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经济法“需要国家干预说”的几点法律思考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五 文章对经济法“需要国家干预说”的几点法律思考更新完毕开始阅读589f6e4a0740be1e650e9ae3

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对经济法“需要国家干预说”的几点法律思考

作者:于秀林

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07期

【摘要】经济法“需要国家干预说”的认同者甚多,认为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从国家权力的分配和经济法的功能角度讲,“需要国家干预说”有值得商榷之处:国家权力势力广泛,但不必因国家干预经济就以此为经济法定名分;政府干预经济有其价值,但此权力不是由经济法专职确认和限定。

【关键词】经济法;“需要国家干预说”;国家经济权力

由经济法的性质看,经济法被定位在“需要国家干预说”的标签上,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之需要的产物。在此理论中,经济法将国家权力和经济直接结合,国家干预经济的权力得到正当名义,经济受到国家干预有了其合理性,但是,“需要国家干预说”仍有值得商榷之处。 一、“需要国家干预说”的经济法

经济法被普遍认为是针对经济现象而出现的法,是社会化大生产的必然结果,是克服或弥补市场经济缺陷的必要手段。“需要国家干预说”即是在这种依据下产生,经济法就成为国家干预经济需要的供给,成为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对市场经济进行国家意志的干预。

“需要国家干预说”的经济法被定义为“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其理论思路是:市场经济由于天然的缺陷导致市场失灵,比如竞争失效、外部负效应、收入分配不公等,这些情况会致使社会经济出现危机,为了避免危机造成严重破坏而需要国家出面来克服或弥补市场经济固有的缺陷,经济法作为需求供给为国家提供经济权力支撑,所以经济法为“需要国家干预说”之法。

二、对经济法“需要国家干预说”的几点法律思考

经济领域需要国家干预,其他领域也有国家干预的需要,其他领域中的国家干预不被“需要国家干预说”标注,而经济领域中的国家干预却用这一学说标明和强调,其正当性受到质疑。再者,国家干预经济生活实属正常,为国家意志的介入,只是将经济法定为国家经济权力的法律来源,证明了经济法是国家经济权力的供给却无法说明经济法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基本属性。

(一)国家权力势力广泛,不必因国家干预经济就以此为经济法定名分

由对“国家”一词的理解可以得出一个答案,即是国家是权力的集合,国家通过各权力机关涉入到社会领域,权力势力范围广泛,所到之处亦是以其权威和强制力所向披靡。

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在经济领域的国家权力展示着雄威,其作用没有被恰当放置反而被放大,似乎在显示着国家对经济的广泛控制有着无比的优越性,大概是依仗经济法为其辅佐而有恃无恐的原因。尽管主张在权力和权利的相接时有限制权力、保障权利的必要,但经济法因劳烦于处理权力的自身关系而对调节经济关系各方的利益和需要的关注似乎就冷落了。

国家职能有保障国家安全、维持社会稳定、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尊重和保障人权等,这些都是国家代表人民意志在各个领域保护和实现其委托人利益的形式,这种形式中的权力之行使即可抽象化为国家干预。经济发展有国家意志的成分,国家在其经济职能的职权范围内对经济发展发挥一定管理和服务的作用,但这不仅不能否定国家权力在其他领域中国家权力的能力,也没有理由因此高度提升在经济中起到作用的国家权力的威望。即使国家权力干预在经济领域发挥着独特而突出的作用,也只是表明国家干预属于经济内容的部分,不能因此就确定国家干预就成了经济法的“当家人”。

“需要国家干预说”中就国家经济权力的调节和控制说明国家权力的能力,不免过于无视国家权力同样发挥效用的其他领域,也无视经济领域中对经济同样起作用的其他要素的价值。 国家权力的作用在经济领域确实非同小可,民主性和科学性的国家意志的施加为经济发展提供一定的支持和动力,受益的经济领域会感激国家权力,特别是政府的干预权力,但如此便要经济法与政府经济权力结下如此深的渊源——以身相许,未免有些牵强和为难,况且这还没有从法律规范意义上解决经济关系各方不同利益和需要的平衡和协调问题。 (二)政府干预经济有其价值,但此权力不是由经济法专职确认和限定

据“需要国家干预说”,干预主要是经济法授权的政府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因此首要任务是明确授权以规范政府,大概此说中的经济法会为界定政府权限、规范政府行权而占去大部分精力,毕竟这是行政法成为独立法律部门的原因之一;重要的是,政府权力包括其经济权力已经在国家职权中规定了,有宪法、行政法等公法予以划分和规定,何必需要有一专门的经济法来授予或控制呢?

由于国家并未对经济权力进行如政治权力似的配置,因此基于经济发展需要被分散于各国家机关中。国家的经济发展需要和政府的经济职能决定着其自成立起即有法律对其授权的经济权力,此权是伴随政府的成立而享有的集权力与责任于一身的干预职权,对经济介入以实现社会经济的发展是其职能所在,是经济法外之应有之义。以经济介入方式实现政府的经济目标也只是政府采取的用权方式,放任和干预的选择依据是否利于其职能的实现确定,但可以肯定的是,经济法中干预经济的权力的应用只是一种法律和政府职能实现的手段。

若“确立政府对经济运行的干预和调控为经济法的基本原理”[2],政府干预过程体现经济法的实施过程,因为政府权力寓于经济法之中,经济法为其合法性提供依据。政府干预目的的实现即是经济法调整某种关系产生有效作用,因首先是此经济法之政府权力的实现,则以此谓之经济法,其缪可知。如果说经济法是需要国家干预之法,则经济法的经济职能要归功于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