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学生案例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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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广告费8万元,在其上加盖了甲公司的财务专用章并注明其代理人身份。

(1) 李某的行为在票据法上被称为什么?这张支票上的票据责任如何承担? (2) 张某的行为在票据法上被称为什么?这张支票上的票据责任如何承担?

(3) 如果张某出于疏忽,未能在这8万元的支票上表明其代理人身份,只记载了甲公司的名称及其签章。此时是否构成票据伪造?为什么?

(1)越权代理;甲公司承担20万元,李某承担5万元。 (2)无权代理;完全由张某承担。

(3)不构成;因为票据伪造的构成要件之一,是行为人以行使票据并从中渔利为目的,而张某不具有这种目的。

案例8

A公司为支付B公司的贷款,于1996年6月5日给B公司开出一张2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B公司获此汇票后,因向C公司购买一批钢材而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了C公司,但事后不久,B公司发现C公司根本无货可供,完全是一场骗局,于是,便马上通知付款人停止向C公司支付票款。C公司获此票据后,并未向付款人请求支付票款,而是将该汇票又背书转让给了D公司,以支付其所欠之工程款。D公司获此汇票时,不知道C公司以欺诈方式从B公司已通知付款人停止付款的情况,即于1996年7月1日向付款人请求付款。

(1) 付款人可否以C公司的欺诈行为为由拒绝向D公司支付票款?为什么? (2) 如果C公司没有将该汇票转让,那么付款人是否可以拒绝向C公司付款?为什么?

(3) 如果D公司取得票据时,知道C是以欺诈的方式取得汇票的,则付款人可否拒绝向其付款?为什么?

(1)不可以。因为D公司取得该汇票时,并不知道C公司是以欺诈的方式取得汇票的。

(2)可以。因为根据票据法规定,以欺诈、胁迫、偷盗、拾遗方式取得票据的,不享有票据权利。

(3)可以。因为根据票据法规定,明知有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 方式取得票据的情形,仍出于恶意而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此即间接恶意抗辩。 案例9

现有一张出票日为2000年7月1日的汇票,汇票上记载A为出票人,票载金额为100万美金,B为收款人,票载付款人为F,且F已为承兑,同时该汇票注明为见票后10日付款。从该汇票的背书来看,B将汇票背书给C,C又将汇票背书给D。E在汇票上签章承认自己是保证人。

(1) 从本案来看,该票据属于何种类型的票据? (2) 本案中谁是票据债权人?谁是票据的债务人?

(3) 如果见票日为8月1日,当日市场的美金兑人民币的汇率比为100美元兑800元人民币,那么D可请求F支付的票据金额为多少?

(4) 如果E在票据上没有记载被保证人的名称,应该推定何人为被保证人? (5) 如果E没有在汇票上记载保证日期,E主张该保证无效,能否成立?为什么?

(1)远期汇票。

(2)债权人是D;债务人是F,E,C,B,A。

(3)D可请求的金额应当是付款当日的以市场汇价计算的人民币金额。题中仅给出见票日的市场汇价,并没有付款当日的市场汇价,因此无从计算。 (4) 被保证人是F。

(5) 不能;因为《票据法》第47条第2款规定,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案例10

甲受乙的欺诈,以乙为收款人,开出一张面额为50万元的形式要件具备的汇票;乙为支付贷款,将汇票背书给丙。

(1) 甲的出票行为效力如何?该汇票是否有效?为什么?

(2) 如果甲在出票时忘了写明出票日期,依照我国法律规定,这对出票行为和票据有什么影响?为什么?

(3) 如果乙在背书时忘了写明背书日期,其行为对背书行为和票据有什么影响?为什么?

(4) 如果丙将汇票背书给丁但没有签章,丁取得汇票后又背书给戊。此时谁是汇票上的债务人?

(1)该出票行为仅在甲、乙之间无效。该汇票仍然有效;因为甲的出票行为只欠缺实质要件但具备形式要件,所以汇票仍然有效。

(2)由于出票日期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出票行为因欠缺形式要件而无效,因而导致整张票据无效。

(3)由于背书日期为任意记载事项,所以乙的行为不影响背书行为和票据的效力。 (4)甲、乙、丁。

案例11

现有一张到期日为2001年6月1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汇票上记载的出票人为A,收款人为B,付款人为某市建行,该行已对这张汇票进行承兑。B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了C,C又将汇票背书给D,D最后转让给了E。

(1) 若持票人所在地没有建行,这张汇票能得到付款吗?为什么?

(2) 若D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E的日期是2001年6月4日,且还未向付款人提示付款,那么,这个背书有效吗?E应该怎么办?为什么?若背书日期是6月13日,承兑人还应当负付款责任吗?

(3) E在汇票到期日持票向某市建行请求付款。该行答复说,因出票人A被法院宣告破产,其账户里已无任何资金,因此拒绝付款。该行的做法合法吗?E可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 若E在5月28日就拿着汇票去建行请求付款,建行也付了款。此时,建行应当承担什么样的审查义务?如果后来发现去请求付款的人并不是真正的E,而建行已经付了款且主观上出于善意,它还需要对真正的E付款吗?

(1)能;因为依据我国法律,他可以向当地的人民银行请求付款。

(2)有效;E应该在6月11日之前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因为票据法规定的提示付款期是到期日之后10天内;承兑人应当负付款责任。 (3)不合法;可以。

(4)此时建行不仅需要负形式审查的义务,还须负实质审查的义务;建行需要对真正的E付款。

案例12

甲为支付贷款,以乙为收款人签发一张汇票并交付给乙,但乙未能如约交付货物。假设乙丢失该支票,被丙拾得;为交学费,丙将支票背书给丁。丁对丙拾得支票一事毫

不知情。

(1) 丙在持有票据时能否享有票据权利?为什么?丁能否取得票据权利?为什么? (2) 如果乙意外死亡,该汇票由其子戊继承。那么,戊享有票据权利的根据是什么?戊的票据权利有没有瑕疵?为什么?如果有,这一瑕疵的内容是什么?

