被收款人领取或者虽然虽未领款但估计已在市场中流通,则汇款人不可办理退汇。

汇款方式:①电汇:汇出行根据汇款人申请拍发加押电传或者电报给其国外的汇入行,指示其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特点:速度快,银行占用客户资金的时间比较短,收费较其他汇款方式较高,主要适用于汇款金额较大的业务。②信汇:汇出行根据汇款人的申请用航空信函指示汇入行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特点:通过航空邮寄信汇委托书或支付委托书,邮寄时间较长,费用较电汇低。③票汇:汇出行根据汇款人的申请代汇款人开立任其联行或代理行为解付行的银行即期汇票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结算钱。特点:取款灵活;具有流通性;节省取款手续:汇入行不必花时间和人力去通知收款人 第七章 托收

托收:出口商(或债权人)开立金融票据或商业单据或两者兼有,委托托收行通过其联行或者代理行像进口商(或债务人)收取货款或劳务费用的结算方式。 光票托收:出口商仅开立汇票而不随附任何商业货运单据,委托银行收取货款的一种托收方式。

跟单托收:建立在商业信用的基础上的具有较高收款安全性,且对进出口较为有利的结算方式。

交单方式:付款交单(即期/远期)和承兑交单(风险大)

承兑交单:指代收行在付款人承兑远期汇票后,把货运单据交给付款人,于汇票到期日由付款人付款的一种交单方式。 即期付款交单:代收行提示跟单汇票给付款人要求其付款,而付款人见票即付后,代收行才交单给付款人的一种交单方式。

远期付款交单:代收行提示跟单汇票给付款人要求其承兑,付款人承兑后由代收行保管全套商业单据,于到期日提示付款,付款人付款后代收行才交单给付款人的一种交单方式。

托收行的责任:托收行是托收业务的代理收款人,其责任就是根据委托人的指示办理,并对自己的过失负责。具体而言:①缮制托收委托书:委托行在接受委托时应当根据托收申请书的内容缮制托收委托书,并将委托书及单据寄给国外的代

理行,指示其向付款人收款。②核验单据:托收行应当审慎核对实收单据的名称与份数是否与申请书中填写的相同,但除此之外没有进一步审核单据的义务。

托收行按照常规处理业务,对自己的过失承担责任。凡委托人就某些方面未提出要求的,托收行应当按照常规处理,如自行选择其在付款地的联行或代理行作为代收行。只要按常规处理,托收行选择代收行的费用和风险(如破产)由委托人负担,托收行就不承担责任。 跟单托收出口商如何提高安全性:①进口商的资信调查 ②了解进口国信用 ③正确使用交单方式和价格条件④正确选择代收行 ⑤注意投保运输险 第八章 信用证

信用证:是开证银行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向受益人开立的,有一定金额,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的单据,在指定的地点支付的书面保证。是一项约定,不论其如何命名或描述,该约定不可撤销并因此构成开证行对于相符提示予以承付的确定承诺。

开证申请人:通常是进口商,由于在贸易合同中约定信用证的结算方式,因此申请人想向开证行申请开证。权利和义务:合理指示开证、提供开证担保、及时赎单付款。

开证行:开证行受三个合同的约束:与申请人之间付款代理合同、与受益人之间的信用证、与通知行或议付行之间的代理协议。权利和义务:根据申请书内容,按照UCP600要求开证、取得质押的权利、第一性付款责任。 保兑行:开证行可以授权或要求通知行或者其他银行对不可撤销信用证加具保兑,若该银行加具保兑即为保兑行。

保兑信用证:受益人受证时,若除开证行外,另有一银行保证对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承担付款的责任,则该信用证就是保兑信用证。责任:当单据在到期前日向保兑行提示,保兑行履行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预支信用证:是指准许受益人在装货交单之前支取全部或部分货款的信用证。 可转让信用证:指明确表明其“可转让”的信用证,根据可转让信用证的受益人的请求,转让行将信用证的权利(即装运货物、交单取款的权利)部分或全部地转让给第三者的信用证。

对背信用证:是指某一信用证的受益人以该证为保证,要求一家银行开立以实际供货商为受益人的信用证。

信用证的信用基础与托收有何不同:信用证是以银行信用为保障,托收是以商业信用为保障。

阐述UCP600的主要特点:基本结构变化,对UCP500的49个条款进行了大幅度调整和删改,变成39条;内容变化,首先,增加了专门的定义条款,引入了“Honour”(承付)定义,明确了“Negotiation”(议付)的含义,删除了争议颇多的“给价付价”的提法。其次,取消了UCP500中可撤销信用证的类型。最后,条款措辞变化,体现了通俗易懂和简练的特征。

信用证的特点:①信用证开证行负第一性付款责任②信用证是自给自足文件,具有独立性③信用证业务处理的对象是单据 对背信用证和可转让信用证的区别:二者都产生于中间贸易,且都是中间商利用信用证方式进行融资的手段,但两者的性质不同。①对背信用证根据原证开立,但对背信用证和原证是两张独立的信用证,有不同的开证行,对各自开立的信用证承担确定的付款承诺。而可转让信用证的新证是根据原证换开的,只是原证借以转让的形式,只有一家开证行(即原证的开证行)承担确定的付款承诺。②可

转让信用证要征得开证申请人和开证行的同意方可转让,原证必须注明“可转让”字样,第一受益人与第二受益人同等得到开证行的付款承诺。而对背信用证的受益人只能得到对背信用证开证行的付款承诺。 第十一章单据

商业发票:出口商向进口商开立的发货价目清单,记载有货物名称、数量、价格等内容,是卖方向买方计收货款的依据。作用:①发票是全部单据的中心 ②发票是交易的证明 ③发票是记账凭证 ④发票是报关征税的依据 ⑤发票还可以代替汇票作为付款的依据 ⑥商业发票还常用于投保、商检、托运、理赔、签证等环节。

海运提单:由承运人或其他代理人根据海运合同签发给托运人的证明文件,表明货物已经装上制定船只或者已经收妥待运,约定将货物运往载明的目的地,交给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作用:①海运提单是货物收据 ②海运提单是运输合同证明 ③海运单据是物权证书。④提单还可以作为收取运费的证明,以及在运输过程中起到办理货物的装卸、托运和交付等方面的作用。若货物运输途中出险,货主向船公司或保险公司索赔时,提单还是索赔的依据。

全损:运输过程中的整批货物或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货物全部发生损失。

实际全损:货物全部灭失,或货物失去原有的性质和用途,主要表现为保险标的物完全灭失,丧失无法挽回,丧失商业价值或失去原有的用途,船舶失踪到达一定时期。

推定全损:保险标的物在遇险后虽然没有直接造成全部损失,尚有部分残值,但要挽救这些残值,还要支付更多的费用,因此宁愿放弃救助。

共同海损:当载货船只在海上遇到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威胁到船货等各方面的共同安全时,为了解除这种威胁,维护船货安全,或者使航程得以继续安全,由船方有意识地、合理地采取措施而造成某些特殊损失或支出特殊额外费用的行为。 单独海损:除共同海损以外的部分损失。

不洁提单:指承运人批注货物的表面状况或包装存在缺陷的提单。

相符交单:与信用证条款及条件、本惯例的相关适用条款以及国际标准银行实物一致的提示。

海上货运保险单的作用:①保险但是保险合同证明②保险单是赔偿的证明(保险单是一种补偿性合同或证明文件,在保险标的物出险时,被保险人有权根据保险合同要求赔偿,保险单是赔偿权的证明文件)。

海上货运保险针对的风险成因:①海上风险(自然灾害/意外事故)②外来风险(一般外来风险/特殊外来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