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当好部门纪检组长(纪委书记)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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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监督检查驻在部门及直属单位、所属系统和授权管理部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情况。

5、督促驻在部门和授权管理部门(单位)认真落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各项工作措施,研究制订本系统、本行业加强标本兼治,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有效措施。

6、对管辖对象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交办的案件进行调查;受理控告及其申诉。

7、完成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关于部门纪检组、纪委的权力

部门纪检组、纪委作为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派出组织,受派出机关委托或批准,在承担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具体职责和任务的同时,相应具有以下6项权力:

1、组织协调权:

“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首先是在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提出来的,在十六大上又进一步进行了重申。并且在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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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大通过的新党章第八章第四十四条中增加了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内容。因此,纪检监察组织协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是党章赋予的重要职权,关键是要解决好敢于组织协调和善于组织协调的问题,就这个问题,后面我将进行专门论述。

2、调查权:

案件调查是纪检监察机关为查明违犯党纪政纪案件的事实真相所进行的活动,是纪检监察机关一项经常性的工作。根据《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28条和中省纪委相关规定,部门纪检组、纪委具有以下8项权利:

(1)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账册、单据、会议记录、工作笔记等书面材料;

(2)要求有关组织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等书面材料以及其他必要的情况;

(3)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对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和事项,进行录音、拍照、摄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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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案件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提请有关的专门机构或人员作出鉴定结论;

(5)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机关负责人批准,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账册、单据、物品和非法所得;

(6)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对被调查对象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进行查核,并可以通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

(7)责成案件知情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和解

释。根据中、省有关规定,县级以下(不含县级)纪检监察机关是没有使用“两规”、“ 两指”权限的,派驻市级部门纪检组、纪委根据办案需要,经市纪委常委会批准,可以实施“两规”、“两指”措施,但通常情况下我们为确保办案安全,在使用“两规”、“两指”措施时,一般都是由市县纪委组织实施。

(8)收集其他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证据。

3、立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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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是指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其管辖权限,对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违法违纪问题,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一种程序性活动。对党员的违纪问题,主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立案。

(1)市级各部门中科级(含科级)以下党员干部违犯党纪的问题,由部门纪检组、纪委决定立案。在决定立案前,应征求部门党组、党委的意见,未设立纪委的,由市直纪工委决定立案,立案前应征求市直党工委和所在部门党组的意见。

(2)各区市县部门中一般党员干部违犯党纪的问题,由区市县纪委决定立案,涉及正、副科级干部的,立案前应当征求同级党委意见。不是干部的党员违犯党纪的问题,由所在的部门纪检组、纪委决定立案,未设立纪委、纪检组的,由党组、党委或区市县纪委决定立案。

4、监督权

《党章》第四十四条规定,各级纪委要“对党员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第八条规定:“派驻纪检组按照有关规定对驻在部门的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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