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网办〔2013〕1781号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印发分布式电源并网相关意见和规范(修订版)的通知 - 图文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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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网公司文件

国家电网办〔2013〕1781号

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印发分布式电源并网 相关意见和规范(修订版)的通知

总部各部门、各分部,公司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进一步做好分布式电源并网工作,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分布式发电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能源〔2013〕1381号)等相关文件,公司修编完成了《关于做好分布式电源并网服务工作的意见(修订版)》、《关于促进分布式电源并网管理工作的意见(修订版)》和《分布式电源接入配电网相关技术规范(修订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本通知施行前已经受理的分布式电源项目,继续执行《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印发分布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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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源并网相关意见和规范的通知》(国家电网办〔2013〕333号)有关规定。

国家电网公司 2013年11月29日

(此件发至收文单位所属各级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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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做好分布式电源并网

服务工作的意见(修订版)

一、总则

1. 分布式电源对优化能源结构、推动节能减排、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能源发展战略,积极支持分布式电源加快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程规定,按照优化并网流程、简化并网手续、提高服务效率原则,制订本意见。

二、适用范围

2. 本意见所指分布式电源,是指在用户所在场地或附近建设安装、运行方式以用户侧自发自用为主、多余电量上网,且在配电网系统平衡调节为特征的发电设施或有电力输出的能量综合梯级利用多联供设施。包括太阳能、天然气、生物质能、风能、地热能、海洋能、资源综合利用发电(含煤矿瓦斯发电)等。

3. 本意见适用于以下两种类型分布式电源(不含小水电): 第一类: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且单个并网点总装机容量不超过6兆瓦的分布式电源。

第二类:35千伏电压等级接入,年自发自用电量大于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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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分布式电源;或10千伏电压等级接入且单个并网点总装机容量超过6兆瓦,年自发自用电量大于50%的分布式电源。

4. 接入点为公共连接点、发电量全部上网的发电项目,小水电,除第一、二类以外的分布式电源项目,本着简便高效原则,做好并网服务。

三、一般原则

5. 公司积极为分布式电源项目接入电网提供便利条件,为接入配套电网工程建设开辟绿色通道。分布式电源接入系统工程由项目业主投资建设,由其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公司投资建设(西部地区接入系统工程仍执行国家现行规定)。

6. 分布式电源项目工程设计和施工建设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网性能和并网点的电能质量应满足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

7. 分布式电源发电量可以全部自用或自发自用剩余电量上网,由用户自行选择,用户不足电量由电网提供;上、下网电量分开结算,电价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公司免费提供关口计量表和发电量计量用电能表。

8. 分布式光伏发电、分布式风电项目不收取系统备用费;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自用电量不收取随电价征收的各类基金和附加。其他分布式电源系统备用费、基金和附加执行国家有关政策。

9. 公司为自然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提供项目备案服务。对于自然人利用自有住宅及其住宅区域内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公司收到接入系统方案项目业主确认单后,按月集中向当地能源主管部门进行项目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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