(1)丙不享有票据权利,因为他没有支付对价;丁享有票据权利,因为是善意取得。

(2)戊享有票据权利的根据是:依据票据法的规定,因继承等方式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戊的权利有瑕疵,因为无偿取得票据的,其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即乙)的票据权利;出票人可以以他和乙之间的基础关系(或:乙未如约交货)为由抗辩戊。

现有一张出票日为2000年5月1日的汇票,汇票上记载A为出票人,票载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B为收款人,F作为A的委托付款人没有进行承兑。B将汇票背书给C,C又将汇票背书给D。

(1) 从本案来看,F在该汇票中的法律地位是什么?

(2) 依据我国《票据法》,D可以如何确定其追索权行使的对象?

(3) 如果C对D行使的追索权予以充分的满足,那么C依据《票据法》将取得何种权利?

(4) C可以向其前手主张哪些形式的金额?

(5) 如果D又将该汇票背书给A,A是票据的最后背书的被背书人,那么A能否行使其追索权?

(1)由于F并未对该张汇票进行承兑,因此他并不是票据债务人,而只是票据关系人。

(2)D可以选择C、B或A中任何一人作为其追索的对象,也可同时向三人行使追索权。

(3)对前手B和A的再追索权。 (4) 自己偿还D的金额、这笔金额自偿还日起的利息和偿还该笔金额的费用三部分。 (5) A对其前手无追索权。

案例13

现有一张出票日为2000年4月10日的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汇票上记载A为出票人,B为收款人,票载金额30万元。付款人为A的开户银行某市工行。B拿到A交付的汇票后背书转让给了C,C转让给D,D转让给E,E以转让给了F。F因与D发生了买卖关系,又将此汇票转让给D,所以此汇票的最后持票人是D。

(1) 此汇票应当在何时向付款银行提示承兑?

(2) 如果该汇票遵期提示承兑却被工行拒绝,则持票人应该怎样做才能保全自己的权利?要是该工行不满足其要求,该工行应否承担责任?承担何种责任?

(3) 如果该汇票只转让到F,F持票向工行请求承兑遭拒绝,则其应在什么期限内将拒绝事由通知其前手?是通知其直接前手还是所有前手?

(4) 若D持票申请付款银行承兑遭拒绝,其可以向谁行使追索权?

(5) 追索权和再追索权的行使,其请求金额有差别吗?若有,差别在哪儿?

(1)在2000年5月10日前提示承兑;

(2)持票人应当向工行索要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工行应当承担责任;承担民事责任;

(3) 自收到被 拒绝承兑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二者皆可;

(4) C、B或A;

(5) 有差别;再追索权行使的请求金额包括了前一追索权行使获得的金额以及自前一追索权行使获得满足之日起的法定利息加一定的法定费用。

案例14

甲市的A向某农行申请了一张本票,准备拿到乙市去做生意。该本票上记载的内容有:出票日期是2002年3月5日;金额5000元;“本票”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出票地为甲市某农行所在地。A将此本票背书转让给了乙市的B,B又转让给了同市的C。

(1) 该本票的出票行为有效吗?为什么?若是欠缺某些事项,又是哪些? (2) 若该本票为一张有效的本票,那么此本票必须在什么时候提示见票?

(3) 若该本票为一张有效的本票,而该本票上并未记载付款地,那么,票据法上对此是如何规定的?C能否在乙市向乙市的农行申请付款?

(4) 假设C在2002年6月1日拿着该票赶到甲市向某农行请求付款,某农行应不应该付款?若某农行拒绝付款,C能否向B行使追索权?

(5) 如果B将该本票转让给C时是5月20日,会发生什么后果?

(1)无效;欠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出票人签章和收款人名称; (2)2002年5月5日之前;

(3)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不能; (4) 可以付款;不能;

(5) 本票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本票责任。

案例15

甲以乙为收款人,签发一张面额为50万元的汇票;丙从乙处偷得汇票,伪造乙的签章背书给丁;丁将汇票金额改写为150万元后,背书给不知情的戊;丁于三日后应戊的请求,改写背书日期。

(1) 改写日期的行为被称为什么?在我国票据法上,这一行为的规则是什么? (2) 丙的行为被称为什么?丁改写金额的行为被称为什么?丙和丁各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3) 这张汇票上的债务人有哪些?为什么?

(4) 这张汇票上的票据责任应如何承担?为什么?

(1)票据更改;规则是:只能更改除票据金额、出票日期和收款人之外的记载事项;必须由原记载人或其代理人进行更改;应当在被更改处签章证明。

(2)丙的行为是票据伪造;应承担民事责任、刑事责任;丁的行为是票据变造;应承担票据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 (3)甲和丁;因为他们是真实签章人。

(4) 甲在票据金额被变造之前签章,承担50万元的责任;丁在票据金额被变造之前签章,承担150万元的责任。

案例16

鸿丽商厦从远方纺织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购进一批羊毛衫。鸿丽商厦向远方纺织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开具了109万元货款的汇票,汇票付款人为工商银行某分行,付款期限为出票后30天。

远方纺织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业务员夏某拿到汇票后,声称不慎于第五日遗失。远方纺织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随即向工商银行某分行所在地区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人民法院接到申请后第二天即受理,并通知了付款人停止支付。

第三天发出公告,限利害关系人在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到人民法院申报。如果没有人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