淳安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解读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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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安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解读

1、参保范围和对象:具有户籍、年满16周岁(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除外)、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均可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2、缴费标准:

由个人选择100元、300元、500元、700元、900元/年中的任何一个档次,多缴多得。县财政按不同缴费档次分别给予30、35、40、45、50元/年不等的补贴,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对待有有效期内《救助证》及持《残疾证》的贫困残疾人参保,县财政按最低缴费档次标准的50%给予补贴。

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

3、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三部分组成,支付终身。

(1)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60元。

(2)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

(3)缴费年限养老金按缴费年限分段计发:缴费5年(含5年)以下的1元/年;缴费6年以上、10年(含10年)以下的从第6年起按2元/年;缴费年限11年(含11年)以上的从第11年起3元/年。

(4)复员退伍军人的优待养老金每人每月40。

(5)对已领取养老保险金待遇的参保人员,死亡时可享受一次性丧葬补助费。一次性丧葬补助标准享受的基础养老金的20个月的金额。

4、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年满60周岁、未享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离休、退休、退职待遇和职工基本养老金待遇的本县户籍的城乡老年人。

本实施办法施行时,已年满60周岁(1949年11月30日前出生),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60元/月。

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年补缴额不低于最低档次缴费标准,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含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5、复员退伍军人的优惠政策: 复员退伍军人的军龄视同缴费年限,是以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待遇当年当地平均缴费档次加上政府补贴为基数,乘以其军龄计算账户化额度,为其建立个人账户(但其个人账户不能继承);

复员退伍军人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相对应月数,与现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统相同。

复员退伍军人在享受养老金待遇前被判刑的,其视同缴费年限的个人账户和优待养老金取消。

6、参保手续办理:

城乡居民在办理首次参保时,应携带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各3份、一寸近期免冠彩照3张;困难群体缴费人员还应提供相应证件复印件;复员退伍军人参保者要到县民政部门开出入伍、退伍登记表,再到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军龄认定。

所有材料收齐后,到户籍所在村(社区)填写《淳安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申请表》进行参保。

7、制度转换

(1)本实施办法施行时,原已参加了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员,在继续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同时,享受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60元。对已参保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员,将老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平均缴费额折算缴费年限(折算的缴费年限最长不超过15年)并继续缴费,老农保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2)本实施办法施行时,原参加了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转换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每人每月200元计发。对已参加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员,应将农村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平均缴费额折算缴费年限(折算的缴费年限最长不超过15年)并继续缴费。

(3)对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允许向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转换;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也可向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换。

(4)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衔接。本实施办法施行后,已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如被征地符合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条件的人员,可同时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本实施办法实施后,已经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可以转为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将其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资金及其个人享受的社会统筹等部分权益合并抵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按当年当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平均缴费额折算缴费年限,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8、与其他养老保障待遇衔接:符合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人员,如符合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最低生活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社会优扶、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供养、精减职工和遗嘱生活补助等待遇条件,可同时叠加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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