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实施方案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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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温州市统计局普查中心等90家事业单位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事业单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委办〔2007〕1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温州市统计局普查中心等90家事业单位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温州市统计局普查中心等90家事业单位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是队伍和能力建设的一件大事。实施参照管理工作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强化队伍建设、提高素质为目标,通过精心组织拟列入参照人员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明确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后的重要职责及各自的岗位任务,加强人员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建设一支作风过硬、工作扎实、管理科学的工作队伍。

二、实施范围和基本资格条件 (一)实施范围

按照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事业单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工作实施意

见的通知》(浙委办〔2007〕13号)所列范围。

(二)基本资格条件

1.系核定的单位编制限额内的正式工作人员; 2.在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工作;

3.市本级事业单位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其中:市本级截止单位批准参照管理之日,年龄在45周岁以上的学历放宽到高中、中专,县属事业单位的,应具有高中、中专以上学历;

4.截止单位批准参照管理之日,男55周岁、女50周岁以下;

5.近2年年度考核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

6.截止单位批准为参照管理之日,原为工勤人员后转入管理岗位满3年以上或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转聘在专业技术岗位满3年以上,且符合上述资格条件的可列入参照管理对象。

三、组织实施 (一)思想发动

认真做好思想发动工作,使工作人员明确参照工作的重要意义,并组织所有人员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及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提高管理人员整体素质。

(二)职位设置

按照市机构编制部门确定的单位编制限额和工作职责,科

学合理地设置职位(岗位),职位数不得超过编制数。同时,要编制职位说明书,按照编制的职位说明书,明确职位名称、职责任务、资格条件,作为日常录用、考核、晋升、培训等管理的依据。

(三)考试考察及人员登记

1.资格审查。符合拟参照管理资格条件的人员,由本人填写并提交《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资格条件审核表》(附后)一式二份和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二张,同时附本人身份证、学历证书、任职证明、近三年工资表,一并提交给所在单位审核。审核程序:由所在单位对工作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初审后,报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定。对审查合格人员,统一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时间为5天。对群众举报反映的情况要认真查实,对不属于范围对象或不符合资格条件的,取消考试资格;考试后查实的,取消登记资格。公示期满后,由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本级的由市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将审查合格人员的《资格审查表》一式二份、1寸照片二张和人员名册等材料(电子文档),一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定。

2.组织考试。考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组织、统一命题、统一阅卷。考试时间和具体考务工作另行通知。

考试科目:公共基础知识,考试内容包括:公务员法、科学发展观和行政管理等。如有需要另加专业考试的单位要提出方案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并统一组织。

对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或记一等功以上行政奖励的、市级劳动模范或记二等功的,分别加6分、4分。对年度内获得不同级别同一奖项的,不重复加分,按高的奖项加分,累计加分最高不超过8分。

3.考察与体检:考试最低合格分数线为60分(经批准进行另加专业考试的为120分)。对考试成绩合格的人员,进行考察和体检,并作出综合评定,体检原则上按公务员录用标准执行。考察、体检工作由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本级的由市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4.人员登记:所在单位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考试、考察和体检情况,提出拟登记人员名单,经公示后,报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定并进行资格确认。经审查确认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任职,并填写《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一式二份),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县级以下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中45周岁以下仅有高中、中专学历的,暂缓登记,限3年内取得大专学历后再办理参照管理登记手续,3年内未取得大专学历的人员分流到其他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