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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青年文明号”的考核标准及其权重: (一)组织领导(10%)

党政领导重视,争创工作有组织、有计划、有落实、有总结,列入党政工作序列,建立健全争创工作机制;注重舆论宣传,营造争创氛围;及时总结推广经验,注重积累创建工作材料,有完备的创建工作档案。

(二)思想道德教育(15%)

抓好政治理论学习,模范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深入开展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活动。认真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扎实有效地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集体主义和创业精神教育。引导青年职工从点滴做起,从细微处入手,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提高综合素质,努力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

(三)工作环境建设(15%)

工作(服务)环境及其卫生包干场所环境整洁、美观;争创岗位或窗口有明显的创建标牌,服务行业同时应在显著位置显示创建服务规范和监督措施,并公布监督电话。集体成员上岗时按照要求着装,做到整洁规范,除特殊工种外,必须佩戴工号章,团员必须佩戴团徽或佩戴有团徽标记的统一工作卡。

(四)业务工作(50%)

有政治素质强、业务技术精,带领集体争先创优的创建带头人。能够在生产实践的过程中,紧密结合本单位、本地区的实际,总结、探索、建立起一套标准化作业、科学化管理的先进模式,制定出创建规范,务实求效,狠抓落实。经常性开展岗位练兵、技术比武、业务培训活动,积极开展“五小”等技术攻关活动。全面完成各项生产、经营工作任务,工作质量、经济效益处于前茅。

(五)共青团基础工作(10%)

团组织健全,基础工作扎实,感召力、战斗力强。能围绕本单位的党政中心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以争创青年文明号活动为重点的团工作,团员先锋模范作用明显。

第十一条 “青年文明号”否决因素: 有下列六项否决因素之一者,经核实,取消争创资格或取消“青年文明号”称号并摘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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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集体中有违法、违纪、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现象的,包括团员有团纪处分;

(二)生产、经营、管理、服务工作中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三)被舆论曝光、受群众检举,情况属实,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在向社会承诺中,群众反映有失信事实,经核查情况属实的;

(五)在文明单位、行风检查及社会治安等专项检查中,抽查本岗位扣分的;

(六) 集体成员中有赌博、打架,违反服务行业规章制度,情况严重的。

第四章 申报、考核、命名程序及要求

第十二条 “青年文明号”必须在创建的基础上,逐级进行申报、考核、命名,共分四级,即:县(市)、区、局(公司)级,市(地)级,省级和全国级。自下而上,逐级申报、考核和推荐。“青年文明号”的申报、命名必须经各级团组织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查、考核并签署意见。评选过程要具有连贯性,必须是本级别“青年文明号”,才有资格申报更 高层次的“青年文明号”。青年文明号坚持逐年考核、命名,不实行“终身制”。

第十三条 各级团组织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严格把好质量关,保证被推荐的青年集体具有先进性和代表性,事迹要确有说服力。

第十四条 对于创建活动已经启动的行业,团市委每年将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争创活动开展情况,研究确定本年度行业市级“青年文明号主管部门,根据争创活动开展情况,研究确定本年度行业市级“青年文明号”的评选数额,并根据各单位重视程度,活动成效,进行名额分配;对于全市尚未启动而基层单位已根据本地实际先行开展争创活动的行业,基层团组织和行业部门在年末可择优向团市委申报市级“青年文明号”。

第十五条 年度考核工作中,本年度创建集体和上年度命名的市级青年文明号集体,要根据行业青年文明号创建标准,在对本年度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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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开展情况以及取得的成绩进行总结的基础上,分别认真填写“韶关市市级青年文明号申报表”和“韶关市市级青年文明号复评表”,并附详细的书面事迹材料。

第十六条 由团市委会同各行业青年文明号创建办和各区、县(市)、局(公司)团组织对申报的创建集体和复评的青年文明号集体进行检查考核。团市委将根据检查结果,评选、确定真正符合标准、在全市各行业系统中确有导向和示范作用的青年集体作为韶关市市级青年文明号,进行命名表彰。

