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讲解(doc 66页)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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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讲解

(doc 6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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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指 南

一、债务重组准则的修订背景

在市场经济竞争激烈的情况下,一些企业可能因经营管理不善,或受外部各种因素的不利影响,致使盈利能力下降或经营发生亏损,资金周转不快,出现暂时资金紧缺,难以按期偿还债务。在此情况下,虽然按我国法律,债权人有权在债务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时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但在债务人主管部门申请整顿且经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了和解协议时,破产程序应予中止。此外,即使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也可能因为相关的过程持续很长,费时费力,结果还可能难以保证债权人的债权能如数收回。于是,就有了另外一种解决债务纠纷的方法,即债务重组,包括减少债务本金、债务利息和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等。这种形式的债务重组,属于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作出让步的债务重组。除此之外,实务中还有

其他形式的债务重组,即债权人未作出让步的债务重组。比如,债务人以等于或高于债务账面价值的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

对于债权人作出让步的债务重组,财政部曾于1998年发布《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进行规范。该项准则自实施以来,对于规范企业债务重组交易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在执行过程中也发现一些问题。比如,《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引入了公允价值,允许债务人将重组债务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或股权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收益,并在利润中反映。但是,由于我国目前的生产资料市场、产权市场尚在建立健全之中,相关的公允价值难以真正地显现出“公允”,从而有可能影响因债务重组而产生的“利润”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基于此种情况,财政部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作了修订。修订后的准则,仍称《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下称“债务重组准则”)。债务重组准则不仅拓展了

债务重组概念,而且在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规定方面,较之修订前有很大突破。

二、基本要求

(一)企业应分清持续经营条件下的债务重组和非持续经营条件下的债务重组的界限

持续经营条件下的债务重组,是指债务重组双方在可预见的将来仍然会继续经营下去的情况下所进行的债务重组。非持续经营条件下的债务重组,则通常指债务人处于破产清算状态时与债权人之间进行的债务重组。

持续经营条件下的债务重组可按债权人是否作出了让步,再分为债权人作出了让步的债务重组和债权人未作出让步的债务重组。无论债权人是否作出了让步,债务重组准则均予涉及。

非持续经营条件下的债务重组不属于债务重组准则涉及的范围,其会计处理由相关的会计规范予以规定。 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造时,情况比较复杂,有的情况属于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