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宝鸡市大病统筹救助办法的通知 宝政发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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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全市各级工会、残联、慈善协会、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要充分发挥社会筹资的优势,共同推进大病统筹救助制度的实施。 第七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八条 在大病救助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对不符合大病救助条件的人员发放了补助资金的; 2、虚报、克扣、贪污、挪用大病救助资金的; 3、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细则由市大病统筹救助管理服务办公室制定,实施过程中具体问题由市大病统筹救助管理服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从 2011年 5月 1日起施行。现行的《宝鸡市社会医疗救助实施细则》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