第五章 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 由团市委联合行业主管部门联合开展争创活动的,团市委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每年表彰一批市级“青年文明号”集体,并授予铜牌。尚未联合发文开展争创活动的,由团市委每年表彰一批市级“青年文明号”。

第十八条 对获得各级“青年文明号”称号的集体和个人的奖励,各单位可实行物质奖励和精神鼓励相结合的办法。要大张旗鼓地宣传市级青年文明号的先进经验和典型事迹,积极营造创建活动的良好氛围。同时要落实激励措施,将晋升工资奖金,上学深造,晋级晋职,住房分配等方面纳入各单位奖励体系。

第十九条 对各级“青年文明号”集体的负责人,各行业、各部门、各单位要作为年轻后备干部业务骨干和管理者加以重点培养,提供学习和锻炼提高的机会。

第六章 监督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实行市级“青年文明号”档案管理制度。各行业对每一个申报市级“青年文明号”集体的创建计划、创建活动总结、考核、命名等基本情况都要建立档案,条件具备的应建立图片、影像档案。各市级青年文明号和争创集体要统一使用“韶关市青年文明号创建工作台帐”,对创建活动情况都要详细记录备查。

第二十一条 实行市级“青年文明号”特邀监察员制度。成立韶关市青年文明号监察委员会,负责对全市青年文明号的监督管理。每个被命名的市级“青年文明号”集体须聘请2—3名特邀监察员。青年文明号特邀监察员应由各地、各单位热心青年工作、身体健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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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离退休老干部、新闻记者、老顾客或富有代表性的社会各界人士担任,特邀监察员负责对“青年文明号”进行经常性的监督和指导,并根据要求,提出考评意见。各地、各行业应根据实际,建立监察员队伍,负责本地区、本行业青年文明号的监察工作。各青年文明号创建办和团组织必须经常性听取监察员的意见,并赋予其相应的权力。

第二十二条 实行市级“青年文明号”挂牌制度。牌匾统一规范。正在争创的青年集体,要统一挂“争创青年文明号”的标牌或旗帜,已获得各级“青年文明号”荣誉的集体,要挂相应级别的“青年文明号”牌匾。牌匾要按照标准统一制作,悬挂在岗位现场醒目位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特殊岗位,如星级宾馆总台、公交车辆、银行等悬挂统一牌匾确有困难的,经发牌单位同意,可作适当改进,但需摆放或张贴有“青年文明号”统一字体的显著标志。

第二十三条 实行市级“青年文明号”社会公开监督制度。团市委每年对拟命名的市级青年文明号集体,通过新闻媒介等途径予以公示,并公布举报监督电话,凡被举报触及“青年文明号”否决因素之一或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一经查实,新争创的不予命名,继续认定的即取消“青年文明号”称号并撤销牌匾。

第二十四条 实行市级“青年文明号”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检查考核制度。并结合特邀监察员的考评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对考核不达标者,出示黄牌限期整改;到期不达标,即撤销荣誉称号并给予通报;情况严重的,可当即作取消荣誉称号处理。

第二十五条 实行市级“青年文明号”动态管理制度。市级青年文明号每年都要通过当地团组织向团市委和行业主管部门重新提出申报,经考核确定其能否保持。对撤消荣誉的,由团市委和行业主管部门发文通报,并撤消牌匾,牌匾统一归还共青团韶关市委。

第二十六条 实行市级“青年文明号”末位淘汰制度。各地、各行业在年度考评中,对作用发挥不明显、先进性不突出的市级青年文明号,要坚决予以淘汰摘牌,淘汰率不低于10%。对不按要求实行“末位淘汰”制度的行业和地区,团市委则不再分配市级青年文明号新增名额。对被淘汰的青年文明号集体,要加强指导,帮助其认真查找、改进存在不足和问题,鼓励其积极参与次年度的争创活动。

第二十七条 倡导实行市级“青年文明号”重创制度。按照《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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